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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反腐的机制创新

2017-03-10耿昊天

关键词:网民公民监督

耿昊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我国网络反腐的机制创新

耿昊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网络反腐成为继上访、报纸信件、电话举报等传统反腐方式之外的新型反腐手段,在反腐过程中以独有的特点彰显出巨大的影响力。但不可忽视的是网络反腐机制自身存在较多的不足,亟需规范。从法律视角入手,诠释网络反腐机制的法律属性,反思我国网络反腐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寻法律对策,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化轨道,使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有机结合,成为反腐的有力推手,推进网络反腐机制的完善。

网络反腐;社会结构;政府角色;法制;伦理建设

1 网络反腐——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叠加

网络反腐是网民利用互联网技术,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相关信息或是可能与腐败相关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至网络,以此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反腐方式。它是对上访、报纸信件、电话检举等传统反腐方式的拓展,是网民话语权的体现,通过网络技术所引起的舆论效应对政府执政方式、能力及其所拥有的国家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

网络反腐中公民知情权的延伸。网络反腐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公民获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和行为,在知情权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形成利益诉求,在网络上发声进行评价和反馈,形成舆论导向,引发社会关注,做到监督政府公共权力。因此,对于网络反腐的法律定性,知情权是基础,其进一步延伸推进是民众监督权的体现,即通过网络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在网络反腐中,网民的知情是监督的前提,民众的想法和行为要想实现现实价值必须转化为监督权,也就是对知情的反馈[1]。

网络反腐作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属于社会监督和横向监督。首先网络反腐属于社会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监督权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2]。新闻媒体、举报、社会舆论、信访都属于社会监督。该监督权具有公共属性,是以公共权力以及握有公共权力的人为监督客体,以其行为为监督内容,利用网络这一新兴媒体以其特有的方式实行。其次,网络反腐属于横向监督权。网络反腐主要强调权利主体的横向的分权与制衡,体现了国家公共权力、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制衡性,不具有领导关系和集权倾向,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实现和公共权力的透明化[3]。

2 国外网络反腐的经验借鉴

信息时代网络反腐成为继传统手段后新的反腐方式。我国网络反腐的发展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国外网络反腐已有较长时间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网络反腐立法较早,法律体系相对完备。

美国是当代网络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便颁布了信息公开的立法,至20世纪90年代,通过《电子信息自由法》将网络技术运用到政府事务的监督中。1997年由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公布的《网络与电讯传播政策》报告,坚持以“业者自律”的方式发挥作用,即政府应最大限度地避免对网络进行不必要的管制,由此开启了“业者自律”的模式。英国也是从立法开始进行网络监管的,如颁布行业性法规。20世纪初,英国颁布法令允许公民对政府事务进行咨询并提出建议,很多政策论坛可供公民与政府直接交流。英国为网络监管工作提供了很多技术支撑,如分级和过滤管理,主要是指网络浏览器被设置成不同级别且设置好过滤词,杜绝一些内容的进入。瑞典的廉政工作在世界上屈指可数,这与它的政务公开和网络反腐有很大关系。瑞典是最早实现政务公开的国家,公民有权查阅、旁听官员财产等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实名制建立电子货币交易系统,政府的任何经济活动都是在公开透明情况下进行的。亚洲国家中,新加坡、韩国、日本也纷纷在网络反腐上有较好的成果。

在我国,网络反腐虽然出现较晚,但自出现至今发展势头较好。我国网络反腐分为官方网络反腐和民间网络反腐,最初的形式多为网民自发检举——晒网,跟帖,搜索。网络反腐开始是民间性质的。2003年,“中国舆论监督第一人”李新德创立了“中国舆论监督网”,首发《下跪副市长丑行录》一文,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随后社会力量建立了监督网站“中国民生申诉网”“中国百姓喉舌网”等。那此同时,官方网络反腐渠道也相继出现。2003年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创建了网络举报平台;从中央到地方,官方廉政网站陆续出现,并不断增多。

