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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报警装置失效该如何处理

2017-03-07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11期
关键词:定期检验通知书特种设备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 0 1 7年第9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台电梯检验不合格该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 0 1 6年1 2月7日,根据C特检院重大事项报告,A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B公司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电梯正在使用,电梯轿厢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失效,C特检院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属实。随后B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李某现场提供这台电梯2 0 1 6年1 1月3 0日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 B 2 0 1 6 T C 0 4 5 2 9),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确实为不合格,但李某认为公司正在对这台电梯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还在C特检院下达的检验意见通知书之内。执法人员立即与该台电梯检验人员联系,检验人员告知这台电梯是1 1月2 5日检验的,当时是发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损坏失效,检验人员当场下达了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B公司在1 2月1 0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C特检院。1 1月3 0日,C特检院在未收到B公司电梯整改报告情况下,为了完成年底目标任务,认为对B公司下达的检验意见通知书反正需要再到现场复查,可以先下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下次再到现场复查,若B公司整改到位,可以出具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但对B公司和C特检院的上述行为是否违法,若违法应该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江苏省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王征认为:

笔者认同第一种处理方法。理由如下:

根据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称:检验规则)的规定,“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检验规则》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和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而“紧急报警装置”属于B类项目,B类项目全部合格是判定合格的条件之一。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本案中的C特检院下达了检验意见通知书,同时也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B公司在12月10日前整改完毕,是按照《检验规则》第22条规定来执行的,并未同意B公司在12月10日整改完毕这一时间内可以使用。同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3条规定,及时报告了县质监局。

B公司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有义务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之日起停止电梯的使用,组织相应整改后申请复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包括定期检验不合格 ”,所以本案 B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B公司进行处罚。

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洪革、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王碧波认为:

笔者认为所述意见均有不妥,纵观全文,检验机构出具结论为“不合格”报告并无不妥,而安全监察机构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由如下:

一是C特检院应该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规定,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属于B类检验项目不合格,依据该规范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之规定,应该判定结论为“不合格”,不需要等B公司整改完毕,即可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依据该规范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C特检院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A县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察机构。当然,在此案例介绍中,C特检院也存在明显的瑕疵,一是为了完成年底目标任务而出具报告的理由不恰当,如果说B公司提早出具了完成整改的报告,是否就可以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报告?果真如此的话,C特检院反而将应该出具结论为“不合格”报告,出具成了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二是依据检验规范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但通过材料介绍,显然C特检院没有如此做。

二是A县质监局不应该一味的处罚。TSG T7001-2009第二十四条还提到,对于检验部门提交的检验结果等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该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在此情况下,C特检院已经下达了整改日期到12月10日的检验意见通知书,而且这种做法也符合规范的要求;此时,A县质监局安全监察人员应该根据这种具体条件,责令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继续使用,则B公司要承担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的后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对其进行处罚,而不是只要当事人使用了“不合格”的电梯,就要立即处罚,此案还要考虑前后因果关系和最终目的。

三是使用报警装置失效的电梯很多地方的立法也是先责令改正。由于此种情况可能常见,各地立法中甚至进行了明确规定,如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就明确提出,对于不能保证电梯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不是直接按照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总之,正确处理该案,应该厘清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使用单位是否存在应受处罚行为,监察人员是否从依法和安全的角度出发,从而正确处理该案,进而依法进行处理。

江苏省盐城市质监局稽查支队孔德浪认为:

笔者结合多年亲身执法经验对案例的三种不同意见浅谈以下两点看法:

一是不得盲目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对企业进行套用法规,本案当中A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对B公司的电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不合格电梯正在被使用,但是B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李某现场正在对这台不合格电梯进行整改,整改的具体项目是对已损坏失效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进行更换,现场检查和整改的时间为12月7日,电梯检验人员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期限为12月10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C特检院。本案中B公司电梯管理人员在11月25日检验人员来的时候已经发现电梯存在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的问题,正在积极的整改,所以在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的12月10日前不能认定B公司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更不能盲目的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进行处罚。案件必须要根据第一现场的检查事实为依据,对案件过程进行细心调查分析研究,根据案情的研判决定适用哪一条法规。况且B公司电梯管理人员已经在积极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所以原文中直接使用第一种意见来处罚是不成立的。

二是本案中C特检院是11月25日对这台电梯进行检验,随即下达了检验意见通知书并要求B公司在12月10日前整改完毕,且要求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C特检院;11月30日,C特检院在未收到B公司电梯整改报告的情况下,为了完成年底目标任务,出具了不合格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C特检院的检验人员在同一台电梯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定性判断,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即为一种违法行为轻微的行政处理方式,出具不合格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则为一种严重的行政处理结果。《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C特检院未按照上述法规条文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A县质监局应当对C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C特检院撤销对B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然后根据整改通知书的时间期限要求,对B公司的这台电梯进行重新检验并出具真实报告。如B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A县质监局应当对B公司进行立案查处,B公司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总之,要结合案件的现场检查和全面的调查对原文中三种意见综合考虑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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