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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学方式的改革与选择

2017-03-10葛自丹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法讲授

葛自丹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教育教学研究】

行政法教学方式的改革与选择

葛自丹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行政法学一直是法学主干课程中教学难度较大的部门法学科之一。行政法学之所以难,不仅因为其内容繁多、包罗万象,而且因为学生在生活中很少接触,导致其对行政法学缺乏兴趣或者难以掌握其精髓。因此行政法教学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点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法,吸纳案例分析、讨论、讲授等教学方式的优点,构建组合性的教学方案,以提升教学效果。

行政法学;教学方式;综合

一、引言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主干课程之一,在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行政法课程的特点——没有统一的法典、覆盖的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复杂等,对于在校的法科学生而言,理解行政法理论、法律条文并将之正确运用到实践中准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都非常困难,其复杂程度是其他部门法——如刑法、民法、合同法——所不可比拟的。行政法教学的困难不仅仅体现在中国大陆,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很多从事行政法教学与研究的专家学者就已经提出行政法教学困难的观点。1999年11月,Brandeis法学院召开了第一次行政法学术论坛,Shapiro教授在论坛上发表了著名的《法科生不喜欢行政法的十大原因及其对策》*参见高秦伟《行政法学教学的现状与课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这十大原因是:第一,行政法内容广泛,老师们不可能讲授所有的内容,所以结 果是学生们对这门学科只有一个不完整的印象。第二,行政法包括大量的制定法,学生不愿意去阅 读。第三,行政法学不是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第四,研究视角太多,如 教授所言的我们的盘里过多地堆了教授所难消化食物,而学生能消化的就更少了。第五,在学习行政法学之前,学生均学习过民事诉讼法学,他们认为内容基本一致,当然这与行政法学很少讲授行政过程,未向他们展示在考虑各种行政法问题时所涉及的实体或程序价值有关。但如果这样,这又将是难以实现的。 第六,学生不太了解行政机关的运作实践。第七,行政法学中充满了不确定性,审查标准不确定性、裁量基准不确定性,导致学生感到沮丧。第八,行政法学的现实性与复杂性,也使学生感到学习相当吃力。第九,对行政法学相关学科的学习,如政治学、行政学,会使学生感到这门学科不具有法律性。第十,行政法学的教学本身就存在争议,如是以程序为主抑或程序、实体问题并重。一文,痛陈学生不喜欢行政法的原因及行政法教学之艰难,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虽然导致行政法教学困难的原因对于中国大陆与美国而言不尽相同,但其教与学存在的困境却并无二致。这就对行政法的教学提出了较高要求。实践中,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深入研究行政法课程的教学改革,并提出了一些颇有创意和效果的教学改革方式,如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以及法规教学法等*参见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45页。所谓行政法讨论式教学是指在行政法教学中,主讲教师仅仅起到引导或者裁判的作用,由学生展开对相关行政法问题的讨论。国内关于讨论式教学法已经出版了一些教材,例如在公法学范围中就已经出版了宪法学的讨论教材。近年法规教学已经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承认和接受,我国也陆续出版了一些关于法规教学的教科书。法律出版社在2011年5月出版了 一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配套法规 》,其中法规教学的编排很有特色,例如,其在对《行政许可法 》第二章的教学中就 列出了两个教学 范畴 :一个是本章的说明 。其对《行政许可法 》第二章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作了基本的理论和实践说明 ;第二个是本章的体系表。在体系表中列举了本章的基本知识点以及对应的法条。。

二、教学改革——游走于讨论、案例、法规教学法之间

传统的教学方法需要变革。对于法科教师尤其是讲授行政法学的教师而言,在教学的同时都在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教学方式。因为实践证明,传统的以讲述为主的教学方法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行政法学的教学实践需求,难以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的。

