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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我国债转优先股亟须解决几大问题

2017-03-17

金融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优先股充足率债转股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近日撰文指出,在企业杠杆率不断提高、去杠杆已成为政策的关键着力点后,我国目前债转优先股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需要调适与完善。一是在优先股与现有法律的衔接方面。我国针对优先股的相关法律主要是《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但该规定过于简单,而目前执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无明确涵盖优先股的相关条款,由此导致诸多优先股试点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处理无法可依。二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是禁止持有企业股份的。此前实践中多采用以国务院特批的方式推行债转股,考虑到未来需要债转股的企业数量可能较多,且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因此,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

其次,关于商业银行持有股权的风险权重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维持资本充足率面临较大压力,较高的风险权重会使资本消耗过多,由此导致维持资本充足率难度进一步加大,弱化了商业银行参加债转股的激励。必须指出的是,上述规定更多地指向普通股。

最后,關于优先股的税收问题。相比债券而言,这加重了优先股投资者的负担,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对优先股的税收减免经验。在美国税收改革法案中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投资者所获得的优先股,股利可以享受70%的税收减免;同时,美国国内税务署规定,母公司发行信托优先股的所得股息,可在税前抵扣,从而允许了信托优先股的避税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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