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开放性体系对商法的兼容
2017-02-21江海温长庆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江海,温长庆
(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2.华中师范大学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论我国民法典开放性体系对商法的兼容
江海1,温长庆2
(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2.华中师范大学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民法典的体例用民法学语言表述为民法典的外部体例或形式体例,是指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当今中国的民法典应采民商合一模式,有深刻的历史传统、前期私法立法与实践的现实规律以及私权统一理念等多方面的充分依据。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日益活跃,传统罗马式封闭的民法典体系受到严重挑战,民法典保持开放性体系是市场经济持续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编纂要发挥规则的适度抽象和内容的具体协调的立法技术,具体在总则、债编、物权编等各分编作适应性调整,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体系,并用这种开放体系兼容商事法,辅以配套制度,以实现民商合一的科学立法。
民法典;商事法;民商合一;民法分立;开放性体系
一、中国民商事立法的模式选择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向来难以厘清,关于彼此规范领域的争论从未停止。部门法的法典化成果是大陆法系国家展现法制发展与完备的传统象征。西方法制史中,以十二铜表法、罗马法等享誉世界的成文法为典范,民法始终独领风骚。研究罗马法的学者习惯性地对民法冠以“万法之源”的美誉。①民法为万法之源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而言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