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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化”语境下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

2017-03-09张富利魏钊攀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社会科学法学学术

张富利,魏钊攀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法学研究

“学术规范化”语境下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

张富利,魏钊攀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中国的知识生产正由粗放的量的增长向着重于自主创新的质的提升转变。然而,大规模“知识生产”愈演愈烈的背景下,知识检验与鉴别成为具有高难度的挑战性工作,伪劣知识泛滥于市场,增量强势的情况不断,凡此种种,亟需进行“学术规范化”的再讨论。当下人文社科的学术研究实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体制安排,法学学科也出现了愈发强调“知识生产”的趋向。在学术研究空前繁荣的同时,应对既有的“集体性”知识生产体制作批判性反思,重新思索学术本土化的契合路径。就法学研究而言,更应强调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交融的研究方法,坚持“法之理在法外”的开阔视野,对现有的方法论进行重新审视和反思。

学术规范化;知识生产;学术本土化;法学方法论

当下中国的知识生产正在由一个粗放的量的增长的简单再生产向着重于自主创新的质的提升的扩大再生产的阶段转换。正如韦伯的预言一样“学术已经进入空前专业化的时代,并且这种情形将会永远持续下去”。①[德]马克斯·韦伯(Weber M.):《韦伯作品集》,康乐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在学术专业化的呼声中,中国的知识生产也出现了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严重不对称的状况,如低水平的简单重复、甚至充斥着不少伪劣之作。这些有悖于学术本质的现象已经引起学术界乃至社会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关于知识再生产机制的讨论便一直不断。

一、知识生产与“学术规范化”的讨论

伴随着工业社会发展的是高科技突飞猛进,而高科技的手段却通过知识复制的方式将真正的知识创造过程边缘化,真正青灯苦读的学人受到冲击。从当下铺天盖地的各色出版物便可看出这种迅猛的态势。大规模“知识复制”愈演愈烈的背景下,知识检验与鉴别成为具有高难度的挑战性工作,伪劣知识泛滥于市场,形成增量强势的情况便不鲜见了。

(一)“学术规范化”的再探讨

一个需要主要的问题是,当下的知识生产所存在的大环境依然是工业社会,当大学成为学术生产的主要载体时,工业社会规模化生产的特征便显而易见了。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下的学术界并未建立起一套与工业社会相匹配的知识再生产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而言,现有知识生产机器距离工业社会所要求的知识再生产标准尚有不小距离。人文社科的知识产品无法形成规模生产,其产品质量的检验也就成为困难。而在知识生产动辄标榜创新、一流的宣传词时,实际上在学术共同体共同商谈的平台未曾建立和各方共同认可的评判标准尚未达成的情况下是鸡对鸭讲,各说各话。相对于工科的量化评价,人文社科的评审是极为艰难的事情,因为人文社科的特殊性,很难用论文的数量、篇幅的长度、引用次数的多少来判断,甚至阅读量都无法准确反映其价值。因为诸多人文社科的传世之作,是具有洞见性的经典,其在问世之时可能完全不被认可,随着时间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方才印证其宝贵价值。而工业社会的标准化,其实质是遵循了普遍主义的价值,不考虑人的主观影响,用一套先定的标准来量度作品的价值大小,这样的标准化操作不仅很容易将真正具有极高水准的传世之作排除在外,而且可能扼杀真正从事学术研究的学术人员的学术个性。但更困难的问题是,我们明知道“学术量化”的指挥棒带来了低水平重复、学术泡沫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却没有更好的具有操作性的替代机制。更深的忧虑在于,正如心理学论证的命题——谣言并不能止于智者,真相无非是简单增加了受众的信息量而并不能主动排斥谣言一样,伪知识与真学术对受众而言是平等的地位,其真伪判断完全取决于受众的知识水平。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伪知识自身便成为某些思维的形式与内容,生长于知识生产的整个过程中,导致无法将其从真正意义上的知识生产中清除出去。这种惰性的积累力量限制了文化人的知识认知与知识视野,更妨碍了相互间的知识对话与沟通,往往成为批判者的武器。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论,成为知识生产进退维谷的困境。如何在量化考评的基础上提升学术质量,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探讨的课题。

