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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大瑶山石牌制的特点

2017-03-10赖智娟李昌隆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8期
关键词:石牌村落

赖智娟,李昌隆

(1.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2.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巴文化研究所,湖北恩施445000)

明清时期大瑶山石牌制的特点

赖智娟1,李昌隆2

(1.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2.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巴文化研究所,湖北恩施445000)

石牌制度是明清时期广泛存在于大瑶山地区的民族习惯法,是维系瑶族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力量。现存的明代石牌较少,而清代石牌则较多。在分析明清石牌的基础上,指出石牌具有原始民主性、较强的权威性、民族习惯法、内容涉及广泛、制作形制多样等显著特点。

大瑶山; 明清时期; 石牌制

大瑶山,历史上一直是瑶族的集中分布区域,历史上曾经被称为大藤瑶山、大藤山,地跨金秀、蒙山、荔浦、鹿寨、象州、武宣、桂平、平南等8个县,因大瑶山主体部分在金秀县,因此又称为金秀大瑶山。

明清时期,在大瑶山地区除了自上而下推行府、州、县制外,当地普遍存在的石牌制也对瑶族人民的社会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石牌制是一种具有原始色彩和民主性质的石牌组织,是金秀大瑶山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特有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的产生是由大瑶山的瑶族人民把有关维护生活生产秩序、维持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内容与原则,制成若干具体而详实的条文,经过群众认可后,镌刻在石牌或写在木板上、纸上,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习惯法。

一、明代石牌

石牌在大瑶山地区的出现较早,具体时间难以考证,目前所留存最早的是明代《成二、下故都两村联立石牌》,这也是明代唯一留存至今的石牌,原件立于明崇祯四年(1631),现藏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博物馆。

成二、下故都两村联立石牌①(立)石牌杀古牛一隻,三两,煞诸一隻,二夭酒。成二村下故都服田设立石牌,回定抵照。恩回成二、五甲大兄小弟合二相良,同心心。治位不得何人作生事。五成二村故都村不得金村、上秀、平南、石水,故叁村人不得作事,山還五成二。夫妻男女,生同生,死同水。煞诸一隻一办,二夭酒,十一胡。

崇祯四年(1631年)辛未春二月十八日立石牌。

该石牌是现存最早、明代唯一的一块石牌,对于了解明代的石牌有重要价值。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石牌中出现了许多单位量词,如隻(只)、两、夭、胡;出现了一些同音字,造成字面理解的困难,如煞诸(杀猪);该石牌是为解决成二、下故都、五甲村三个村子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三个村子共同订立的。石牌约定后,杀牛一只,猪一只,并置办酒肉等作为牺牲订立盟誓,不得违反。

石牌订立的原因在于,归属成二村和五甲村的山被下故都村的人耕种,影响了成二、五甲的生活生产秩序,成二村与五甲村是兄弟村,于是成二村和五甲村决定与下故都村进行商量,不得胡乱做事,最后三村达成一致,将山还给五甲村、成二村,三村不得去金村、上秀、平南、石水找麻烦。订约之后,订立石牌,杀牛杀猪祭天,立碑宣誓,三村和睦相处,不得找事惹事。石牌就立在各方村民出入的地方,作为定下协议的存照。

《成二、下故都两村联立石牌》是迄今为止发现的唯一一块明朝石牌,其内容是解决山地归属的纠纷。通过石牌的约定,划清了各方的权益归属,维护了相关村落的权益,避免了村落间的争斗与仇杀。

二、清代石碑

与明代石牌相比,现存清代石牌数量更多,内容更加丰富多样,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立的《寨保、杨柳、将军三村石牌》、嘉庆十八年(1813年) 立的《禁示龙堂碑》、道光十六年(1836年)立的《六巷石牌》、同治六年(1867年) 立的《金秀沿河十村平免石牌》、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立的《两瑶大团石牌》、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立的《六段、三片、六定三村石牌》等石牌均反映了不同内容。

寨保、杨柳、将军三村石牌[1]49

石牌 大吉

我等立石牌料会盘故(古) 开壁(辟) 天地,先至(置) 山领(岭),后至(置) 人民。注(住)在瑶山,无有田地。养男养女结夫妻,大断价银四两二钱,鸡二只,果无有,肉四斤。

