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境管理中的立法局限与解决路径
2017-03-07马兰兰杨宜霖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马兰兰,杨宜霖,麻 涛
区域环境管理中的立法局限与解决路径
马兰兰,杨宜霖,麻 涛
(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区域性大气污染对跨区域环境管理提出挑战,我国现有立法已到达瓶颈期,难以突破。国家层面的立法具有一般性,适用区域效果不佳,地方层面的立法易导致立法割据局面,而国内的区域环境协作又缺乏“协调型”法律来制衡。由此,提出新的立法模式,即协议立法。它是国家层面立法与地方层面立法之间的过渡,将私法精神融入公法管理,肯定行政权力与契约关系的结合,是解决区域环境管理无法有效统一的另一新途径。
区域性污染;立法割据;协议立法
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城市化的推进,大气污染已不是局限在某一地区某一点上的环境问题,而是随着区域气候的变化与污染物的迁移[1],成为了地区与地区间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针对这一现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文件。
然而,经过多年的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大气环境质量也并未得到改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有立法已到达瓶颈期,难以突破。
1 现有立法的瓶颈
1.1 国家层面立法
我国环境立法种类繁多,数量可观,却依然无法有效解决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人深思。在思考区域性环境问题时,可将现有立法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称为“国家层面的立法”) 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称为“地方层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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