(一)改革的原因

在当前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和信息量加大的情况下,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显而易见。第一,教师讲授为主的授课方式客观上置学生于被动听课者的地位,而非积极主动的知识汲取者。学生作为被动角色与成为主动角色相比,对于授课的效果有决定性的影响。就像水中的海绵,如果海绵仅仅泡在水中,只能表面吸取很少的水;但是如果海绵主动吸水,则会由内而外吸满了水。所以,学生在课堂上是否主动学习,直接决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效果。在当下进行的课堂教学改革中,传统的教师一言堂的教学方法成为首先需要修正的目标。正如学者指出的国内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至今日,中国大陆的法学专业教育仍然没有真正职业化。从课程设计看,偏重于理论陈述;从教学过程看,很多课堂还是以填鸭式的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与方法着重于进行概念、原则之类条条框框的灌输,而不对法律的具体规范及规范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剖析。对于学生增强实践能力,这种教学方式显然没有太大帮助*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当代法学》2010年第4期,第153页。。第二,行政法学内容繁多且复杂,在有限的课堂教学课时内,根本无法完成对全部内容甚至主要内容的精讲。尤其是教师面对没有任何课前准备或预习的学生授课时,即使教师使出浑身解数,而且以学生都会认真听课为前提,学生也难以听懂或者不能完全听懂并吸收课堂教学所涉及的知识点,这是由行政法学内容所决定的。这种状况下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完全是一种空谈。这也是对传统教学方式进行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三,行政法学内容本身决定了教学改革势在必行。相对于民商事法律如民法、婚姻法、合同法、公司法而言,行政法的内容显然比较“高冷”,不具备民商法“亲民”的特点。行政法所涉及的内容基本是学生日常生活所接触不到的,所以比较抽象难懂。而且相对于刑事法律而言,行政法的内容又稍显枯燥,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像刑罚、犯罪那么生动有趣吸人眼球,所以更有必要在授课方式上下功夫,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二)新式教学方法评析

面对行政法教学的这种状况,行政法课程教学改革一直在路上,先后出现了案例分析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法规教学法等不同的授课方式。不同的教学方法有不同的优势和特色。比如法规教学法,可以在授课的过程中,使学生充分接触相关法律文本的规定,熟知其内容并正确理解其实质,能够为学生备考司法资格考试(2018年开始改为法律职业统一资格考试)奠定坚实的基础;讨论式教学能够让学生深入理解行政法理论,训练学生的思辩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案例教学法则可以将行政法理论与法律条文实际联系起来,学以致用,解决实践问题。

但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是上述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或不足。首先,法规教学法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在课堂教学中以法律文本作为主线无可厚非,这种教学法的优势也不言而喻,因为从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这种来自于法律条文的知识确定而有效。但是就行政法而言,并非所有的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内都有法律规范。此外,在法律条文中难觅行政法理,缺乏法理指导情况下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易于偏离立法原旨。其次,讨论教学法对于深入透彻研讨问题,以利于学生掌握行政法理论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以讨论的方式得出正确意见并达成共识的代价是时间,如果整个教学期间都实施这种教学方式,只能解决行政法学的很少部分问题,根本没有办法完成全部教学任务。这种教学的本质是在教一种方法,而不是一门法学知识。虽然高等院校也强调学习方法的讲授,但是不能抛开部门法的具体内容,单纯讲授和训练一种学习方法。第三,表象上看,案例教学法融合了行政法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内容,能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是践行“法学是实践的科学”之最佳路径。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法学知识都能够以案例的方式体现出来,尤其是行政法基础理论部分。正如梅因在《古代法》所提出的观点,他认为在法学研究中,有一种“纯理论”问题,“这些纯理论的创造者详细地观察了他们国王时代的各种制度和文明以及在某种程度上适合他们心理的其他时代的各种制度和文明,但是当他们把注意力转向和他们自己在表面上有较大差别的古代社会状态时,他们便一致地停止观察而开始猜想了。”*梅因《古代法》,转引自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46页。最后,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无论是讨论式教学方法还是案例分析教学方法,除了有实质性要求外,对于班型大小这种授课形式要素也有要求,即班型不能过大,最好小班教学(20人左右),使每一名学生能够充分参与到讨论和分析中去,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达到教学目的。但是按照当下国内大学法学院的师生比,显然无法满足这样的要求。