一令伤恶死,依(衣) 二件,肉多少不舜(拘)。

二令小斋小醮肉二丁,道人无有。

三令苏□把黎太□,盗贼收心。我人又事□□。

四令田地水□上流下,不用乱令。三村不服。

五令山领(岭)□简(间,即界限) 木松杉柱(树),不用动地乱斩。不伏(服)。

六令强盗人害村,众等同心。

七令别乡□里(理),不伏(服)。

八令山水田地买(卖)主人领银,不得憎(憣)悔。

九令荡茅草押田,何人不得乱令。

善人买卖无意,有茶有食吃。

一令我(何) 人番(翻) □(疑是山字) 果(过) 界,勾同打劫煞(杀) 人害命。三村不伏(服)。

二令我(何)人谢番果逼男□女,三村就不伏(服)。

三令□□□三村就仰兄弟。

四令我(何)人有事,不用领□□打□,三村不伏(服)。

五令夫妻男女□六□□□,我(何)人不用潘(翻) □□□□。

天长(刻在碑的上头) 地玖(久) (刻在碑的下边)

大清乾隆五十一年丙午十月即七日午时 天灵地准二月初三日 立料令

《寨保、杨柳、将军三村石牌》的格式首先是题写石牌名称。石牌名称一般是以涉及对象题名,包括了订立该石牌的相关村落的名称。该石牌就属于这一类,这类石牌占多数;另外一类石牌是以涉及的内容主题命名,突出约定的主题,如《禁示龙堂碑》、《团结公约》等。其次是往往在石牌的天头地角处题写“石牌大吉”、“天长地久”等吉祥语。最后是落款,石牌一般都有明确的时间记载,标明订立石牌的时间。

该石牌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前段是序文,简要追溯石牌的古老历史,这也是许多石牌正文前的固有格式;接着提到有关婚姻财礼的数额,“大断”就是“卖断”的意思。中段是九条料令(即法律)。主要涉及以下事务:伤害别人的要赔偿;严防盗贼,民众同心,保卫社会安宁;水土、山地、森林等公共资源,三村共享;对于已经有主的田地,不得侵占;田地买卖,公平交易,不得反悔;遇有争端,应请当地石牌头人处理,不得到别乡寨请石牌头人来村讲理。后段是五条料令,涉及村寨安全、男女婚姻、夫妻关系处理者较多,规定不得勾引外人、勾引匪盗打家劫舍,伤人害命;不得欺男霸女;其他内容因缺字较多,难以全面理解。

禁示龙堂碑②

窃为木有本则不绝,水有原则不站(旱)。三江龙拕瓮口冲山场,乃九村水源。源流田禾之山上,应国课数十余石,下养生命万有余丁。前罗国泰六肆代山地,曾经呈控于前任沐瑞二州主在案。今有不法地棍复行砍伐树木,断绝水源。九村不己,禀恳龙州主出示永禁刊碑于圩,以朽不朽。

告示——保护水源,以资灌溉也。查州属大河,上通雒容,下至来宾,有自然水利;其余环绕港,全资山水源流注。而山水须藉树木荫庇,保存须滴源灌溉。田禾是树木,即属蓄水之本,岂可任意砍伐致碍水源。且系中难容私占,兹闻地棍,但图目前之利,行招租批佃或自行开垦、椟伐树木、放火烧山、栽种杂粮,日久踞为己有,公然告争,以致水源顿绝,田禾没涸,大为民害。其余官荒树木,概不许私佃自垦、伐树烧山,以蓄水源。如还(犯),依律重究。

义路村、古陈村、大泽村、六龙村、花覃村、凤凰村、花芦村、厄村、浦保村。

嘉庆十八年十月初一日九村刊立。

《禁示龙堂碑》是为解决公共水源纠纷而设立的石牌。上述九村长期以来共享水源,但现今水源被不法地棍所破坏,水源断绝,影响到九个村落的生产、生活,于是九村民众共同诉请官府,并订立石牌,相约保护水源,共享水源,禁止在水源地乱砍伐,不得自行开垦荒地,乱伐树木,放火烧山,栽种杂粮,更不能将土地据为己有,违者重惩。

六巷石牌[1]62

公议五□律,犯者罚。一议众水乡村矩犯,犯者罚钱四十两。

一议买田知(之)人,当田不得言断田知(之)事,罚钱四十两。

一议卖田知(之)人,断田不得言当田知(之)事,法(罚)钱四十两。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立。

《六巷石牌》,用石镌刻,竖于六巷村外故名,是针对村落共同事务和集中出现的问题订立的石牌。该石牌主要是对土地买卖中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约束,对于买方而言,抵押中的田地不得出卖;对于卖方而言,已经卖断的田地不得再用来作为抵押;规定水资源共享,不得私人占有。

