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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共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017-03-07阚秀玲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政商企业家政府

阚秀玲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合力共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阚秀玲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建立以“亲”“清”为核心内容的新型政商关系。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首先要深刻理解其丰富的内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政商关系趋于好转,但是也存在政府服务意识不强、政府部门依然掌握大量资源分配权和审批权等问题。新形势下,需要政府、企业等社会各方面一起努力,共同营造新型政商关系。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简政放权

健康和谐的政商关系是一个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动力。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严厉惩治腐败,凸显了中国政商关系存在的严重问题。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损害了政治生态,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败坏了社会风气。在新常态下如何正确界定和处理政商关系,是我国当下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2016年3月4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建立以“亲”“清”为核心内容的新型政商关系,对我国政商关系作了新的定位,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廓清了内涵,定下了原则,指明了方向。在新形势下,如何构建新型的健康的政商关系,引导和规范政商关系走上正常轨道,是需要探索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

所谓新型政商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概括为“亲”“清”两个字。所谓“亲”,对领导干部而言,“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民营企业家而言,要“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对领导干部而言,“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1]习近平总书记用“亲”“清”二字概括新型政商关系,言简意赅,内涵丰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新型政商关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商关系

任何政商关系都是在特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下形成发展的社会关系,都受当时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影响。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在公有制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的新型政商关系,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商关系。这种政商关系,不同于封建社会的政商关系,也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商关系,当然这种新型政商关系也不同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商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和非公有制人士不能搞成封建官僚和‘红顶商人’之间的那种关系,也不能搞成西方国家大财团和政界之间的那种关系,更不能搞成吃吃喝喝、酒肉朋友的那种关系。”[2]当然,构建社会主义新型政商关系,不是要全盘否定传统政商关系,而是消除不健康的因素,建立一种有法律底线、交往边界、交往规则、合作共赢的新型健康的政商关系。

(二)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是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

政商关系的内涵是多层次的,一般来讲,政商关系包含三个层次,即权力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官员与商人或企业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就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选择在民建、工商联联组会议上,主要是从政府与企业、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角度界定政商关系的。在我国,政商关系的现实主体就是“政”和“商”,即党政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这不同于那些将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也视为政商关系主体的做法。由于我们国家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商”包括“官商”和“民商”。官商”指的是国有企业家,“民商”指的是民营企业家。国有企业虽然强调政企分开,国有企业管理者不再是党政官员,但是他们还是属于“体制内的人”,特别是重要的国有企业的主要管理者,还属于“中管”的高级领导干部。事实上,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出于方便区分的需要,一直用政企关系指代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政商关系通常用于说明政府和民营企业的关系。

(三)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要义就是“亲”、“清”

“亲”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要服务企业。“亲”要求政府官员亲近而不是疏远企业,真诚坦荡与企业家打交道,深入实际了解企业的情况,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政策扶持,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党政领导干部对企业家的“亲”,实际上体现的是政府平等服务企业的价值理念,要求政府从管理转向服务。二是政商建立合作共赢关系。新型政商关系“政”和“商”不是对立的,是合作共赢的关系,相互支持的关系。这种合作不是政商之间的勾结,而是各司其职,做好自己。政府需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企业也需要政府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更多的投资机会。“亲”是同心、同向,是一种合力。

“清”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商边界清楚。要厘清政、商的边界,分清哪些是政府该管、能管的事,哪些是需要留给企业自主决定的事,做到政商边界的“清清楚楚”。企业不去干应由政府做的事情,同样政府也不能去干预或者逾越界线,用行政权力介入商业问题。二是政商关系清白。政商关系应当是干干净净的,公私分明,不能也不应发生公权与私利的违法的、不正当的交易。企业不会为商业利益去拉拢、腐蚀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后者也不会为了私利而出卖公权力。

二、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政商关系中的不健康因素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与消除,但是在政商交往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服务意识不强,存在不作为、懒政怠政等问题