其次,工业社会的一个潜在要求是职业化或专业化。尽管韦伯主张“学术作为精神上的志业”,但他也强调,“相对于学术作为一种职业的经营,以学问为生命志业首先受到限制,这就是学问已进入一个空前专业化的时代,并且这种情形将永远持续下去。从表象与实质两方面来说,我们都必须认清,个人唯有通过严格的专业化,才能在学术研究的世界里,获得那种确实感到达成某种真正完美成果的意识。”①[德]马克斯·韦伯(Weber M.):《韦伯作品集》,康乐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1页。而当下学术研究的门槛过低,导致很多缺乏基本学术规范的训练、并不具有学术研究禀赋的人也进入到这个行业中。学术研究本来应该是精英的小众工作,而现在很多知识工作者仅仅是出于一个只为稻粱谋的工作态度而进行研究,疏离了学术工作者淡泊名利、以学术为业的信念。十几年来,学术界批判的风气甚嚣尘上,一些学术投机者急于出人头地,寻找诸多旁门左道试图将前辈、大师或者当下有影响的学者的研究推翻,而不是抱着求实的态度、经过详实的田野调查、穷经皓首地阅读文献而进行学术批判。

(二)“知识规划”时代的反思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社会科学进入了大规模的“知识规划”时代,通过“自上而下”的知识生产机制来建构社会科学成为了影响深远的学术体制②刘洋,李喜根:《新媒体传播研究及知识增量》,《国际新闻界》2012年第8期,第72-78页。。在此背景下,法学研究出现了迅猛发展的态势,课题和论文也成为衡量学术高低、名气与否的最核心指标。

国家课题经费审批制度带来的大量资金涌入,究竟对于法学研究的独立性、自主性与科学性利弊何在,始终未曾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通过法学课题经费审批而带来的资金配置,始终有着潜在的隐忧——学术的独立性是否会受到侵蚀?近三十年来,经济体制的改革是走向市场化,由计划时代官员的资源配置转向逐渐依靠市场及供需关系来进行资源整合,而在社会科学的学术领域,学术知识的生产及再生产,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态势:由旧有的宽松和放任、缺乏经费的整体状况迅速走向了知识的计划生产和统一规划。按照工科流水线作业方式形成的知识生产规划,作为社会科学一支的法学当然也在其中,尤其近十年来,科层行政支配下的课题审批制度成为通行全国的制度,依赖行政主导进行审批的方式几乎成为学术资源配置的唯一途径。通过这一批量生产的机制,法学知识和法学研究实现了批量有意识的规划。然而必须明确的是,知识场域的运行逻辑与资本场域的运行逻辑全然有别,社会科学内部与行政外在支配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紧张关系。

平心而论,包含法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其天然职责在于对人类社会的内在运转机制进行理性剖析、阐释。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社会科学的任务是必须发觉隐秘,这就是说,既然它是一个研究社会的科学,那么它就不可避免地要致力于发掘隐秘。然而,当下盛行的各层级课题经费申报指南,不仅隐含着课题研究的目标与导向,甚至已经预设了课题研究的方法与结论。课题为导向的学术研究彻底沦为结论在先的加工产品,科学与理性在无形中完全逸失。坦言之,这样的学术研究并非是为探究真理进行穷经皓首的发掘,而是扭曲与遮蔽了“社会的隐秘”,大量的学术垃圾由此而生。

二是要确立“学生是主体”的教育理念。常言道:“课堂是小社会,社会是大课堂”。课堂和社会是相通的,课堂虽小,却能融纳全部社会。在学校教育这个大舞台上,学生应当是主角。可是,长期以来人们没有把为学生服务、满足学生的需要摆在正确的位置上,不是老师服务学生,而是学生服从老师,出现了“角色错位”。贯彻绿色教育理念,就是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唱主角,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自己教育自己。

其次,现行法学课题经费审批制度中,带有实用性、有立竿见影效果的选题被高度重视。这类实用性、技术性的研究当然也有一定意义,也确实可能解决国家与社会当下发展之中的一些问题,但仅仅是鼓励这种实用性社会科学,对于社会科学的发展难免会出现倚轻倚重、配置不当,最终忽略了学术基本理论与方法论探讨的重要意义。时至今日,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包括宪法学等基础理论学科,在法科院校存在的意义仅仅是司法考试的几十分而已,而且此类基础学科在申请课题中有着天然的劣势,很多研究基础学术的学者青灯苦读数十年都无法拿到国家社科基金。重视眼前效果、当下利益的功利化趋向,在学术研究的导向隐含着严重的后患,这对法学学术的发展无疑是剖鸡取卵釜底抽薪。