金秀沿河十村平免石牌[1]54-55

我等切(窃) 思:恩(因) 为盘古初开天地,伏稀(羲)姐□始造人民。明朝目下立昨(着) 会律法,不准何人乱昨(作)横事。在道光目下,现见金扶盏并无经人□□□去刘扶川。又至田村莫道流,在半路杀死人民(命)田扶眼,众石牌未能得会。目下咸丰世上,又金村十家同如歌望村陶胜有之事,经去外处请来客人邦(帮)打。今如同治元年,刘村扶片同四家事启,亦去外处请者(着)客人邦(帮)打。目下现出世界非乱,不知何人非恶,在对□大路等之昔地村,想乱锁人事。昔地众兄□(报) 经十村头人,大家和气立启(起) 石牌(排),不準何人乱昨(作)非事。在之同治六年正月十六日,被此刘村刘扶鉴、老昌、胜庆三人,不进古矣,恶夭(嚣) 非强,打澜(烂) 石排(牌)。十村等会不伏(服),要他三人各立回石排(牌)律法防后。十村头人弟兄载立章呈(程),齐心准此道白。

众石排(牌) 立律防日

一立不论河(何,下同)人有事,经过人老,正(才)得锁人可也。

二立不论河人无事,半路不得乱杀人命可也。

三立不论河人有事,莫打禾苗田亩百勿(物)可也。

四立不论河人有事,不得那(拉) 牛只畜勿(物) 可也。

五立不论河人有事,莫乱山场香草、竹木可也。

六立不论河人,去村问数食酒,莫赖生事可也。

七立不论河人有事,阁下弟兄不得那(拿)者可也。

八立不论河人有事,不得放火烧屋,不得开禾苍(仓) 可也。

九立不论河人有事,请启(起)人老言清,不得返(翻) 悔可也。

十立不论河人,见客买卖生意,不得乱昨(作,下同)横事可也。

十一立不论河人,见客生意交易,是昨横事,莫怪石排。

十二立石排河人,昨夭(嚣)非强,石排问他一家弟兄可也。

十三立众石排河人,乱昨生事,盏(铲)灭男女启(起) 杀死可也。

恭喜

同治六年丁卯某月某日吉立发

《金秀沿河十村平免石牌》,用石镌刻,竖在田村外西北角山坡上(今县苗圃)。因这里土名叫平免,故又称它为平免石牌。从内容可知,该石牌由来已久,立于明代,沿袭至今,主要是调解邻里纠纷、械斗,并限制去其他村落邀人来群斗。同治六年被刘村刘扶鉴、老昌、胜庆三人所毁,各村头人要求他们重新设立。该石牌条款较多,罗列清楚,涉及到石牌发挥功能的许多方面,是一块较为重要的石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强调石牌头人的权威,村落重要事务须经石牌头人同意;二是保护村落安全,不得勾结匪盗,不得乱杀人命;三是保护生产,保护禾苗、庄稼、农具、耕牛,保护山场、林木、草场;四是暴行害民,如放火、烧屋、械斗;五是公平交易,善待外人;六是强调了石牌的威严,对于违反石牌情节较轻者,只罚本人,严重者波及兄弟,更严重者铲灭全家。

两瑶大团石牌[1]42-44

万故流传

众团特禁石牌

因为几年世界潘乱,亦有少贼横事,入山乱(扯)香草,盗□抱菜、茶叶、小菜食。供(共)村□□宅□□□□□□□□□猪鸭乱盗□。各位客往来到个村中乱闹,恶法生事,□有乱取为贼,盗别人□,有作生事□□□□□□□□□二村扳瑶山丁,莫怪四山主□□。山丁耕种山主之地,粗(租)钱粮纳山主收。若有外人□讹讹□□□□□□□□米,照山主法(罚) 米一盆。若有构(勾) 生□□□□□□□□□□棍横事,众团承当。各位买卖生意,各位人各管。年情不等,世界不同。各村□年假害生意人命之事,全起众团;清天信到,夜□信到,各人带米房(防)身,到齐莫怪也。若有贼人入山偷香草,□人见贼拿倒(到)交团,出花红钱二十四千,众牌重罚。