我国网络反腐的成果也是显而易见的。自2005年开通举报网站,到2015年,在不到10年时间里,仅中央纪委监察部就收到网络举报案愈30余万件。许多职务犯罪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提供线索再由司法检察机关介入,最终得以破获的。十八大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强调反腐的重要性,尤其重视利用网络平台听取民声;十八大以来,已有超过100名省、部及军级以上官员落马。中纪委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01.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达101万人①。这其中,由网络揭发检举的占了绝大多数,网络反腐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3 我国网络反腐的主要问题——官方和行业自律的博弈失衡

网络反腐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存在诸多问题,如针对网络监管的专门性立法缺乏(当然最新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对该问题有所解决)。其次,网民无序发声极易引发网络暴力,健全的法下辅助措施也比较缺乏。但其中最为棘手和重要的问题是网络反腐渠道存在的问题,官方和行业之间的博弈,官网反腐与民间反腐之间的脱节。

网络反腐的过程中,政府常常在同一案件中扮演双重角色,既是网络反腐的被监督者,又是反腐治理的监管人员,如此的双重身份,极易造成公共权力相互庇护的现象,不利于网络反腐的监管和运行,并且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双重角色不禁让人们对网络反腐的公正性产生极大的怀疑。具体地说,如今网络反腐过程中有三大主体,分别是:网络反腐的监督者网民、网络反腐的被监督者政府工作人员、网络行业的社会组织。在这三者不断博弈的过程中形成了网络反腐的两大平台,即由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主导的官网反腐平台和以网民和社会组织为主导的民间反腐渠道。近些年来,民间反腐渠道非常活跃,网民在网络平台大胆发声,对官员的贪腐行为进行检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相比之下,官方反腐平台则趋于沉寂。这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使得民众对官方反腐渠道的不信任,且近几年网络反腐过程中监督检举的网民屡遭陷害,被监督者受到保护,很多贪污腐败事件不了了之更是加剧了矛盾。

这一问题的产生,与近代社会生成的“中心—边缘”结构②分不开,这是近代遗留的社会问题,扩展至网络社会后,呈现出了网络治理结构的问题——政府成为社会治理、网络反腐的主要主体,其作为整个机制的监管者和实行者,占据绝对的中心地位,具有极大的权威性[4]。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政府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干预过多,无论是从材料的筛选、对腐败分子的惩处,还是对于贪污腐败人员的庇护等,其行为极大地限制了网民的权利,也使得广大网民对于网络反腐的怀疑增多。网民和网络社会组织在被边缘化的过程中不断抗争,逐渐形成了发声强大的民间网络反腐渠道,该渠道为网民提供平台,使网民得以畅所欲言。但这一途径也在很大程度上缺乏监督,极易滋生网民的对立情绪,产生网络暴力,也容易侵犯被监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权。

4 我国网络反腐的机制创新

在网络反腐的问题上,因为政府一直是治理的主体,而网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则处于弱势地位,那么政府就很自然地成为网络反腐运行机制的中心监管者,于是被监督者就有了双重角色,即被监督者和机制运行监管者。并且,这一双重角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被人们重视,保障它存在的就是“中心—边缘”结构,即政府的中心地位。当我们得知存在于网络反腐中公共权力问题背后的社会结构时,克服这一问题也就有了思路:各种方案需要对准打破这一“中心—边缘”型社会结构的最终目标。

首先,我们要对在网络反腐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功能进行界定。第一,网络反腐治理机制的监管者应当独立,通过公民和政府与公民之外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而政府的一些监督部门在网络反腐治理中都起到辅助作用。第二,政府监管在网络反腐治理中应当做到独立于政府系统以及政府其他部门而存在,政府在网络反腐中应做到少干预,监管哪一部门,这一被监管的部门以及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要处于不知情状态,在源头处切断其渠道。形成对被监督人员、相关政府的管理部门的保密机制。西方国家在网络反腐机制的完善上,大多做到了从政府主要管制到“行业自律”,使公民参与到反腐事业中,如此才能最大化发挥网络反腐的作用。

其次,要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就必须让公民知道公共权力行使的情况,即做到信息公开,而这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公务员法》以及《信息公开条例》中有相关规定,但不够完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完善立法。将与公务相关的信息公开纳入立法,建立法外公务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同时根据新形势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关部门才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其中,官员的财产公示制度必须完善,要做到官员财产、以及相关近亲属的相关不动产以及基金股票等都要公示,同时做到主动公开和临时抽查相结合,切实保障官员的财产的透明度。第二,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独立的受理公开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的机构。处理信息的部门若受制于政府特定部门,这样不易做到公开,极易诱发官官相护。该任务可由非政府和非公民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来承担。我国应该做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信息公开条例》为中心,逐步完善公务人员信息公开法律以及相关制度,逐步做到公务人员从被动公开信息到主动公开,最终形成网民和国家公共权力良好的关系。