从渊源而言,法学等社会科学是与近代社会同时诞生的。作为现代社会的后来者,现代意义的法治对于我国学术界显然是一个舶来品,在实现学术自主性发展方面,本来就先天不足。而在当下知识生产流水线的控驭之下,必将进一步消解法学学科的科学性。法学研究盲目追随课题的申请指南,纵然不完全消解法学学科的理性,至少也使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与批判性大打折扣。更深层次的忧虑在于,在如此一种以课题经费为导向的压力之下,研究经费成为大学及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生死存亡问题,课题不仅成为教师个人晋升职称的主要指标,更是大学排名的重要砝码,年复一年的课题申请,不仅让诸多有志于学术研究的教师疲于应付,更让学术场最终沦陷为竞名逐利的世俗名利场。而在这种急功近利的氛围下,潜心学术而缺乏申请课题技巧或研究方向属于基础性知识的高校教师,不断受到这套知识生产流水线的淘汰与同行的排挤,而深谙并热衷课题申报技巧之道者往往春风得意,腐蚀着法科学术研究的根基,“日丹诺夫定律”①唐兆位:《浅谈哲学史的一般规律——兼评日丹诺夫的定义》,《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81年第6期,第6-13页。的规律大行其道。著名学者丹尼尔·贝尔认为,科学伦理集中体现了后工业社会正在出现的精神特质,在此意义上而言,社会科学的学术伦理形塑着社会伦理。学术伦理的衰微,最终会导致整个社会伦理价值的倾颓。

二、“学术本土化”的建构与探讨

然而,“学术规范化”的讨论自始至终都是一个相对闭合的架构,它既没有将中国的深层历史传统纳入其中,也缺乏对“学术规范”的深刻反思。当下的学术规范实际上是一个中西文化剧烈冲突背景下的非静态标准,它必须经过审慎的反思与重构方能应用于中国语境。否则,未经任何质疑和讨论的西式“学术规范”是以西方马首是瞻的判断标准,反而会成为制约中国学术更新的藩篱。在“学术规范化”问题日益被国家所主导的情况下,学术规范便成了“国家化”学术体制规划的一部分。

“学术规范化”的讨论与“学术史”的反思本来是一体两面,是对三十年来学术发展的脉络采用回溯式批评的立场,这样的反思视野不仅应包括西方语境下产生的学术规范本身,亦应包括那些隐于学术规范背后的复杂权力运行机制。若要避免对话、讨论的空泛,仅仅遵守规范这样的前提是远远不够的。在进行学术规范讨论的时候,很多学者预设的前提便是将一切学术问题的症结归因于对西方思想与学术引进依然不足,仍然要与传统彻底切割。这个思路便是:只要将西方的学术规范移植到我们的学术评价体系中,西方用SSCI我们便用SSCI,西方看影响因子我们便看影响因子,我们采用一套完全与西方接轨的学术规范,便能成为西方学术共同体中的一员,在学术研究得到质的提升的同时,真正走向国际化。

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学科,都必须走出“社会科学”内部发展的脉络去探讨规范的建构与遵守,只有对当下知识生产时代全面检讨和反思,方能让其远离权力体制的压迫规训而自主运行,真正达到学术自由的原旨。80年代的学术反思,看到了外部性因素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有着关键影响,这样的思维定势,有着深刻的现代性历史渊源。中国社会科学学术制度的建构从一开始便是舶来文化的产物,晚清同光之前国人对世界的认知及意识形态均呈封闭状态,儒家文化的“家国天下”观及儒学思想为核心架构的理念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五四运动的两大口号向西方学习民主和科学,当时的科学便是指社会科学。在否定传统儒学剔除了自身文化认同、对传统进行全面批判的情况下,中国“社会科学”才建立起来。这个过程不仅充满了暴力性,也基本上是一个被动接收的过程。舶来的“社会科学”思维被知识界所反复确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性的规训过程。这是社会科学思维的历史塑造。