一仪(议,下同)瑶山香草、桂树、竹、木、山货、杂粮百件,不得乱取。重罚。

一仪同山共村,皆是前缘。各位男女,畜生(牲),不得乱取,重罚。

一仪山丁山主,各人六和(禾)、菜种、技(芝)麻百件,不得乱取。重罚。

一仪各村各宅猪畜养物,不得乱取,众团重罚。

一仪各家和仓(禾仓)屋□,牛猪羊□,不得乱取。众石牌重罚。

一仪各村大小男女,入山入地,各种各收。石牌重罚。

一仪瑶山小地,仓米杂粮百物,不得乱取。众团重罚。

一仪石牌内人,构(勾) 生吃熟,大贼小贼。众团重罚。

一仪外人强□山丁,庄(装)假害横事,光棍□打板,众牌一力承当。重罚。

一仪外人想来□生事人命来害,石牌全起。

一仪别外人装□□□村□用□多打门入屋,乱取杂物,石牌不准,田多用多门□。重罚。

一仪各位□□□□□生意,大路任行,并大山;小路乱行,包米地乱入,为贼。子(我)瑶开炮打死莫怪。

(各村人名略)

村村甲明(名)上齐

光绪二十三年丙申岁四月廿六日立

《两瑶大团石牌》,原竖立在今忠良公社接近金秀公社的定蒲村边大路旁,现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博物馆保存,是1897年由七个村的茶山瑶山主与二十二村的盘瑶山丁所共同订立的,所以叫做“两瑶大团石牌”。它的内容反映出十九世纪末年,大瑶山社会秩序混乱,外来盗贼入山偷取香草、茶叶、猪鸭等等,治安不稳定,无法生产,为了维护社会安定,茶山瑶与盘瑶共同订立石牌,保护农、林、副业生产,防范偷盗,并禁止内外勾结。凡是违反的,石牌都有权进行“重罚”。另外,这块石牌书面上确立了山主和山丁的关系,并制成条款,“山丁耕种山主之地,粗(租)钱粮纳山主收”,对于巩固山主在这一带的势力有一定的作用。

六段、三片、六定三村石牌[1]58

祖公苏贵显、陶善保、莫金一三公,立造上段村、三片、故(古)参三村。众团立字滕构石牌律法。

一条开馆挖墓 一条簛(骑)龙葬墨(脉)

一条女人七三八四 一条火烧屋宅

一条强奸妻女 一条打劫生事

一条杀人害命 一条欺兄某(谋)弟

一条迷魂禁井 一条挖屋开仓

一条女人幡(翻)乡(腔)□□□□□□

一条贼(偷)牛盗马 一条勾生外合

一条某(谋)山沾(占)国

犯律令照办 何人番(翻)天倒地上段村苏扶虬出料 三村料钱一千二百文光绪三十二年丙午春二月十四日吉立天灵地凖(准)

吉 □ 代笔钱一千二百文

苏 胜

星 海 劝人世上修善不用多事耕田之(植)地大吉

《六段、三片、六定三村石牌》,用石镌刻,树立在六段与杨柳两村间之滕构地方,故又名滕构石牌。“女人七三八四”指有夫之妇与人通奸,“女人翻腔”指女人闹离婚。“迷魂禁井”指施术法致人生病或死亡。“勾生外合”指勾生吃熟,里应外合。

三、明清时期大瑶山石碑制的特点

以明清时期的石牌为主,在大瑶山地区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石牌制度,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③。

第一,石牌制具有原始民主性。首先,石牌制具有原始民主色彩,是古代瑶族社会制度的历史产物;其次,从上述明清时期留存的石牌来看,石牌的订立并非个别人员制定,而是集合了家族、村落的所有成员,在合议的基础上集体制定的,因此反映了绝大部分成员的诉求,体现了较强的民主协商的色彩。石牌的订立需要召开石牌会议,会议往往在村外一块较为平坦宽阔的场地召开,当召集的瑶族群众到齐后,由石牌头人当众宣布他们事先拟好的“料令”草案。瑶语所谓“料”即“讲”的意思,所谓“令”即“法律”或者“规条”的意思。宣讲完毕后,如果有人对“料令”有不同意见的话,可以表达出自己意见供大家商讨,不过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大家往往通过默认或欢呼的形式通过。石牌律的议定原始民主性很明显。如果是涉及到许多村落的石牌会议,则由各处理的石牌头人自备伙食费用参加。许多石牌因涉及的内容覆盖面广,对象往往横跨数村,跨州连县,影响到整个大瑶山地区。最后,在石牌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发现“人老”制度在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石牌中也经常提及重大事件的处理、应对、处罚,包括纠合民众等赏罚大权均集中于“人老”之手。因此“人老”当是村落中共同推选出来的德高望重、尤其是办事能力较强的长者,由“人老”出面组织民众订立石牌,代表村落参与石牌联盟公约的制定等。“人老”就是通称的石牌头人,是由民众推选产生的,在民间具有较大的威望。

