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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百度用户关注度研究

2017-03-07谭亲毅

传播力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教育权百度网民

文/谭亲毅

一、资料与方法

百度指数以百度海量网民的行为数据为基础,为用户提供数据查询、统计、对比、分析等服务。截止目前,百度指数的功能模块包括“趋势研究”、“需求图谱”、“舆情管家”、“人群画像”等,对应网页搜索趋势、相关搜索、媒体报道、网民群体特征等内容分析及其趋势。用户利用百度指数研究特定关键词的搜索趋势,了解用户的搜索兴趣和需求,查看媒体的报道和关注等;也可借助百度指数进行竞品追踪、传播效果、受众特征等分析等。

以百度指数为研究工具,“受教育权”为关键词进行大数据调查,“趋势研究”的统计数据时间为2011年1月至今,“舆情洞察”相关的数据时间为2013年11月至今。采用便利性抽样,各功能模块选取数据的时间范围以季度作为基本单位,从2011年1-3月到2017年1-3月,共25个季度,分别编号为1-25,遵循“现象-意义一原因”的研究思路,从搜索指数、相关搜索、舆情等统计分析百度用户对“受教育权”及其相关事物的社会关注及趋势。

二、用户对“受教育权”的关注度分析

(一)“受教育权”搜索指数及相关对比

1.“受教育权”整体搜索趋势

通过对2011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共25个季度,每个季度内日均搜索频次为参考依据,分析获得每个季度的整体搜索指数、PC搜索指数和移动搜索指数及其变化趋势,反映如图1:

从图1可见,从2011年到2017年第一个季度,“受教育权”的整体相关搜索指数呈平稳上升趋势,但上升的幅度不是很大,并且波动较大,每过一段时间会出现一些热点问题,使得“受教育权”的关注程度大幅上升,但热度过后,会出现回落现象。PC端的搜索情况呈下降趋势,取而代之的是移动端的搜索量急剧上升,这与目前人们使用移动端的增加趋势有关。

2.“受教育权”与“义务教育”搜索指数对比

“受教育权”和“义务教育”都是国家对我国居民保障实现接受教育的权利,都是受国家法律约束的。受教育权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义务教育及以上的各级各类教育。由此可见,受教育权包含了义务教育,二者紧密联系。与分析“受教育权”一样,使用同样的时段与方法得出“义务教育”的搜索指数,并与“受教育权”搜索指数进行对比。(见图2)

从图2中看出,受教育权的搜索指数明显比义务教育的搜索指数低,且二者的差距较大。义务教育搜索指数逐季上升,特别是自2015年以后增长率大幅提升。受教育权中包含有义务教育方面,可见对于受教育的权利,大家更多的关注于义务教育。二者的搜索指数及变化趋势对于了解我国居民对受教育的权利的掌握以及对教育的关注程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网络社区问答——百度知道

“百度知道”,是用户根据自己具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通过积分奖励机制发动其他用户,来解决该问题的搜索模式。同时,这些问题的答案又会进一步作为搜索结果,提供给其他有类似疑问的用户,达到分享知识的效果。我们选取从2013年11月开始至2017年3月结束的这段时间内网民对“受教育权”相关问题的搜索量进行排名,按照每个季度的搜索频次,得到以下10个搜索频次最高的问题,见表1。

从表1得知,网民在百度知道上对“受教育权”提出相关问题主要是侧重于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内容,即什么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在问题2、7、8、9中都有体现,说明网民想了解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对教育权有诉求。但从表中还发现,有些问题是学生在课程学习时对教学内容的提问,如序号1、4、10等一些问题。这些情况说明不论是公民自身对于权利的诉求,还是课程学习需要了解有关内容, “受教育权”贯穿于公民意识之中。

图1 整体、PC与移动搜索指数及趋势

图2 “受教育权”与“义务教育”搜索指数及其趋势对比

表1

三、讨论与启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网络获取信息和知识,特别是用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是人们进行网络搜索的重要途径。而百度指数就是网民对相关话题的搜索量、关注程度的统计,由此可以反映出广大网民关注的热点、动态,实时把握社会舆论。本文采用百度指数这一优越的功能,对“受教育权”这一关键词进行统计分析,以探析百度用户的关注程度以及看法,可以帮助学校、研究机构和立法机构更好的了解公民的需求和看法,落实公民的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内容的关注

