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商事习惯的法理特征
2017-02-25胡利明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论民族商事习惯的法理特征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民族商事习惯来源于习惯,本质属性在于商事性,特殊属性在于民族性,既没有改变“习惯”本色,又没有改变商事属性,还没有改变传统特征;既重点突出“身份标志”,又作为“习惯”和“民事(商事)习惯”的特殊标记,更成为民族习惯的升级版,以此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习惯范畴。民族商事习惯的法理特征多种多样,习惯规则宏观展现其抽象法律特征,商事习惯提供其通用特征,民族习惯确立其特殊特征,诚信善良升级其道德特征,国际商事惯例借鉴出其类比特征,商事价值构筑其核心特征。所以,民族商事习惯可以提供特定的交易和裁判规则,提升民族商事交易效率,促进优化民族地区的和谐商事秩序。
民族商事习惯;商事价值;民族特征
现代法治既引导运转国家社会,又法治操作政府机构,还法治运行市民社会,也运用于特定群体聚集的民族地区(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商事活动依赖于特殊“习惯”,这既有习惯的原始传统,又有商事习惯的具体化,还有民族商事习惯的专有化;既有“习惯”的一般特征,又有“民事”和“商事”的微观具体特征,还是“民族”的特殊特征。民族商事习惯来源于习惯传统,既有传统习惯的原始特征,又有民族地区范围内民族特色;既是普通习惯的升华,又是民族习惯的经验性总结,还是特定地区商事交易的特殊“规则”,特殊之处在于其众多法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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