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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2017-03-06张丽明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张丽明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张丽明

(鞍山广播电视大学, 鞍山 114000)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下落不明这一现象而设立的两种制度。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在我国的民法当中都有规定,但是形同虚设,明显的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民法学界对这方面的规定非常少,因此笔者从这个角度出发,研究两种制度应当怎样的整合或者是重构。通过科学的分析,得出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结论。

民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制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个人突然下落不明的事情,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下落不明这一现象而设立了,这两种制度。古代的罗马法中没有宣告死亡制度,只有一些人失踪以后,对他的财产实行代管的规定。德国民法典才开始规定了宣告死亡的制度。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始,各个国家就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立法实际规定了相关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的民法总论中的内容也涉及到了,这两个制度的中的死亡时间认定的改变,还有,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婚姻不能自行恢复,另外,宣告失踪以后确立的财产代管人,如果没有重大的过失,即使造成了,失踪人财产的损失,也不用承担责任。

一、概述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实行财产代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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