相对于西方社会科学的强势暴力输入,中国的文化界百年来始终以被动接受的方式应对,而这又是不得已的选择。废除科举制几乎成为西方社会科学正确性的印证,似乎佐证了西方社会科学的强势输入有着天然正当性。数千年的书院文化和私塾教育已是明日黄花,即使以梁启超、章太炎等大师恢复“私学”都劳而无功,百年来传统学术复兴的艰难可见一斑。中国学术界被动接受社会科学规训的历程,是以放弃了传统学术的基本原则为代价的,特别是抛弃了传统人文、学术、思想中体悟与感受人生与历史的独特方式。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中国在进入前现代以前从未有过“社会科学”这样一种认知世界的规则,它被限定为完全全盘从西方引进,而一些传统“人文”的东西也逐渐为社会科学所规范,而形成所谓的人文科学,一般统称为人文社会科学。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属于人文意识的东西在“社会科学”的规范中逐渐萎缩,“人文”与“规范”不但处于对立的状态,而且“人文”思维也处于被科学改造和蚕食的位置。“以现代化范式支配的中国诸社会科学,体现了种种舶来“移植”的外发性的抽象逻辑品格,而非内生自洽的具象实践品格”①何慧丽,宗世法:《从西方社会科学到中国社会科学的反思》,《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52-58页。。当进入到工业社会后,国家机器采用从上至下的制度干预成为常态,如每年课题、基金申请的制度化行为实际上是国家对支配“社会科学”历史进程的延续,也自然延伸了其历史的正当性。学术研究的国家化,已深深嵌入了中国社会科学制度化的过程中,形塑着中国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一文化的研究品格。②邓正来:《中国社会科学的再思考——学科与国家的迷思》,《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33-434页。这种外发“移植”的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进程,“实际上是与国人引进西方社会科学的知识运动同时展开的,甚或是这一‘知识引进运动’的一部分”③曹锦清:《如何研究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9页。:它不仅表现为中国社会科学学科门类是按照西方社会科学学科结构加以确立的,其‘分析单位’是经由民族发展主义的管道而从西方社会科学既有知识范式中移植来的,而且还在更深的层面上意味着西方社会科学有关学科分类和分析单位的一系列理论预设在中国学术场域的正确性。

更深刻的问题在于,当知识生产出现了利益趋同现象,知识创造也就从本源意义上排斥金钱与权势的纯粹“智性”活动,最终臣服于资本与权力。从内而言,知识生产者自身的创造能力委顿,创造源泉枯竭,为了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知识复制便成为学人知识生产的中心,制造学术泡沫、贩制伪劣知识便成为必然的结果。而其生产动力,往往来自于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以课题为诱饵的规划便成了学人奋不顾身的最主要关注点。问题在于,外部因素确实无法成为中国社会科学实现自主性的关键部分,但无可辩驳地成为了“社会科学”在中国成立的支撑性理由。社会科学区别于人文科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群体行为,比如法学,它是研究法律政策与国家法制体系的衔接,法社会学、法人类学都是研究大规模调查和田野访谈的过程,都依赖高额资金的支持和前期投入。所以完全孤立于外部性因素的制约是不可能的。

从社会科学的历史渊源可以看出,外部性因素虽然不是中国社会科学走向自主性的关键,但却是“社会科学”在中国能够成立的最主要理由。必须承认的一个前提是,“社会科学”相对于人文科学,更多具备的是群体行为的特点,如法学是法律政策与国家法制体系的衔接,社会学是大规模调查和田野访谈的展开,这都离不开资本的支持与国家的大量投入,纯粹依赖个人兴趣的单独研究是很难支付如此高额经济成本的。社会科学由于其天然的性质注定了其自身便是在外部性支配下得以成长发展,也就无法真正完全不受外部性因素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本应从传统的内部自然产生,然而现实中传统学术、传统文化、传统人文却一直被边缘化,这样的悖论现象始终存在于社会科学规范的讨论之中。规范化的最终目的本应实现本土化,而结果却反而成为社科西方化的一个陪衬,或者一个部分。所以中国社会科学真正实现“本土化”的转向,就必须改变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化的单向讨论,将一种洞察历史与现实基础上的感知能力建立起来,从而超越仅仅作为西方社会科学模仿者的角色。有学者指出,中国人研究中国,要“以中国为方法,以中国为立场”,判断中国应该如何,要以中国是如何的判断为基础,要尊重中国自身的经验和历史;要返回国情、返回历史、返回实证;要从内向外看,由下往上看。④邓正来:《批判与回应——寻求中国法学的主体性》,《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3-8页。所以学界应致力于“解构现代化”,西方社会科学所据以经验的西方工业文明进程是发展中国家不可复制的,因此不具有普适性,必须在知识生厂的过程中不断地追问“我们到底要什么”⑤温铁军:《我们到底要什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1-2页。。就法学学科而言,已经有学者深入民间社会,将田野考察与历史文献结合,用动态的方式阐述“传统”在地方史脉络下的当代谱系;更有学者回溯中国历史的传统,用“天下观”探讨当代国际社会秩序的建构。

