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行拘执行年龄降至14岁
2017-02-18吴丹红
环球时报 2017-02-18
关键词:受害者
吴丹红
公安部日前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至14周岁,引发一些争议。不少法学专家反对这一措施,甚至武断地认为“没有任何严谨研究”支持其必要性,这显然有失偏颇。
首先我们应正视一个现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近年日趋明显,尤其在15岁以下的年龄段。例如,2016年某省公安机关处理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虽只占全部违法行为人总数的2%,但在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却占到总数的11.4%。相比几十年前,我国生活水平大大改善,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水平都非昔日可比,加上大众传媒、互联网中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低龄犯罪屡见不鲜。
我国刑法规定,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则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很显然,对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存在着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衔接的空档:只要其违法还没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程度,就不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连行政拘留都不行,而一旦达到,就已铸成大错,中间连个过渡处罚手段都没有。
新规定试图填补这个空档,却招致一些人反对。而反对的理由,无非是认为降低行拘执行年龄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太严厉,不利于他们身心健康,会起反作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素来强调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从其立法本意而言是否应该更侧重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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