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公共服务供给研究
2017-02-28刘军
商情 2016年50期
刘军
[摘要]:自2013年国务院放开四大类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求以来,中国的社会组织迎来了发展的高速期,与此同时,当前乡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主要存在主体单一、效率低下、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等问题,导致村民公共服务需求无法完全获得满足,社会组织是否能成为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的一份子,如何界定清楚社会组织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任务,在此过程中社会组织面临的困难是什么,因此而采用的策略有哪些,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组织 乡村公共服务 供给体系 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充分激发社会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不仅明确提出了“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保障城乡居民生存发展基本需求,着力增强服务供给能力,着力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目标,而且强调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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