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论证的自由权标准
2017-02-23冉杰
江汉论坛 2016年11期
冉杰
摘要:尊重自由权是正确的法律评价或决策的标准之一。但是对于人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享有自由权问题的解决,现有的两大主要路径都不成功:由于对于依据何种人性存在争议,而且从人性出发不能保证能推导出正确的标准,因而人文主义理论如功利主义、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难以确立自由权标准;而由于对共同善和善人缺乏公共的标准,因而现有的德性伦理学理论也不能确立自由权标准,但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德性法律论证理论则具备这一能力。基于德性法律论证理论,依据人类繁荣的客观要求,可以确立法律论证的自由权标准。
关键词:法律论证;自由权;德性伦理学;人文主义;人类繁荣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 1-0125-07
有时说一个法律评价或决策是正确的,是因为它尊重了人们的自由权。但是,人们在什么情形下享有自由权?德沃金指出:几乎所有人都承认自由权并不是唯一的政治权利,因此,自由的主张必须受到限制。于是,要解决人们在什么情形下享有自由权的问题,就需要建立并证立自由应该受到的限制是什么,确定自由的边界。对这一问题,人们主要沿着人文主义或德性伦理学的路径来加以解决,但尚存争议,因而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人文主义理论的自由权标准
人文主义是依据人性来建立行为正确标准的理论路径。但是它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其一,人性很多,以何种人性为依据存在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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