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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货”创新项目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分析

2017-03-08郭蕙荞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保险+期货农业保险保险

郭蕙荞

摘要: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是我国发展的重头戏,农业保险作为保护涵盖农业产业的整个过程及相关财产和人员的工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湖南的“保险+期货”创新项目,引起了越来越多保险机构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保险+期货;农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一、背景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是我国发展的重头戏,农业保险作为保护涵盖农业产业的整个过程及相关财产和人员的工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湖南的“保险+期货”创新项目,引起了越来越多保险机构的高度关注。

二、现状的分析研究

(一)农业保险现状

2015年国家政策对农业保险支持作用明显,拓宽了保险责任,提高了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然而,我国农业保险仍在发展初级阶段,在自然灾害面前给力不足,保障水平有限,急需提升保险服务农业的深度。为此,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将期货与保险结合,和永安期货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签订了湖南首个棉花“保险+期货”创新试点合作协议。

(二)棉花“保险+期货”模式剖析

棉花“保险+期货”业务模式分三步:一是合作社(或农户)向保险公司购买棉花价格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棉花价格波动的风险;二是保险公司通过期货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三是期货公司之后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实现风险对冲,最终实现了关于棉花价格的风险分散。

棉花“保险+期货”业务模式分析。这种业务模式是农业保险提升保障能力方面的制度创新,与普通农业保险不同,该种模式将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并联起来,普通的投保人(合作社)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相互关系虽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改变,但是将保险业务的参与者扩展到了期货公司,可以理解为对农作物价格风险的多重分担保护。保险公司将由投保人处获得的保费资金交予期货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对农作物价格的再保险。这种“农业保险+期货”的模式,本质上是将种植农户遭受棉花价格下跌风险转移到传统的资本市场,利用期货公司的操作实现风险分散,各方均受益的经营模式产生。

三、“保险+期货”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一)提供有效价格风险保障

农业生产中的经济风险主要在农业生产、赊销的过程中,种子、肥料和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和农产品价格下降,或者两种价格不同步变化造成的风险。这种创新项目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衍变,以农业生产中农作物(受价格波动较大)的价格为保险标的,保障农户的收益。

例如: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500万元,如上表所示,当期货交易所的平均价低于约定的保险合同中的价格时,农户有获得赔款的权利,若为1.35万元/吨,投保人可获得(1.5-1.35)×1000=150万元赔偿,投保人可以提前锁定农作物的保底收益,能夠使农业种植收益大小有提前的预测。当平均价格超出时,多获得的50万元即作为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业务收入。

(二)稳定农作物生产经营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农业保险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农业是我国份额中重要一部分,但农业是典型的生产周期长、环境影响大、回报见效慢的产业,“保险+期货”的模式为农业合作社提供了最基本的价格变动收益的保证,缓和了自然灾害或信息不完全因素对价格造成的影响。

投保人在这种保险项目的背景下,拥有了农作物价格的“保护伞”,农业合作社更多地关注于提高农作物的种植规模,提高亩产量,为社会供给更多高效率、高质量、高营养的粮食,助力“三农”发展进程,同时提升我国农民经济收入水平,保GDP稳定增长。

(三)丰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渠道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经济主体,在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中获取利润。以往对于较大风险的农业作物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多采用再保险形式分散自身风险,但存在的问题是,我国进行单一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甚少,且资金链薄弱,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普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又面临保险业务竞争关系,不利于分出公司的风险转移。

保险公司将农作物价格风险转移至期货交易中,某种程度上,是对于农作物价格变动风险的一种再保险。不同的是,这种风险转移是与期货公司的合作,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不良影响,保险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将风险转移至期货交易中。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工具,是实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良方,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省去自身进行期货交易的时间和精力,由保险公司进行。

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的渠道将不仅限于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将视线转移至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利用各自不同的经营方向和特点,实现各方风险的分摊。

四、新型农业保险发展与供给测改革关系

“保险+期货”的独特经营模式是金融领域创新的风向标。当市场价格下跌时,投保人可依旧获得保险约定价格的收入,获得保险公司赔款,保险公司再从期货公司获得赔偿。农户或合作社将增添一种规避风险的新途径,侧面推进了国家农产品价格市场形成机制改革,扩大了有效供给,推进了结构调整。

该模式处在试点阶段,在响应供给测改革上还需努力。一是保险公司须加深对于国内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了解,弱化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二是开展对于大规模农业种植合作社的调查,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风险解决方案,向客户导向的专业市场转型升级。三是细分市场做好宣传,积极融入“互联网+”浪潮,使新型模式中各方需要的信息完全公开。四是扩大“保险+期货”农业保险的规模,形成规模效应,减少保险公司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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