三、综合考量下教学方式的选择

行政法学内容庞杂,名义上是行政法学课程,实际上还包括行政诉讼法部分内容。虽然有些学校将其拆分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两门课程,教材也有专门的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两种,但是更多的学校只开设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材也是以姜明安老师编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最为普遍运用。显而易见,无论从教材方面还是从授课安排方面来看,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大多结合在一起,从而更加增添了行政法课程内容的广博性和知识类型的多样性。任何单一的教学方式都难以完全适应行政法课程内容的复杂多样性。所以在授课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各部分知识的类型及特点,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式,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一)认知规律是选择多种教学方法的前提

认知规律是指个体通过感觉、知觉、表象、想象、记忆、思维等形式,把握客观事物的性质和规律的认识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规律*参见www.wenku.baidu.com。2017年9月10日登陆。。把握并利用学生的认知规律,从而选择正确的教学方法,能够使课堂教学效果事半功倍。人们在认识一个新鲜事物的时候,总是先感性、后理性,先简单、后复杂。认知规律为行政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提供了基本的前提依据。

由于我国大致传承了大陆法学的基本学习模式,以概念法学作为整个法学教学的基石,所以包括行政法学课程在内的很多法学课程,都是从基本概念讲起。向学生讲授新的部门法时,总要从最基本的概念、渊源、基本框架开始,详细介绍该门课程涉及到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构成,讲解课程的特点、重点、难点以及基本的学习方法。也就是说,课程的绪论部分通过讲解、图表或图像的展示使学生大致了解课程的基本性质、特点和大致内容。显然,在讲授绪论部分内容时,既不可能采取讨论法、案例分析法,也不能运用讨论式教学,最主要的教学方式还是教师讲授。当然,教师在讲授的过程中,仍然要结合基本的认知规律,尽量以学生感兴趣的问题来引导并激发学生探索和听课的兴趣,由浅入深、层层递进,帮助学生培养专业兴趣,夯实知识基础。在介绍行政法理论的过程中,因为通过之前的讲授,学生已经有了对行政法的基本认知,可以采取讨论式教学方式。所谓“理不辩不明”,在讨论的过程中,能够帮助学生更为深入透彻地理解行政法基本理论。在学生掌握了行政法的基本知识、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可以引导学生学以致用,采用案例分析法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法学院的学生而言,正确分析案例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技能。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受“概念法学派”的影响,偏重于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分析和解读,注重学生对法学理论体系的把握和了解,而忽视了对学生法治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塑造*林华,《论行政法教学的困境与革新》,载《云南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75页。转引自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清华大学法学教育》2000 年第 4 期。。这种教学模式不仅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对学生日后从事涉法工作的职业能力带来负面影响。

既然构成行政法学课程的知识性质、种类和特点不同,不同的知识种类对于教学方式也有不同的要求,那么顺应需求,结合不同性质知识的不同特点,综合性地运用多种方式来组织教学,才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而符合认知规律的教学才是最有效率的。

(二)知识类型是决定不同教学方式的条件

不同的教学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及其适用条件。比如案例分析教学法,它要求学生在掌握了基本概念、理论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基础上才能够运用。与此相应,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就应当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在行政法学中,知识分为概念性知识、理论知识和现行有效法律条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样,不同的知识对应的学生能力要求也不同。概念性知识要求学生对法律基本术语的悉知和运用;理论知识对应的是学生以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寻求案例背后的法理,并能够用法言法语顺畅地、有条理地讲述出来;而熟知法律文本内容是法科学生的一个基本功。显然,对于学生而言,这三种能力是一脉相承、密不可分的。

