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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7-03-10高源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高 源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 江苏 南京 210023)

侦查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高 源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 江苏 南京 210023)

侦查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提是正确理解其含义。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在不变动现有司法格局的基础上,强调侦查和公诉按照审判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同时承认审判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最高权威。侦查机关适应相关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认清侦查与审判、公诉和预审之间的关系。取证能力的提升是侦查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可从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取证模式、完善侦查取证指引体系、促进取证措施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等方面着手提升取证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侦查机关;证明标准;取证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至此,“以审判为中心”成为今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如今,“以审判为中心”正式从学者主张上升为官方确定的司法改革主题。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结合我国司法制度现实正确理解其含义,清醒认识改革短期目标与长远规划之间的关系,以谨慎务实的态度推动侦查机关适应相关改革,颇费一番周思。笔者在此提出一些见解,以期抛砖引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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