通过网民对受教育权提出的相关百度知道问题可以看出,网民主要是对其含义以及内容陌生,特别是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公民不清楚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甚至知道自己已被侵权,但是却不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有的公民认为受教育权只是义务教育,成年之后的教育就无法得到保障,其实不然,受教育权首先要提出的即为受教育权的受众面,即受教育权的层面。受教育权的层面有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生受教育权、恰当受教育权[2]。义务教育是每个人都具有一定了解的,而其他的教育权利和义务教育不一样。当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会有进入高中、大学的权益。但是这些权益的获得是要求具备一定的能力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并非人人享有。因此在此阶段的受教育权是平等享受教育的机会,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各类学校的平等对待,如大学教育。我们从百度指数中通过年龄分析可以看出,20多岁的青年人对“受教育权”的关注比例越来越大,说明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高等院校,开始关注平等受教育权。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上学入学年龄限制,这个就是终生受教育权的体现。一般在结束了大学期间的学习,入职之后只要有需求可以享受到各种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而这一方面从数据分析中发现,公民对这一方面的权利关注较少。一是体现在高龄段人群对受教育权的关注较少,二是体现在网络媒体对此方面的报道较少,极少有报道将终身学习与权利挂钩,然而这个权利是公民所应享有的。第四个层面为恰当受教育权,此权是众多教育人士和媒体所关注的,因为此层面是对教育权包括对残障人、弱势群体的教育。这些公民和其他公民一样,他们所应接受到的恰当教育,提供合理必要的帮助。

(二)特殊人群与受教育权保障

目前,特殊教育所受媒体的关注程度大,由于此类人群特殊,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因此探讨特殊人群的受教育权是极为重要的。这里主要关注少数民族、农民工子女、残障儿童等,这类人群由于环境因素,需要保障与其他公民一样的平等受教育权。

对少数民族群体而言,由于所处的地域环境和历史遗留问题,经济发展滞后。对于这一现状,我国在2011年对宪法进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金融、贸易、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特殊政策[3]。

中国城市建设离不开一类人,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基层,他们便是农民工。随着农民进入城市,子女的教育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避免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此外,高额的借读费也让外来子弟难以负担,自2006年起我国便免除了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接着慢慢扩大到中部和东部,但是大部分公民还是享受不到这项权利。但在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逐步实现农民工子女就学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4]。目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不断完善。

残障儿童处于我国的弱势地位,联合国也颁布相应法规对其教育权进行维护,《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指出应给予残疾人合理便利的支助以达到他们的需要,例如手语、盲文等。同时也提出为了保证教育公平,和对残障儿童的尊重,不应采用隔离教育的手段进行教学,隔离即不平等,于是提出全纳教育的理念,即让残障儿童到正常班级中与正常儿童一起学习。这样的模式虽然可以看出其对平等教育的追求,但是目前在中国实施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交流问题、怎样消除其他孩童对残障儿童的偏见。如果能够真正解决,平等教育将会更上一层台阶。

从PC搜索指数可以看出,大家对于受教育权的关注时间多在2011年至2013年,这与该时期对法律的修订有关。

(三)提升社会舆论对受教育权的关注

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不同年龄段、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公民都享有平等受教育权。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移动端的普及,信息传递的效率越来越高。因此,为加大普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网络宣传,定期发布关于受教育权的相关内容在微信、微博等移动媒体,吸引阅读量,增强公民意识。另外还要结合线上线下活动,充分使得“受教育权”这个概念的普及。

(四)提高受教育权与社会发展的关联度

社会环境是受教育权立足的大环境,受教育权的提高须融入到社会发展之中。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教育方式是不同的。保障和提升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应因地制宜。因此,受教育权要渗透到各个年龄层面、各个地位阶层,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不只是要注重实际生产力,还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只有人才得到保障,社会发展才能形成良好的循环,以积极的步伐实现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通过用户关注和媒体关注看“受教育权”的关注度,研究发现:从整体搜索指数看,社会对受教育权的关注呈现平稳上升趋势,社会热点对于用户的关注度影响较大,经济发展程度对保障受教育权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有重要影响。因此,网络传播和科学传播一样,应向着理性和公共参与的方向发展,要将善用社交媒体和发挥现实力量结合起来,不能仅仅依靠社交媒体理性共识的自动衍生[5]。

[1]田曼.从受教育权剖析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6 (4): 55-56.

[2]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J].法学家,2001(2).

[3]马明霞.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以西部民族自治地区为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2):126-132.

[4]张杰,汪进元.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2):18-26

[5]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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