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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路径探析
——以基层检察机关实践探索为视角

2017-03-10孙桂霞

关键词:审判监督检察官办案

吴 波,孙桂霞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 沈阳 100179)

【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路径探析
——以基层检察机关实践探索为视角

吴 波,孙桂霞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 沈阳 100179)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是刑事司法领域发展与完善的一项重要系统工程,在给基层检察机关抗诉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向审判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的发展与完善,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克服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阻力,实现抗诉数量、抗诉质量双提升,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抗诉;刑事审判监督;基层;困境;应对措施

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监督职能,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错误的裁判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如何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以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是基层检察机关亟需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的现实动因

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是为了回应现实的需求。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入,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是法律监督体系的重大发展,成为改革聚焦的重点之一,必将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外部形势:刑事抗诉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工作寄予了越来越大的期望。检察机关不负使命,在守护公平正义方面勇于担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将监督重点放在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正案件、食品安全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等影响民生的案件,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案件共计19783件,比前三年的总和上升16.6%。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民众反应强烈的国内最大“老鼠仓”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等案件,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得以改判,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守护公平正义的信任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内部形势:抗诉工作面临新形势,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职能

1.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

201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要深入贯彻刑事诉讼法,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和死刑复核的监督,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并从五个方面对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作出部署。其中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重视刑事抗诉工作,构建刑事审判监督格局。

2.刑事抗诉案件特殊性的考量

与司法改革的其它热点问题相比,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检察机关构建刑事审判监督格局给予了充分重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尤其是公诉部门重出庭公诉、重打击、重案件有罪判决率等价值取向影响至深,导致抗诉案件数量少,法院改判率低,抗诉效果欠佳,不利于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构建。

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审判机关对刑事抗诉案件态度更为审慎

抗诉案件相对于普通公诉案件有诸多难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实质化,直接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使检察机关抗诉时指控难度和诉讼风险大大增加,抗诉改判率较低。同时,刑法存在的许多原则性规定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一名法官在办理同一类型案件中,在情节后果较为类似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出量刑幅度差异过大的判决结果并不少见,而这些判决结果都在法定刑范围之内。一些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不合理、不均衡,甚至带有明显的偏袒。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也往往出于各种考虑不会改判。检察官为刑事抗诉案件付出的工作量远超普通公诉案件,但其胜诉率却远低于承办公诉案件。

二、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面临的困境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突出抗诉中心作用,诉讼理念的改变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带来了一系列新挑战。

(一) 办案理念不适应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司法理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往往更为重视个案的实体正义,但对程序正义和自身法律监督作用认识不足,对当前社会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缺乏应对。以抗诉作为主要监督手段司法理念的树立,需要长期的学习与实践,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1.畏惧心理

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一直以来扮演双重角色:公诉人(行使公诉权)和抗诉人(行使抗诉权)。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双重职能是同等重要的。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公诉工作开展得热火朝天,抗诉工作却无人问津的情况。究其原因,在于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主要由公诉部门承担,公诉办案人主要职责是审查起诉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由于法院具有刑事案件最终裁决权,其判决结果是否支持公诉意见,直接关系到对公诉人办案质量的考核,因此公诉人对法院存有畏惧心理。如果检察机关抗诉频繁,由于法院本身存在错案追究制度,法院及法官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容易导致与检察机关关系不融洽,工作不顺畅,甚至出现案件退回、有罪不判、法官有意为难造成检察官庭审被动等情况。

2.边缘化心理

当前,“人少案件多”的矛盾一直是制约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开展的“紧箍咒”。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为例,公诉办案人员人均年办案量在150件左右。公诉人除了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审查卷宗、写审查报告、起诉书等,还要出庭支持公诉,连年超负荷工作成为一种常态。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比例最多不能超过39%,很多原来的一线办案检察官转为检察官助理做辅助性工作,直接办案的检察官数量大为减少。由于案件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员额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忙于案件审查起诉工作,面对多重压力很难抽出时间、精力主动开展审判监督,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加之长期以来形成的审判监督职能弱化的惯性思维,“不想监督”心理由此而生。

(二)案件评价机制不适应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主要由公诉部门承担,自然抗诉工作也由公诉部门承担。抗诉作为一种对审判活动监督的手段,提起抗诉的数量多少与法院审判活动质量的高低有关:审判活动质量高,抗诉率便低;相反审判活动质量低,则抗诉率便高。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考评方案中,对公诉部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抗诉胜诉率(改判率),使得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时不仅考虑法院判决是否正确,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最终是否能够胜诉。但抗诉判决结果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中,除非胜诉可能性很大,否则公诉部门一般不会冒险抗诉。因此,是否提起抗诉的判断标准从认定判决是否有错,变为抗诉是否能够改判。抗诉工作出现的这种现状,违背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造成了抗诉工作的异化。