当前,政商关系存在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即“不亲”的问题,从原来的“勾肩搭背”变成“背靠背”,有些地方又出现了官员懒政怠政的不作为现象,政商关系走向另一个对立面。一些领导干部为避免“负责任”、“受牵连”,见了企业家“躲着走”,甚至“不接电话、不批文件、不办事情”。一些企业反映,一些政府部门门好进,脸也不难看,但就是不办事、不作为,给企业该办的事不办,该批的项目不批,使得企业经营发展得不到合法、正当的支持与服务,贻误了企业发展良机,阻碍了经济增长。

(二)政府部门依然掌握大量资源分配权和审批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进一步实行简政放权和商事制度改革,减少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微观经济运行,国务院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3以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精简85%[3],对企业干预和设置障碍现象减少很多。但是有些领域行政审批项目依然过多,据统计,一个房地产项目从立项到完成需要获得涉及数十个相关部门的审批公章达116枚,占全产业链95%的环节。[4]有些审批下放到基层,但数量并未减少,基层人员数量、能力有限,难以及时办理。政府官员手中仍然掌握大量权力,企业还要通过各种办法去接近权力,贿赂权力,这是无法形成比较健康政商关系的核心原因所在。

(三)部分民营企业家仍然存在“关系思维”的误区

在当前反腐高压态势下,虽然政商关系正在向好的方面发展,官商勾结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家不愿意把心思放在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上,而是希望依托立竿见影的政商关系谋取资源分配中的优势地位。有一些企业家存在依附政府的心理,他们自己也坦白承认,如果忽然某一天,政府不叫他开会了,心里面还会忐忑不安、不知所措,琢磨着是不是领导要难为自己了。还有”托关系"、“找熟人”思想仍然残留在部分企业老板脑中,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愿依法行事、依规办事,而是习惯了去“找关系”、“疏关节”、“托人情”,甚至个别企业老板送礼行贿,围猎官员,大搞权钱交易。

(四)政企之间缺乏良性高效的沟通渠道

健康的政商关系需要政府与企业间良好的沟通机制、顺畅的交流渠道。但从目前来看,政商之间合理的、正当的、必要的沟通渠道不畅通,政商双方不知道怎么样正常交往。从党委层面看,主要通过统战部门这一党内沟通协调机制进行运作,从政府层面看,则缺乏固定、有效、规范和制度化的政商间沟通机制,从而影响了健康政商关系的构建。同时,政商间沟通交流内容较为狭窄,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不多,导致政府不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政策中没有吸纳企业的诉求,导致政府的政策有的慢半拍,有的企业看不懂,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政策红利无法兑现。

(五)传统政商文化的影响

实践证明,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基因会深刻地影响着这一民族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里,重农抑商,社会分为士农工商几大阶层,商人一直处于社会底层,商人为了获得利益安全去接近官员,依附政权。官本位文化源远流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政商交往中一直根深蒂固,“官员高人一等”,民营企业主在和政府领导打交道时“腰不直”、“气不壮”,总是感到低人一等。可以说,我国历史文化的特点使得长期历史中形成的红顶商人营商文化、官商情结、金钱权力化和权力金钱化、过分重视人情往来和感情投资等错误观念得以流传至今,极大地影响了公职人员和企业家健康政商关系理念的树立。

三、多措并举合力共建新型政商关系

(一)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政府要积极作为

1.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厘清权力边界。要不断健全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政府行为,以负面清单明确企业行事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定切实有用、实用、管用的权力清单,细化已有的正面清单,针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相关规定但操作性不强,规章制度之间衔接不畅等问题进行“打补丁”、“填空白”。在政府行为受到制约的同时,企业的行事边界也需要得到进一步厘清,列出负面清单规范企业或商人的行事行为,实际上给企业的行事范围划定了一条明确的警戒线。

2.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在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基础上,应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权,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真正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放权“含金量”,减少寻租空间。政府由事前监管转为事后监管,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把政府职能的重点放在依法监管、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来。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方式,增强服务透明度,创新服务机制,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持。探索建立企业和社会对各级政府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的评议制度,完善干部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工作不在状态,办事拖拉、推诿,影响非公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曝光和责任追究,对守廉洁、能干事的党政干部给予嘉奖。

