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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

2017-03-17邵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7期

摘 要:保证是以个人或者单位信誉为基础进行的担保。而债权担保的属性使得其区别于传统物权担保,不具有别除性质、不以某一物的价值为履约保证。那么,当保证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要清偿债务时,面临的问题就是保证人对债务的清偿能否通过破产程序申报、申报的范围以及如何申报债权,本文将以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保证担保;破产清算;债权申报

在破产案件中提到保证,通常包含: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没有破产,担保人破产、债务人没有破产,以及两者均破产的情形,本文仅讨论第一种情况。

一、破产程序中保证担保的特点

(一)保证的一般特点

相较于抵押等物权担保,保证具有如下特点:

(1)保证在性质上是债权担保。通过保证人清偿债务来担保义务的履行,实际上是设置了一个双重债权,当其中一个债权不能实现时主张对另一个债权的权利。

(2)保证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权利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同他的其他债权人同顺序公平受偿,这一特性是由其权利的平等属性决定的。

(3)不同于担保物权,保证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保证是以债权人对第三人的信誉为基础进行担保的,并不以特定的财产为限,是对第三人全部财产的附条件的普通债权。由于在确定保证权利时,并没有确定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财产额度,且在随后的过程中第三人的财产一直处于变动,因此,保证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

(二)保证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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