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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慈善法》,让企业与慈善共赢

2017-03-16栗燕杰

WTO经济导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企业

栗燕杰

《慈善法》于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这意味着我国慈善事业“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法治慈善的新时代已经悄然到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通过慈善方式进行,则必须守法依规,吃透、用好慈善法,既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障碍,也可用足用够法律赋予的促进措施与支持政策,实现行善效用最大化。

慈善捐赠:捐谁?怎么捐?捐什么?

以捐款、捐物等方式支持慈善事业,是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也是慈善事业运行的主要基础。那么企业应该选择向哪类、哪些慈善组织捐赠?

从《慈善法》及配套法规政策出发,慈善捐赠应将以下因素考虑在内。

第一,受捐助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及自身的免税资格。慈善组织如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则企业向其捐赠仍视同交易,捐赠后需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慈善组织如不具有自身的免税资格,则企业向其捐赠的款物,慈善组织收到后需承担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

因此,从企业切身利益考虑而言,慈善组织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及自身的免税资格,应当是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慈善捐赠行为是否与企业品牌定位合拍。企业向何种慈善组织捐赠?或者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这也是《慈善法》第40条所明确允许而又有所规范的),应如何选择?

有的企业选择跟风,什么热门就追什么。冰桶挑战时就冰桶,地震灾害时就捐给灾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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