3.建立并推行权力监督问责机制。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特别是政府重大招标和审批事项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信息,杜绝暗箱操作。要完善监督体系,创新监督手段。完善现有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顺应时代潮流,发挥网络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持之以恒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惩治那些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官员。建立并推行权力问责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问责的具体情形、工作流程等,形成层层督查问责机制,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严惩商业贿赂,让行贿的企业和商人受到法律制裁,使之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担经济责任,以强大的法律震慑力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4.加强领导干部廉政和作风建设。2014年5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央办公厅时指出:“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一个人战胜不了自己,制度设计得再缜密,也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5]重塑良好政商关系,必须从严管理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筑牢“为官有为”的思想基础,不断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活动,推动领导干部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基层、密切联系企业,防止干部不作为、慢作为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等专题教育,提高他们反腐倡廉、反奢倡俭的道德水准和自律要求,特别是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从内心深处自觉抵制不良政商关系的侵蚀。

(二)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企业要守法经营

1.树立法治思维、规则意识。民营企业家要顺应国家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大趋势,适应新常态的要求,必须从和政府拉关系搞圈子的“畸形心态”中摆脱出来,克服“寻租”权力的惯性,摒弃使用不正当利益输送解决问题的做法。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依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企业经营者要做到懂法、守法,合法诚信经营。要强化廉洁从业意识和操守,营造政商“亲”“清”良好环境,向党和政府说真话,主动表达诉求,积极建言献策。与政府官员打交道要遵纪守法,守住道德底线。要自觉承担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共同抵御各种风险甚至危机的经济责任,自觉承担起参与公益慈善、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

2.自觉走依法治企、合法经营的道路。企业要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用优良的市场竞争手段来获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办事服务,绝不能用行贿等非法手段拉拢政府官员来获取不正当收益。要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企业应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先进的管理手段为导向提高核心竞争力,在正当的市场竞争中获取利润。完善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走出传统家长式管理和封闭式运行模式,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

(三)建立新型政商关系,搭建政企沟通平台

1.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和部门与民营企业、商(协)会联系制度。当前,各级统战部门和工商联要积极牵头,协助党委政府落实好以下几项具体机制:一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定点与辖区内主要企业沟通联系的平台机制;二要建立政府行业部门联系行业企业机制;三要建立公检法机关与企业和商会沟通联络机制;四要建立统战部门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商联与企业和商会经常性联系机制。

2.建立政企联合考察培训交流制度。每年举办若干次政企联合考察、培训活动,邀请企业代表人士参观重大项目建设、外出考察培训,在政企交流中碰撞思维火花,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

3.组织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参与。通过参加政治协商会议、提交政协提案等渠道,及时反映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表达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的利益诉求,实现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智库的平台作用。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建立企业意见建议定期反馈机制,充分汲取民营企业家的聪明才智,从而充分保证涉及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措施更加科学合理,提高经济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实效性。

(四)着力构建“亲”“清”政商文化

从长远来看,建立“亲”“清”的政商关系在于文化的改造和建设。一是重塑“官场”文化,推进政商平等。“官”“商”平等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础。破除传统的“官场”陋习,在党政领导干部中强化树立“官”“商”平等理念,真正使“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谋”的理念内化在每一位政府官员心中。二是构建市场经济下的“商”文化。树立“现代商人”的理念,即在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公平竞争、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义利兼顾。彻底消除和打破传统文化观念中“商”为四民之末、“商依附于官”的错误观念。[6]三是营造廉洁文化。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正派意识,做到公私分明,清廉履职,秉公用权,守住底线。要加强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强化廉洁典型示范引导,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1]习近平.在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别委员联组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3-05.

[2]杨卫敏.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探析——学习习近平有关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03).

[3]杨典.以治理创新构建“亲”“清”政商关系[J].理论导报,2016,(08).

[4]季晓东.政商关系需要负面清单[N].中华工商时报,2015-04-07.

[5]张国清,马丽,黄芳.习近平“亲清论”与建构新型政商关系[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05).

[6]孙丽丽.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与构建[N].大众日报,2016-03-16.

责任编辑:温冠男

D613

A

1671-1262(2017)03-0019-04

2017-08-11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新型政商关系研究”(16KSB08)

阚秀玲,女,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教授,主要从事非公经济及统战理论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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