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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2017-03-08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程序主体

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通过弱化和冲击民事裁判的终局性法律意义,对权利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予以特殊救济,有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随着社会司法需求逐渐增加,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显得愈加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切实得到保障。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忽视了当事人的私权利,这和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存在着悖离。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围绕各启动主体的现状展开讨论,对重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提出了设想,通过提升当事人的诉权、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权力,从而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当事人;

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里的表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救济的主要手段。它平等的保护了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以及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对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有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国家均推行当事人为再审程序的主要发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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