三、法学研究范式的检讨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法学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学科,因其与经济学、哲学、财政学、管理学、历史学甚至社会学均存在交叉与融合。近年来强调法学研究规范化的声音愈见高涨,法学界形成了CLSCI的衡量体系标准化圈子,然而实际上,一个学科的成熟,不仅仅要看学科内部的引用量,更要看其他学科的引用量和关注度。而以此角度来衡量,那么绝大多数所谓的法律学人,尤其是部门法专家,则仅仅是在法学部门学科的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在其他领域甚至相近学科均默默无名。一个标准的大家或大师的潜在要求是百科全书式的研究,其著作、成果不仅能在法学的小圈子内为学人喜闻乐见,更应为其他人文社科学者所引用、关注甚至耳熟能详。然而达到此高度要求的,当下法学界仅有两位——已故的法学大家邓正来先生与当下有此发展态势的朱苏力教授。法学的学术研究是“表”,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是“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短视化、狭隘化导致法学研究完全沦落成为自娱自乐的小圈子。对此进行全面反思,其意义在于扭转我们长期以来的僵化关注点,过去的关注点侧重于社会科学如何解脱固化意识形态对法学学科的外部性桎梏,当下的关注点则应更多转向法学学科自身的内在发展机理与自主性。要达致这样的转变,最主要的方式便是需要对当下的知识生产机器与知识生产模式做出全面反思与批判。

法学的作用远非仅仅局限在定纷止争的经世致用之上,其更是拥有独立的洞察力,更是解释“人类社会本身的学问”②何勤华:《法律史研究中的人类学之先》,《中国书评》(第二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0-43页。,这就要求透过制度和行为的表面而追求事件发生的根据③郭小聪:《制度分析的方法论评价——兼论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方法论特征》,《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79-87页。,如此才能对社会、对历史保持“同情的理解”。现代社会中的复杂性问题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多策并举方能兴利更弊涤秽布新,唯有“靠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靠不同学科间的整合”④梁治平:《法律史研究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中国文化》2002年第19期,第155-185页。方能产生方法与范式的反思与突破,因此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也愈来愈强调“学科交叉”⑤顾海良:《人文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的路径及其实现条件》,《高校理论战线》2011年第1期,第20-23页。。即使在传统的理论法学上,近年在研究方法和视角上也普遍出现了融合研究的大趋势。自田涛先生突破法律史学界传统研究视角,将其他学科方法引入后,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先河。之后梁治平先生力图改变传统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范式,促进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融合,以获得新的理论范式。在事实上,它们己经不再是学科分类那样径渭分明。法学知识虽然往往来自于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但其仍然涉及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人类学甚至史学、哲学等多重维度和多层面。任何一门学科的成长与成熟都是一点一滴、千锤百炼的学术积累过程,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一个成熟的学科若要长期保持着鲜活的学术生命力,一是要及时、认真地自我反思及批判,二是要从多元社会不断成长的多种元素中去不断吸收新的有益养分,而“我们的学术反思首先要基于中国历史与文化脉络之中”⑥王世涛:《财政宪法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3页。。唯有如此,方能理解现代意义上法治所蕴含的“一系列程序、制度及其背后的一整套价值、理念和信仰的组合”⑦凌斌:《普法、法治和法盲》,《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126-140页。。人文学科(文史哲)与社会学科(政经法)之间在研究方法上的互相借鉴、在研究领域内的相互交叉、在理论观点上相互融通,向来是人文社会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比如近年来,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在诸多研究领域的合作与对话,构成了中国社会科学界一道绚丽的风景。因此,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应以融通人文社科专业、培育一专多能的交叉学科人才为导向。