再次,在保证公民及相关社会组织作为网络反腐的积极主体的基础上,也要注重网络伦理建设,这就需要道德的制度化。在提升相关主体的监督地位,克服它们在发挥网络反腐作用边缘化问题的同时,也要提升它们自身的素质。在网络的虚拟社会中,我们经常能看到网络暴力和谣言四处泛滥,这与我国网络反腐机制中伦理建设的缺乏有关。从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来看,道德的制度化一直没有实现,其次,从已有的治理实践经验来看,道德实践化基本都是失败的。其实,道德的自律性和制度化是不同的概念,不矛盾且互补:法律具有某种价值判断,因而也具有道德性,只是它的主要功能是规定“不该做什么”,即惩恶,这是道德的自律性,落脚点是法制;而道德的他律性,是从扬善角度看的,引导人们“应该做什么”,这是道德的制度化,落脚点是德制。法制与德制应当是相得益彰的关系,所以在网络伦理建设的时候,需要发挥德制与法制的协同作用,惩恶扬善[5]。

网络反腐作为电子政务时代的一种新型反腐渠道,从产生至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我国反腐进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反腐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它作为反对腐败的一种途径和手段,并不能起到根治腐败的作用。我国反腐在治标的同时,治本之策也已经在路上,而认识网络反腐的社会结构问题是基础。我们不能让政府成为网络反腐治理过程中的唯一主导主体,占据中心地位。这就需要我们界定好治理主体的角色,真正做到反腐进程中的手段与制度相结合,以新兴的手段促进的制度的变革,以制度的完善优化保障网络反腐的手段,让网络反腐的个案带动制度文明的嬗变,才能真正达到惩治腐败的最终目的。

注释:

①人民网,“中纪委:2013年至2016年9月全国党政纪处分101万人”,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1020/c1001-28795090.html,EB/OL,[2016-11-0]。

② “中心—边缘”结构由劳尔o普雷维什(Raul Prebisch)发现,后逐渐发展延伸至“中心—边缘”理论。该理论被用来诠释帝国主义结构模式以及存在强弱差别交织共生的多主体治理结构。18世纪后,以自我意识占据重要地位,他人逐渐被边缘化。人与人之间逐渐形成了自我中心与他人附属的关系趋向,近代社会,组织也可被视为一个大角度的自我,自我与他人的关系逐渐延伸至组织中,乃至整个社会,自我与其他组织体之间也变存在着“中心—边缘”主义结构。

[1]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51—59.

[2]李龙.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96—397.

[3]刘田玉.中西权力监督模式的演化和特征——兼评我国人大个案监督的有限合理性[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540506.htm,2016-11-01.

[4]张康之,张桐.论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读加尔通的《帝国主义的结构化理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5).

[5]刘吉发,肖涵.服务型政府视域下我国政府文化管理的创新[J].唐都学刊,2014,30(1):82—86.

责任编辑:李增华

Mechanism Innovations of Network Anti-corruption in China

GENG Hao-tian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the Network Anti-corruption has become a new anti-corruption method after newspapers, accusations and other traditional mechanisms, with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showing great influence in the process of anti-corruption. But the fact which can not be ignored is the network anti-corruption mechanism itself has many shortcomings, which urges regulation. Interpretating of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Network Anti-corruption Mechanism,and rethinking the status quo of Network Anti-corruption in China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helps to analyze the main problems within Network Anti-corruption and explore legal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build Network Anti-corruption into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by law and combined with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So the mechanism perfection would press on Network Anti-corruption towards a powerful handle of anti-corruption process.

network anti-corruption; social structure; government role; legal system; ethics constructing

10.3969/j.issn.1674-6341.2017.01.018

2016-12-20

耿昊天(1990—),男,甘肃兰州人,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

F49

1674-6341(2017)01-0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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