概念性知识通常是一个新知识点的入门知识。通过透彻的诠释,使学生正确理解其内涵,奠定进一步学习的基础。所以,对于概念性知识通常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间或提问。当然,在讲授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技巧。最常见的方法是以问题开篇,让学生在主动寻求答案的过程中慢慢揭开真相,从而避免教师单纯讲授的枯燥,提升教学效果。理论知识是任何一个学科存在的基石和深入研究的工具,不仅能够为正确理解法律提供依据,而且能够以推理的方式填补相关法律条文的空白。为了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相关理论,教师不仅要交待清楚所涉及理论的来龙去脉,而且尽量给学生机会进行讨论,使学生对该理论理解透彻,并能够在实践中正确应用。所以,对于理论性知识,基本的教学方法是把教师讲授和学生讨论相结合。行政法学的具体内容,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为,因为其规范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比较适合运用法规教学法和案例分析法,将二者有机结合。针对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判断其合法性,首先离不开法律条文,所以要求学生熟知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照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步骤和实体条件,检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其次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案例分析方法,学会分析事实——定性——找法——适用法律——提出解决方案并说理的基本思路。显然,对于行政法这一部分的具体知识点,运用法规教学法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比较适宜。

(三)运用综合性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

在行政法学授课的过程中,根据知识点的类型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对于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即使仍然存在教师讲授的环节,但是其与传统“教师一言堂”的教学方式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这里的教师讲授仅仅是对于重点知识和理论的精讲、提点和引导,目的是能够充分发挥学生作为课堂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教师需要做的就是掌控课堂的节奏。所以,运用综合性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即使出现传统的教师讲授的教学方式,对于教师和学生,也会存在很多有别于传统教学的特别要求。

首先,对于教师的特别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筛选重点与难点——精讲。传统教学方式中,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几乎所有的知识点在课堂上可能都会涉及到,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按部就班去讲就可以了。但是运用综合教学方法组织教学时,教师只能用少量课堂时间讲授相关知识,更多的时间要留给学生讨论和实践。这就要求教师在众多知识点中筛选出重点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精讲。第二,精心设计问题——导入。成功的课堂教学一定是教与学的互动,如何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并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具备高超的教学技巧。教师在每节课上要设计出恰当的问题,题目要做到难易适中,符合“跳起来摘桃子”的理论,即学生认真思考或者查找手中资料能够回答。总之,对于学生而言,问题的答案即非现成,又非遥不可及。如此才能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其次,这种教学方法对于学生的挑战更大,要求更高。新的综合教学方法中存在大量需要学生在课堂中发挥主体作用的环节,仅靠课堂时间看书或者听讲都不足以完成作为课堂主体的任务,所以要求学生必须预习。从课程第二节课开始,每节课程完成后,教师要向学生通报下一节课的学习内容,同时布置任务要求学生预习。预习任务根据所要学习的知识点性质不同而设计。如基本理论部分,要求学生阅读相关的经典书籍,预习该理论的产生及其基本内涵,并提出自己对该理论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或者运用于实践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和问题;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则要求学生熟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以利于在课堂上进行案例分析。

ReformandchoiceofteachingmethodsofAdministrativeLaw

GeZidan

(Guangzhou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510006,China)

Administrative Law has always been one of the discipline subjects that are difficult to teach in the main course of law. The reason why administrative law is difficult is not only because of its various contents and all-encompassing but also because students have little contact with each other in life,leading to their lack of interest in administrative law or difficulty in mastering the essence. Therefore,the teaching of administrative law should design different teaching method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knowledge,absorb the advantages of case analysis,discussion,teaching and other teaching methods to construct a combined teaching programs to enhance teaching effectiveness.

Administrative Law;teaching methods;comprehensive

本文系广州大学“行政法学启发式教学模式研究与实践项目(项目编号JY20151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精品资源共享课项目(项目编号ZLGC201507)”、广州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校园伤害事故风险防范及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1A1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葛自丹(1972—),女(满族),辽宁阜新人,广州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研究。

2017-10-09

G642.0

A

1009-1416(2017)06-096-05

【责任编辑:张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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