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警船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2017-02-15
中国船检 2017年1期
关键词:船舶
本刊记者 曹 凛
北洋政府警船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本刊记者 曹 凛
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1928年),内务部、交通部、税务处、海军部和陆军部等联合制订、颁发了一些有关警船管理与检验的相关航政条规,各地警船的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由此得到保障。其中浙江的水警机构很好执行了相关航政管理的规定,东北军警船船质也迅速提高,数量增多。
警船的相关航政与检验条规
清朝警船皆归军方管辖,清末长江水师成立了水警机构,长江流域部分军船归当地警方。民国初的1912年6月,湖北水师、长江水师和荆襄水师改制成水警,当地军船全部改为警船。
1913年2月,内务部制订《长江及水师改组令》令各地水师改为水上警察,设立水上警察厅,并在各省沿海临江地区设立警船,只是军权改交内务部负责,地方长官具体执行。
1915年,《水上警察厅官制》制订颁发,各地相关机构有法可依,水警编制相对统一。1920年1月颁发的《内务部呈请将黄河水上警察照章设局并通行各省区嗣后水上警察局一律适用地方警察局组织章程》规定1919年开始“水上警察局一律适用《地方警察局组织章程》以免分歧”,更为明确地划分了水上警察局的组织体系和职责。
1917年,北洋政府内务部与交通部、税务处、陆军部联合制订、颁发了《修正军警用轮船暂行简章》12条,规定了警军用轮船的检验与注册,由海关验船师检查轮船船身与机器质量,合格后由交通部核准相关内容:包括登记轮船所有者、轮船名称、轮船容量及总吨数、轮船长广及吃水尺寸、机器马力及行驶速率、航线图文的审核、购买轮船的费用和“管船员之姓名履历”等各项内容,然后颁发警用船牌。……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