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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简析

2017-03-08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2017年19期
关键词:规程规范性馆员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 陈 蕊

一、《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简介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经历了5次动态修订,1956年12月5日至14日,高等教育部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81年9月16日至25日,教育部于10月15日以“(81)教高字057号”文件向各省教育厅和各高等学校颁发。1987年6月12日至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修订了《中化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并更名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并于7月25日以“教材图字009号”文件印发给相关部门、学校。1999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馆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成立,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征求意见与修改,形成教育部正式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并于2002年2月21号由教育部以“教高【2002】3号”文件下发。之后,教育部对原国家教委2002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进行了再次修订,并于2015年12月31日,以教高【2015】14号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二、《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主要内容

(一)总则

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提出了制定新《规程》的指导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首先强调了它具有法规性。总则中强调图书馆的主要任务,作为第四条单独成文,并将工作思路由图书馆内部业务层面提升到学校层面以及社会层面,对图书馆的工作任务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位。

(二)体制和机构

在这一章中,新《规程》强调高校图书馆应从学校工作需要出发,同时应面向学校开放,,这就表明学校层面应给予图书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三)工作人员

信息时代的高校图书馆,在客观上对图书馆馆员提出了更加专业的要求,尤其对知识型馆员的需求日益突出。新《规程》第十五条中,提出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这就标志着如今的高校图书馆馆员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业务上的自我更新,向着专业前沿发展,提高学术和工作水平,这背后同时隐藏着更深一层的含义,即更好地实现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功能。

(四)经费、馆舍、设备

新《规程》首先提出高等学校的图书馆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强调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这就标志着对图书馆建设的关注度已经提高。其次,将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的经费使用提高到了与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的同一地位上,第十八条和第第二十条的提出,充分体现高校图书馆对文献资源建设的重视性已大大提高,并且要重视数字化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文献资源建设

新《规程》更加强调文献资源的实体资源和虚拟资源的建设整合工作。针对于馆藏资源的保存工作,新规程还提出高校图书馆的信息检索系统的要求: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同时,还提出了高校图书馆的馆藏趋势:馆藏资源的电子化、虚拟化和特色化。

另外,此章提出了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也阐述了现阶段要实现馆际合作与资源共享的一些要求,即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和安全机制。

(六)服务

从时间上,新《规程》明确了高等学校图书馆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的规定。其次,提出了“图书馆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的观点,服务对象不只是读者,而是提供方方面面的服务。再次,这里还提出图书馆不仅应为学生提供“读者服务”,也应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

(七)管理

新《规程》首先在管理原则和方向上提出高等学校应秉持改革与创新的理念,确定图书馆办馆宗旨。其次,增加了三条内容,分别是加强馆藏文献资产的管理,重视图书馆的公共安全管理以及鼓励图书馆积极开展业务评估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效益和水平。可以看出,在管理方面,新《规程》希望多角度加强对图书馆的管理,并将其科学化,系统化。

(八)附则

新《规程》在实施的过程中有的放矢,也更有指导性: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学校的办学层次、学校性质、学科特点、学校规模、所在地区等具体因素,制订本校图书馆的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性专家组织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方面具体规定,指导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发展和评估评价工作。

对《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一些思考

首先,对高校图书馆职能和任务进行了全新的定位。高校图书馆的任务,不仅是培养人才,科研教学和服务社会,还应与时俱进地将弘扬文化、传播文明作为主要任务。其次,高校图书馆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图书馆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的观点,服务对象不只是读者,而是推进服务创新,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将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再次,在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随着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实现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推进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成为了重要任务。新《规程》中对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进行了区分,要求图书馆馆员需要经过专业的业务学习和训练,掌握图书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并随时进行自身的充电和继续教育,从而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图书馆事业是一项可是续发展的事业,2015版的《规程》对2002版的《规程》(修订)进行了及时的补充和完善,满足了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发展之需,力将图书馆的建设与管理制度化,形成了方向性的法规文件,对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图书馆的管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然而, 新《规程》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样,仅仅是一部“准法”,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它仅具有有限的法律效力,缺乏上位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难以兼顾各类学校的实际情况。《规程》的再次修订不仅是内容上的更新,更应该是结构上的调整,性质上的升级,效能上的跨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教育部应该颁布一部上位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样才能合理合法地推进高校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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