(三)协调机制不适应

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对拟抗诉的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应当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从统一案件管理系统中可以看到,各级检察机关对此均做到了严格执行。但同时却存在着对案件提起抗诉必须取得上级检察机关支持的规定。抗诉是跨越审级的诉讼活动,下级院提出抗诉,上级院要支持抗诉并出席庭审活动,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沟通、协调,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检察机关抗诉的积极性。为此,有的基层检察院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抗诉工作持消极态度。

同时,仅有上下级检察院联动依然存在问题。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抗诉工作缺少与法院沟通,无法达成检法两院的共识,无法统一司法尺度。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检察院在扮演自己的监督者角色时,不仅需要考虑到自身角色的规定,还需考虑到其他与其有相似职业行为背景的演员对其角色扮演的期待和要求。这种来自其他对象的同质化要求,影响和制约着检察机关在互动中的配合和协调。

(四)司法能力不适应

1.抗诉证据把控能力亟待加强

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关键,是灵魂,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公诉部门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办案的检察官以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为主要办案方式,对证据核实工作的投入不足,法庭上举证、质证流于形式,造成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抗性不强,后续出现抗诉工作则更加难以为继,所以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表现出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倾向。与之相对的是,法院也在逐步加大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培训,法官的素质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员额法官都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对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把握标准也越来越严,检察机关精准抗诉难度越来越大。

2.对法院裁判审查能力差,诉前指导不完善

抗诉的难点在于在发现判决中的疏漏并准确把握住抗点。在审判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经常会出现对法院裁判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中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分析不到位,对法院裁判审查能力差,未能发挥审查监督功能的情况。抗诉指导对于保障抗诉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有的刑事案件上级院已经同意抗诉,但下级院提起抗诉后,上级院经审查最终却作出撤回抗诉决定,有损指导的严肃性;所有拟提起抗诉案件均需经过抗诉指导程序,不仅影响工作效率,也容易养成下级院片面依赖上级院意见的“懒汉”思想,妨碍基层检察机关抗诉工作水平的提升。

(五)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启动的随意性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手段,在检察机关监督纠正法院审理不到位、裁判结果不公正等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却存在着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启动存在随意性,以及效果不适应问题。检察机关作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在审判工作中并未真正发挥效果,刑事审判活动中依然出现相似或相同程序问题,并未因检察机关发出纠违而起到预防、改进和从根本上杜绝的制度效果。审判活动监督的价值在于通过检法间的相互制约,实现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实际运作中该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不利于提升刑事审判监督水平。

(六)抗诉数量与质量不适应

数量和质量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仅有抗诉数量,没有抗诉质量,审判监督的效果会大打折扣。从实践来看,基层检察机关为了完成抗诉数量年度考核目标,没有准确把握抗诉的必要性,没有完全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抗诉要求,有时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提出抗诉,抗诉审程序启动具有随意性,既影响抗诉的采纳率和改判率,又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三、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的检察应对

(一)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理念,理顺抗诉与其他监督手段的关系

1.树立抗诉与公诉并重的理念,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方式,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但在实践中,公诉部门往往难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原因之一是审判监督理念弱化,注重提起公诉,以惩治犯罪为要务,忽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因此,基层检察院要积极转变观念,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为契机,切实重视、扎实推进刑事抗诉工作,把抗诉工作作为提升公诉案件质量、彰显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打破抗诉被动局面,实现主动监督、有效监督常态化。

2.树立以抗诉为中心,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手段全方位综合运用的刑事审判监督理念

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三驾马车,其监督方式范围不同,效果各异,是相互补充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的“组合拳”。抗诉效果最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无条件进入再审程序,成为审判监督的“拳头”产品。因此要把抗诉放在突出地位,发挥抗诉的刚性监督作用。检察建议具有范围辐射面广、效率高的优势,而纠正违法则是威力最大的。基层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对不宜提出抗诉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以下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手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回馈信息存档。

(二)完善配套机制,夯实抗诉工作基础

实现精准抗诉,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应当从机制建设入手,筑牢抗诉基石。

1.上下级检察院联动机制

精准抗诉才能树立起真正的权威。一起案件成功抗诉离不开两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合力。上下两级联动,共同研究案件,才能有效提升抗点的精准性,确保抗诉质量。为充分整合办案资源,抗前审查机制是必要的。上级检察院可以充分审视案件抗诉的必要性、可行性,并从抗诉力度、抗诉效果等方面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解决以往提抗多、撤抗多、改判少,抗诉质量不高的问题。基层院提出抗诉前,要以规定格式书面向上级院汇报。上级检察院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指导,指出抗诉的薄弱环节以便补强,并对抗诉尺度掌握、抗点选取等疑难问题下发指导意见,统一抗诉的标准,起到类案指导的效果,通过一个案件的抗诉明晰一类案件的办理,方便基层检察机关厘清抗诉思路。

2.建立常态检法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检、法两机关对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的沟通,形成统一意见指导办案工作,是解决抗诉难的有力手段。检察院要加强与法院多层次、多渠道的沟通联系,增强工作互信,充分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功效,详细阐述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的观点,有效提高二审法院对抗诉理由的认可。同时,通过组织联席会议,就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存在量刑幅度内偏轻偏重、程序违法、缓刑适用过宽等情况进行通报,充分表述自己的意见,争取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3.构建科学的抗诉考评机制