对于一些关系到国体政体、家国存续的重大问题,更须以宏观历史之维度,从历史的纵横总体联系上加以分析剖释,将本属于局部时期的个案事件放入一个宏阔的视野中考量,将其不仅仅定格于几年、几十年甚至一个朝代,而是从数百年乃至整个帝制的历史甚至以未来数个世纪的角度来纵横捭阖,“从历史‘何以如是’的内在因果联系”的宏阔角度来剖辨①张永理:《黄仁宇大历史观析论》,《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10期,第50-54页。。如果缺乏这种宏阔的视野或缺少长时段的通史眼光,学术研究的“断代本位主义”必然横行,我们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根据当朝的记载轻易得出,当既往的制度史学者高度赞扬历史上某些改革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的重大治理难题,但实际上此问题在前朝已曾经被评价为釜底抽薪般“完美解决”过,而且在之后的朝代中又曾反复涌现并不断被朝廷解决并宣称“终结”。

许知远先生指出,实际上历史发生过什么事件的记载是无足轻重的,“重要的是遗产、影响和意义”②许知远:《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历史》,《东方历史评论》(第1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6页。。当前社会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对基础理论的重视和研究,不仅不是陈旧或落伍,反而兼具历史和时代的重大意义。“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是学术研究的最终价值指引,民主和谐富裕的太平国度,乃是近代以来国人所孜孜以求之重大伟业。对于这些关涉国计民生、顶层设计、家国存续等亿万民众长远福祉的学术问题,却往往被人们急功近利的研究所冲淡。“由于缺失对中国制度转型和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关照”③周国平:《横空出世的中国学术论纲》,《中国书评》(第6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2-56页。,如此研究得到的必然是“抽象的”、“概念的”简单和单一层面的中国,而非“具体的”、“真实的”复杂的多维度的中国。“目前针对所谓‘热点’问题的重复性研究数不胜数,但对于深刻的历史和人文题目的深入研究去却寥寥无几”④资中筠:《毕生的追求:学识、启蒙与独立精神》,《老生常谈》,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41页。。短期微小问题的草木皆兵与关涉长远重大利益的视而不见形成强烈反差。言辞滔滔看似热闹的当下学术界,学术思想表面上的浮华与喧嚣却最终难以掩饰其内在的无奈、空泛与干瘪。在普遍采用的“现代化范式”支配下,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社会科学实际上对中国当下的现实并没有真正关注,由此便缺乏对之做出“问题化”的理论处理的能力。就法学界的情况而言,人们将所有的关注点全部集中在翻译、注释汗牛充栋的西方法律条文和法律概念,进而用西方法学理论来剖析、裁量中国社会的所有法律问题,“在中国的现实经验与西方的法律概念或具体法律制度之间做简单的比附”⑤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14页。,这样的结果便意味着在未加深入挖掘剖释本土历史传统和不对其进行深入批判与反思的普遍做法下,西方舶来的知识对中国现实之研究远非助益而恰恰更多地起到了遮蔽和切割的反作用——普遍严重的“部门学科趋向”以机械化的法条来量度重大问题的具体现实,在根本上忽略了转型期大背景下的现实重大困境。摆脱困境的出路只能是对今日中国之现实作更深切的考察,在充满批判精神与理想情怀的解析与重构理论下建构理性主义,作出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而仅仅用局部的、技术性探讨是无关宏旨的。要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真正切入到中国法律制度的政治与经济之道,如此才能担当起法学塑造正义的现代社会秩序之使命。

法学研究的关注点不在于停留于形而上的概念探讨、为研究而研究,在现代社会的深层结构中,如何在经济与政治、自由与秩序、良知与权威之间形成一种“建构性张力”,“探寻一条从当下的中国角度来看更为可欲和正当的社会秩序”⑥同⑤,第5页。依然是当下政治哲学与宪法理论研究所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难题。在今日知识界普遍给予关注的政治“顶层设计”的大环境下,最不能忽略的恰恰是基础理论学说的研究。学术研究的最基本使命便是立足于批判的态度,“使主流不能成为一种当然的主流”,把社会现象所反映的各种被遮蔽的法理问题揭示出来,对时下盛行的诸多新奇实践提出与主流舆论有别的视角或质疑的声音,而正是有了批判习惯视角的认识,国家、社会才可以健康发展。

