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服务贸易进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适宜程度
2017-03-17朴光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7期
朴光哲
摘 要:本文把贸易进口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以及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三类,对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服务品,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促进进口国的经济增长;然而,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过高时,可能会形成技术垄断势力,不利于进口国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有一个适宜的强度。
关键词:服务贸易进口;知识产权保护;适宜程度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我国的对外贸易不断发展,服务贸易占据重要地位,服务贸易进口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能促进我国经济部门的增长,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能促进生产率的增长,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过大时也会抑制服务贸易进口,从而影响经济增长。
一、概念界定
1.服务贸易进口
目前,国际上没有对“服务贸易”给予确定的界定,只是描述了它包含的内容。根据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国际服务贸易一般分为四种形式:
(1)“过境交付”。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分别属与不同的国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涉及资金、物资和人员的跨国界转移,只有服务商品在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流动。例如:通过通信手段进行的国际间保险和金融服务、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的国际电讯和视听等服务。
(2)“境外消费”。服务产生于服务提供者实体存在的国家,服务消费者要到服务提供者境内接受服务。例如:游客在国外购买化妆品、奢侈品、病人國外就医、学生国外接受教育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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