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法律顾问体制性质新论

2017-03-08沈颖程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0期

沈颖程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普遍的含义自然要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农村法律顾问体制弥补了农村传统法律服务难以完全覆盖等不足,满足了农村组织和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对维护农村的稳定作用不可忽视,因此构建农村法律顾问体制既是一项必要的举措,同时也是一种创新的思路。本文从构建农村法律顾问体制的性质入手,提出一种新论点,即其性质是由政府和市场双重导向下的“私人物品”,以期能对农村法律服务实践增强指导意义。

关键词:农村法律顾问;购买法律服务;体制;政府;市场

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自2007年开始,宁波市司法局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背景下率先实施了“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工程,这种做法在全国还属第一家,“2007 年,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宁波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以政府出钱买部分服务的形式,向全市农村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到目前全市2554 个建制村拥有法律顾问,覆盖率100%。”可以看出,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政府导向下法治民心工程。我们也应同时看到,“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需要用雄厚的财政实力作为背景,从本质意义上讲政府花钱购买部分服务是一种“国家公共物品”,这与法律顾问服务“私人物品”的实质是有所区别的。综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农村由于普遍经济欠发达、农民对法律服务的消费能力低又迫使法律顾问体制的构建需要成为融合着“国家公共物品”性质的“私人物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