四、法学方法论的反思

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学术是用来表达思想的,思想没有学术也是不可能深入的”⑦邓晓芒:《思想中的学术与学术性的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data/47710.html。。因而既需要有有学术的思想,也有有思想的学术,在思想探索中运用具有学术性的研究和探讨,不拘于理论和体系的建立,并以自己的研究和反思而身体力行之,坚守“根柢无易其故,而裁断必出己意”。⑧王元化:《学术集林》,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88页。在社会前沿问题猛烈来袭,学科交叉趋势愈见明朗的大环境下,社会科学(政经法)的研究并不能脱离人文学科(文史哲)的基础,因而法学研究客观上要求人文学科与社会学科的综合研究方法,不能囿于现代化法学范式之窠臼,从而诉诸于知识社会学方法演进成为成熟的社会科学理论。对于方法,苏力先生指出,“方法不是运用的,而是流露或体现出来的素养”①苏力:《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批评与自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45-148页。,因而在前沿问题研究中并不强调方法而打破画地为牢的学科界限,“随心所欲不逾矩”地进行研究,以追求研究具有更多的自我、更多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如此,通过综合性技术进路的运用,“从现实问题和社会矛盾(而非法条术语或立法者的意愿出发)”②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历史法学》(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2-30页。,进行真正的学术研讨,得出恺切的结论。对于法学研究的方法,绝不应固守一隅之地,而应高屋建瓴,兼采用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方法。

对于人文科学方法,如历史考察,回溯历史、溯本清源的意义并不在于追奇求左,讽古恋今,而是为寻找到古与今的内在联动,为未来社会发展之动向提供历史的价值指引,降低重大举措的可能风险。近代以来,学术研究越来越重视历史维度的考察,即使是看似与历史无关的经济学新制度主义,其代表性观点之一“路径依赖”也即历史维度的考察,过去的选择决定了近日的选择。新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诺斯就提醒我们:“路径依赖性意味着历史是最重要的,如果不回顾制度的渐进演化,我们就不可能理解当今的选择。”③汪波:《间隔性制度变迁与比较制度优势——诺斯"路径依赖"理论之中国区域经验实证检验》,《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25-29页。如果说社会科学的方法旨在“求解”,那么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则注重“求真”。“历史自身的逻辑是一个主导性的逻辑,就是说你要把历史人物放回到历史的时空里面去,而且应该重视当时人、当事人的感受、体验和评判。”④许知远:《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回顾与反思——唐小兵对话王奇声》,《东方历史评论》(第4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5-40页。通过分析历史上中国社会政治中各种对理性关系的内在紧张,厘清其基本谱系和发展脉络,理述出其所要回应的主要时代课题和主要困境,始有可能得出剀切的结论。历史考察方法的首要任务在于查考史学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及来源,以保证研究者在翔实而客观的资料梳理基础上通过自己的研究旨趣和学术经验对历史事实作出新的理解与“感悟”,在深入挖掘、剖释历史中,形成与“官方史学”并不完全同一的结论。

转型时期的中国最需要的是一套完全超越技术层面小修小补而具备宏阔视野的理论,而非局部、微观的细碎研究。只有用一种高屋建瓴的跨学科视野,深入挖掘各种社会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矛盾,才能提出一套解决真问题的理论设计。当下过于强调经世致用的实用导向,让诸多部门理论停滞在低层次徘徊。在种种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上,突围之路往往在于从理论上追溯法律的“元规则”,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型。

而对于社会科学方法,更应采用发展的态度来对待。社会科学自诞生起便是对于具体时代具体社会问题的集体研究努力之一种,然而社会科学方法进入中国的法学研究中,自梁启超先生算起不过百年。韦伯以后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认为,在我们目前眼光中好的社会科学,只基于我们这个研究者共同体到现在为止所认同的那些共识和自审原则,并不基于一些放之四海皆准的原则和标准。也就是说,这些社会科学的基本的指导原则是开放的。实际上,社会科学的方法是一个不断开放和拓展的过程,迄今为止,欧洲式的社会科学仍然未对自身的方法论做出完全辩护,而是边用边批判,且不断开放自己。

