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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中的社会治理方式探析

2017-03-09李嘉美田晓光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治

李嘉美,田晓光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沈阳 110136)

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中的社会治理方式探析

李嘉美,田晓光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沈阳 110136)

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城镇化建设明显升温,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这种新“常态”下,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社会结构渐趋多元化,从而形成了一种改革政府主导式的社会治理体制的倒逼机制;梳理出我国社会治理方式变迁的三个阶段,即传统社会统治、管理的基本方式、现代社会治理方式及创新,并从变迁轨迹中探寻当下社会治理方式创新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

社会治理; 创新发展; 民主政治; 法治化

一、传统社会统治、管理的基本方式

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指在我国社会转型发展中,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基本途径。人类社会基本上有三种基本的治理方式:德治、人治、法治。德治是一种建立在伦理关系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出现于人类初创时期,并且是这一时期最基本的社会治理方式;人治是依靠掌权者的智慧和权力来实施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传统社会管理最基本的治理方式;而法治主要出现于现代,是一种建立在法制之上的社会治理模式。

作为一个长期在政治斗争中成长起来的革命党,环境和条件决定了其在夺取政权后的治理方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全能主义,它的党政关系体现为党政合一,这种体制下必然导致法律和制度的虚置。其中,宪法的虚置是法律虚置的主要反映,一是宪法权威的下降,中央制定的政策很容易就能更改宪法的条款。二是治理国家并不完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而,法律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也丧失了它原有的效力,时常处于被取代的环境中[1]。

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国家的主人,也是被管理的对象,整个社会是不流动的,也就意味着管理的方式可以单一,而无需要多元化。与国家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状况必然是不流动的,否则就难以计划,也难以实施计划目标。这样必然会产生以行政性为主的单一社会管理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法治治理模式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已是必然趋势,这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结果,同时也顺应了中国共产党转变社会治理方式,推进现代化进程的重大趋势。

二、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治理方式,作为正在推进现代化发展的国家,中国必然将法治作为自己的现代化目标,因而现代化过程就必然是从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过程。现代社会发展中的治理并非是单一性的,强调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提倡依法治理的基础上的以徳治国,这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所在,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延伸和对文化的传承。当前强调依法治理包括:党的执政必须是:依法执政。政府的行政必须是依法行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活动必须是依法活动、依法保障和依法治理。

(一) 依法执政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意识到了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在党的十六大上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依法治国内在必然的要求。“党的领导主要指的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身作则,带头守法,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执法,不断推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都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保证执政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理念、法律体制以及程序来为党和人民治理国家保驾护航。“执政方式是一个政党在行使国家权力、处理政务的活动中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权力配置方式和信息约束力等综合构成活动约束框架。广义上说,执政方式问题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结构问题。政党组织的自身组织形式、结构问题。或者说是政党与国家政权组织的结构模式、关系形式问题。处理政务、管理事务的依据、准则问题。”狭义上说,“政党的执政方式问题集中在政党组织与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形式、结构模式问题以及执政者处理政务、管理事务的依据、准则问题”。

(二) 依法行政

政府需要依法行政。第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强化政府的制度建设;第二,提升执法队伍的行政意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第三,建立政府绩效管理机制,完善权责明确的执法体制;最后是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增强对权力的制约。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工作公正透明 ,基本实现政务公开,形成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政府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充分发挥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司法、舆论,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监督[2]。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贪污腐败、越权办事、玩忽职守会加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也是加速社会矛盾激化最主要的原因[3]。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和水平如何,除了社会的基础外,更重要的是政府是否起到示范作用,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及程序内,不断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其次是准确合理地实施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将“法”与“制”统一起来,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后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奉公守法。

(三) 社会的依法活动和依法治理

这主要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社会必须依法活动。只有在党的依法执政的指导下以及政府依法行政指引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活动,真正建设成一个依法治理的社会。当然,以党的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为前提,社会依法活动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要求。当前受到多重因素影响,社会活动中的不依法办事现象比比皆是。

“依法治理”这一理念体现到社会层面,做出了依法进行社会治理的要求。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主体依据法律有序、平等参与社会治理,参与社会决策,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治理方式、方法和途径,需要作出相关规定,特别是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需要制定法律法规。社会治理的最终成果如何落实,它的法律效力等需要有一定的程序的法律规定来落实。

三、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并没有完全实现宪法规定的民主,也没有形成真正的宪治。“现代中国的政治形态是以宪法为基础确立起来的,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却无法完全遵循宪法的规定合理有效的运作下来,以致于中国共产党直到90年代末,依然要将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提到政治发展的战略高度。”整个改革过程中,国家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民主的发展还是非常迟缓的,在当前甚至今后一段时期仍然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推进时期。因为造成这种结果的方面是多重的:有政治、文化因素,也有历史传统等诸多因素,还有党的建设本身就存在的问题。

(一) 重建法制为基础的法治道路

党历史上曾有一些重大失误,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说的那样,基本要归咎于不健全的法治建设。虽然国家将法治提升到很高的位置,但是实际社会治理中还是存在不民主、不法治的问题,在传统社会必然造成“文革”这样的历史错误。而这种治理方式,在市场经济下就必然会引发重大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导致社会冲突,造成一定的社会危机。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忽视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法制体系并也不健全,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公报中明确突出“必须要增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社会主义民主向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发展,并且赋予它极大的权威,使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应当把立法公众提到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议程上去”。从此,中国开始恢复并重建法制,逐步建设成一个法治社会。

(二) 强化民主为基础的法治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党和人民逐步意识到了法治的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995年,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中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制定了到201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经过几十年艰苦卓绝的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尽管如此,当前社会治理的法制仍不健全。对于管理职能来说,一定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标准和法规,并且落到实处,严格按照这一标准和法规办事,最终实现社会治理。但是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社会治理的职能,致使依法治理意识不足、法规政策建设滞后、执法力量薄弱。我国“百年目标”的实现和“中国梦”的建设离不开民主法治,如果没有发达的民主法治体系,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人民也不可能过上如今这般的幸福生活。所以,坚持法治理念、不断发展现代化事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之路。

(三) 构建法治为基础的治理方式体系

创新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治理体系,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方式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4]。系统是现代社会认识问题的一种方法。坚持系统治理就是要从系统论出发,将社会治理各种主体所可以采取的治理方式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全面发挥各种治理方式的效果和各方面的治理能力,提升整个社会治理效果。坚持依法治理就是社会治理活动必须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利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治理社会、解决社会问题,处理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建设稳步开展。坚持综合治理就是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发挥道德力量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把握好单一手段向多途径多方式综合方法的运用转变过程,同时也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以民主与服务的方式,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协调好各个群体的利益关系。坚持源头治理,以网格化治理以及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在治理的原则上要坚持固本强基、重心下放,建立健全基层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民生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地位,使社会治理的关口前移,及时调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冲突的产生。积极推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努力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社会矛盾的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推动发展成果惠及民众,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社会中存在的问题。

[1] 赵理富.党内不良文化因子的制度之源及改革之路赵理富[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4):14-18

[2] 葛海燕.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5.

[3] 蒯正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政关系的历史变迁[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50-56.

[4] 杜钢建.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治本之道[J].湖湘论坛,2011(6):5-7.

D630

A

1671-4733(2017)06-0132-03

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专项“做强我省文化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4921050); 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民生学”(项目编号:015020); 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路径研究”(项目编号:L16ASH004)

李嘉美(1974-),女,辽宁沈阳人,教授,研究方向为哲学、公共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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