建立科学的抗诉考评机制,改变以往追求高抗诉率、低改判率的弊端。理性看待法院的改判,勇于承担抗诉的风险,全方位客观查找抗诉失败的原因,而不能单纯以法院是否改判作为衡量抗诉案件质量的考核标准。

(三)强化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抗诉案件质效双提升

1.探索建立独立抗诉部门

根据基层检察机关抗诉工作开展情况、案件数量,结合司法责任制和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在大部制改革时成立抗诉检察部。有设立独立抗诉部门条件的基层检察机关,应主动谋划、科学设置,配备业务部门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专门从事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刑事审判监督工作,通过整合办案资源、优化人员结构,着重解决公诉部门检察官兼办抗诉案件的问题。改变公诉人既承担指控犯罪责任,又需要对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状况,理顺检察官与法官的诉审工作关系,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探索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常态化

司法体制改革后,入额领导干部的法律身份是员额检察官,也应承担办案任务。要充分发挥其带头示范和业务骨干作用,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等类型抗诉案件,严格办案程序,把牢案件质量,助推办案质量的提升。通过领导干部的司法亲历,更好地推进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顺利建构。

3.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庭审实质对抗能力

上级检察院承担主体责任,充分利用最高检及各省市人民检察院培训资源,积极拓宽培训渠道,对基层检察院办理抗诉案件员额检察官进行专门培训。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竞赛,组织开庭观摩及论辩赛等活动,使基层员额检察官熟悉证据审查、运用规则,不断提高办案人员证据审查能力、研究创新能力、诉讼监督能力、庭审对抗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组织办理抗诉案件的检察官学习领会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常召开案件研讨会,提高办案检察官业务素质,准确把握抗诉的范围和标准。

(四)应用司法大数据,提升抗诉质量

世界已经进入开放、共享和智能的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要从战略高度出发,运用大数据技术作为支撑,提升员额检察官办案质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数据与信息是检察工作中制定决策和预案的基础。检察机关应当借助数据技术对刑事案件诉讼过程进行数据分析,了解和掌握抗诉案件发生规律,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智能决策系统,以利于增强信息化助推下的抗诉办案规范化实效,使监督工作理念、办案方式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

1.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提升抗诉工作的信息化运用水平

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收到法院刑事判决书要及时上传到统一业务系统,方便上级检察机关及时审查一审判决书,推动基层法院刑事判决两级审查机制。上级检察机关的案管部门指定专人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对基层检察院上传的刑事判决书进行同步审查,及时发现错误裁判案件,以解决有案不抗、隐瞒抗源的问题。审查发现需要提起抗诉的案件,及时责令基层检察院提起抗诉。

2.规范抗诉文书制作,强化抗诉文书说理性

在互联网上公开已生效的刑事抗诉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作为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的最直接体现,规范抗诉文书制作是必要的。抗诉文书要紧紧围绕抗诉理由,层次分明,逻辑严密,从法律规定、刑法理论和事实证据上进行分析论证,强化抗诉文书的释法说理功能,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展现办案检察官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3.利用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拓宽抗诉案源

基层检察机关可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加大对抗诉案件宣传力度,展示抗诉成功案例,以案释法。接受刑事案件涉案群众投诉、控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食品类犯罪、职务犯罪重点监督,深挖抗诉案源。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被害人提出抗诉请求而基层检察机关不予支持的案件进行常规复查,定期通报复查情况,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及时责令基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履行法律监督责任。从而切实维护法律尊严,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社会公信力。

[1]卞建林,王贞会.检察机关基于法律错误提起再审抗诉之探讨——以马乐案为例 [J].河南社会科学,2016(10).

[2]钱云灿.刑事审判监督法律体系架构刍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1).

[3]童建明.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应对——以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6(12).

[4]徐清.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共议格局”[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3).

[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刑事抗诉实证研究——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五年来的刑事抗诉案件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2(08).

Analysisonconstructingtheprotest-centeredsupervisionpatternofcriminaltrial——Fromtheperspectiveofpracticeandexplorationofgrass-rootsprocuratorialorgans

WuBo,SunGuixia

(People’sProcuratorateofHunnanDistrict,ShenyangLiaoning100179,China)

Constructing the protest-centered supervision pattern of criminal trial is an important systematic project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field. While bringing opportunities to the protest work in the grass-roots prosecutors,it also poses new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to the trial supervision. To develop and perfect the protest-centered supervision pattern of criminal trials,we must persist in taking problems as the guide and overcome the difficulties and resistance we are facing in our work to realize the double increasing in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protest,so as to effectively safeguard the judicial impartiality.

protest;criminal trial supervision;grass-roots;predicament;coping measures

吴波(1963—),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孙桂霞(1983—),女(汉族),山东诸城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法律与政策研究室检察员,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2017-08-25

DF84

A

1009-1416(2017)06-039-05

【责任编辑:张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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