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伊斯兰教中的人权法律问题
2017-02-13王芃芃�オ�
山东青年 2016年10期
王芃芃�オ�
ISIS曾试图通过恐吓传递信息向积极打造正面品牌形象转变,从纯军事组织向政治体系转变。ISIS这么做的动因是欲树立保护人权的形象,伊斯兰教似乎等同于恐怖主义的趋向这种认知牵涉到了伊斯兰教与人权的关系。[1]
一、伊斯兰教的来源及人权观念
(一) 伊斯兰教的来源
阿拉比亚人,广义包括阿拉伯半岛上所有的居民;狭义上限于北方的阿拉比亚人;阿拉伯语,广义兼指西木叶尔-赛博伊和希贾兹的方言,自希贾兹的方言变为伊斯兰教经典的语言,并取代了也门方言之后,便成为了标准的阿拉伯语了。
穆罕默德于610年在麦加创立伊斯兰教。“伊斯兰”在阿拉伯语中,意味着“顺从”[2],穆罕默德强调尊崇唯一神“安拉”,该一神论的出现存在其历史意义。穆罕默德以伊斯兰教统一了阿拉比亚半岛、取代已经出现的犹太教和基督教、结束了半岛的部族纷争,把地理上的名称阿拉比亚改变成一个强大的统一国家。他创造了整套法律、法规和社会制度,使社会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马克思因此把穆罕默德创立伊斯兰教称为“穆罕默德的宗教革命”[3]。
伊斯兰是坚决的一神教,对超越物质界的存在具有热忱的信仰。穆斯林的宗教义务,体现在五大纲领上:信仰的表白、礼拜、施舍、斋戒及朝觐。大家熟知的圣战,是其中一个教派——哈列哲教派,将圣战的义务提升到伊斯兰教的第六种纲领的地位。伊斯兰教发展成为世界上的一大势力,是要归因于这条教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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