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及其民法保护

2017-03-07吴佳颖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用户服务

吴佳颖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及其民法保护

吴佳颖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民法总则》虽然明确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权利属性、保护方式等重要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具有一定现实经济价值,能为权利人依规则进行调用的数据资料。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合同债权,其本质为债权凭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无需对现有法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只需在现行法的基础上细化某些条文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服务消费合同;债权凭证

近年来,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互联网越来越深入中国人民的生活。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与日俱增。特别自2003年“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起,网络虚拟财产就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做出了宣誓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民法总则》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地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该宣誓性规定并不能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落到实处。……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用户服务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招行30年:从“满意服务”到“感动服务”
关注用户
关注用户
关注用户
Camera360:拍出5亿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