第二,石牌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石牌一经制定,就严格遵守,违者受罚。广泛流传于大瑶山地区的《根底话》凸显了“石牌大过天”的权威性[2]568。

有了石牌律,瑶山固如铁。

石牌大过天,对天也不容。

哪个敢作恶,哪个敢捣乱,

即使它是铜,也把它熔了,

即使它是锡,也把它化掉。

《根底话》说明了石牌对大瑶山社会所起的重要作用,维系着瑶族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有人违反了石牌律,将受到惩罚。惩罚的手段包括没收家产、炮打、死刑、株连、多种刑罚并用等[3]69-75,轻者罚款,重者治罪或者逐出村落,更重者则起石牌群起攻之。

第三,石牌本质上是一种民族习惯法。石牌制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为广大瑶族群众所遵守的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的性质决定了:石牌尽管是民间习惯法,但在中央王朝难以深入大瑶山地区开展有效统治和管理的时候,石牌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石牌是民间性质的,是对民间惯习达成的共识和约定;石牌的制定者是以石牌头人为首,民众联合制定的,而不是由权威立法部门制定的;石牌在执行过程中,也缺乏专门的执法部门和机关,只在部分地区存在有亦农亦兵形式的少数群众武装,有学者称之为“石牌兵”[4]50。

第四,石牌内容涉及广泛,莫金山将其概括为七个方面,主要包括保护经济生产、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婚姻家庭、保护山主特权和民族权益、保护商业贸易、解决内部纷争、打击匪患等,是每个瑶民、家族、村落乃至整个大瑶山地区严格遵守的规则。从大瑶山石牌的变迁来看,不同时期的石牌在内容上也体现出不断发展的特点。早期的石牌主要侧重于对内强调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严禁欺凌和强取豪夺等,对外则强调保护本村落、本地区的权益,与外人和平共处,不得勾引外人滋衅闹事。牌律的内容小到邻里间的争吵、打闹、斗殴,也有家庭和睦、婚姻关系的处理,大到村落纠纷、民族械斗、抵御匪患等。后期的石牌明显地体现了一些时代性的特点,如清代的石牌中反映出更多的抵御外侮的内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清政府没落,西方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渗透到大瑶山的背景。到新中国成立后,大瑶山地区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通过石牌这一民众广泛接受的形式,落实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取消了“长毛瑶”的特权,实现民族平等、团结。

第五,石牌的制作形制多样,早期以木质和石质为主,后来逐渐为纸质所代替。为了便于保存,牌律往往形诸文字,为了广而告知,并显示石牌的权威,又凿刻于石碑。近代以后的石牌便逐渐以纸质代替了。在石牌的制作中可以发现,石牌由于是民间所立,制作人员的层次参差不齐,文字方面也不尽规范,如繁体字和简体字同时出现,在撰写中颇多同音字,有时也使用别字来代替,当多加注意。

注释:

①该石牌现收藏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博物馆。

②资料来源于笔者田野调查。

③大瑶山地区的石牌制度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较长时期内也还普遍存在有石牌,如新中国成立后订立的《团结公约》石牌也具有重要影响。

[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

[2]金秀瑶族自治县志编纂委员会.金秀瑶族自治县志[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2.

[3]张冠梓.试论瑶族的石牌制与习惯法[J].思想战线,1999(1):69-75.

[4]莫金山.瑶族石牌制[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ayaoshan M ountain Shipai in M ing-Qing Dynasty

LAIZhi-juan1,LIChang-long2
(1.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Wuhan,Hubei430074;2.Institute of Ba Culture,Enshi Technical College,Enshi,Hubei445000)

Shipai system is one of national customary laws which commonly exists in the region of Dayaoshan Mountain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It is an important power that can band social production and living together.The existing Shipai of Ming dynasty is less while the existing Shipai of Qing dynasty ismore.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se Shipaimentioned above,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Shipai has the significant characteristics of primitive democracy,stronger authority,national customary law,comprehensive content,varied shapes and so on.

Dayaoshan;Ming and Qing dynasties;Shipaisystem

C954

A

1671-9743(2017)08-0010-05

2017-06-27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子项目“西南乡村基层社会民间信仰与社会控制研究”(13JZD027)。

赖智娟,1991年生,女,白族,云南大理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南方少数民族历史与文化;

李昌隆,1989年生,男,湖北来凤人,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瑶族历史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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