法学研究作为社会科学学科,近十余年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路径蔚然成风。如当下颇为流行的公共选择理论、宪政经济学,在实际上均延续了亚当·斯密所开创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传统,试图为面临诸多困境的现代国家之理性重构供给一套独辟蹊径的理论资源,奠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宪政经济学希冀为现代国家的制度变革与社会的转型发展提供一个全新的、具有建设性的指引⑤李其瑞:《法学研究与方法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62-266页。。从认识论上看,将法律纳入经济学范畴是基于法律与行为之间有一种理性联系,因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都是理性的。⑥张富利:《经济正义与政治正义的融通——对布坎南立宪伦理思想的再思考》,《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4期,第29-32页。应当说,经济分析的方法是将效益原则与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置于法律问题的诸多细节之上,让法律用其来作为导向来做出制度处理,从而使法学成了一个实践性、世俗性与应用性汇聚的一体集合。虽然经济分析方法一直受到来法哲学及道德哲学的强烈反对和猛烈批判,但经济分析的方法毕竟是现代法学者研究法律问题的新手段,它使法学思想趋向于一个新方向。经济利益的衡平始终是宪制体制各方博弈的主要因素之一,立宪经济学通过效率分析方案对宪政的必要性、可行性加以证成,其对我国大转型背景下政治体制转型的难题的破解之道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进路。

法学实质上也是“史学”,其根基不在于法律条文、办案审判等“技术性知识”,而在于能够承载民族精神、触及历史真理的学术。无论中外,法学的传世之作历来只有两类:一类是哲人如韩非、柏拉图、洛克的片段论述;另一类则是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著作。而立法技术、司法学说、判例研究和权威性著作,无一例外都会过时,因此法学的生命在于其是史学。对于关涉国家社会的宏大叙事、国计民生甚至加国存续的议题,实证主义囿于对法律文本的诠释,固守壁垒森严的学科划分,无法对重大而复杂的问题作出有效回应,无法对制度变革、体制转型的大变革提供足够的理论滋养。

法学自始至终都是以国家制度与法律规范的发展完善为逻辑起点与最终归宿。而其他学科则有不同,如经济学关注的或许是经济政策的调整,社会学关注的或许是社会机制的完善。它们都缺乏对于国家制度与宪法、法律规范的“终极关怀”,亦缺乏规范与规范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良性互动的整体思维。在现代社会的法学研究,必须做到萨维尼前辈所坚持和要求的两种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确凿把握每个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特征的人文历史素质、在采用宏阔视野洞察事物整体时“省察每一概念与规则”①[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理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3页。。

法学研究是一项需要高度主动性、独创性的复杂精神劳动,通过计划手段配置物质资源对产品生产尚且弊病丛生,用于调节学术资源的配置更是远远不足。保证法学研究依据知识场域的逻辑实现自主发展,则是关乎法学甚至整个社会科学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学术者天下之公器”,因此学术规范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中国学术共同体的建设还有漫长路要走,历史已经为之提供了重要的发展契机。

Reflection and criticism of"knowledge production"and"academic standardization"

ZHANG Fuli,WEI Zhaopan

China's knowledge production is changing from quantity growth to upgrading of quality that focuses on independent innovation.However,under the background of large-scale"knowledge production" becoming increasingly fierce,knowledge testing and identification has become a challenging task with high difficulty,fake and inferior knowledge is rampant in the market,and the growth of quantity is constant,all of these need a further discussion of"academic standardization".At present,the academic research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s essentially a"top-down"knowledge planning system,and the discipline of law has increasingly emphasized the trend of"knowledge production".While the academic research is flourishing at the same time,we should make a critical reflection on the existing"collective"knowledge producing bodies and reconsider the adaptation path of academic localization.As far as legal research is concerned,we should emphasize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blending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and persist in the open field of view of"the theory of law outside the law",and re-examine and rethink the existing methodology.

academic standardization;knowledge production;academic localization;methodology of law

D90-059

A

1009-9530(2017)03-0017-08

2017-03-22

张富利(1980-),男,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宪法哲学。魏钊攀,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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