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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 

2017-02-13李茂久叶卫树�オ�

山东青年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实证分析

李茂久++叶卫树�オ�

摘要:随着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社会上一些不良价值观念侵蚀大学教育的方方面面,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何把握大学生犯罪的规律特点,需要从实证的角度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原因进行系统分析。为更好的应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构建科学合理的大学生犯罪防控机制提供事实基础。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宁波高校;实证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引向深入,高校校园日益“社会化”,各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校生规模不断扩大。根据美国学者马丁·特罗(Matin Trow)的高等教育大众化理论,我国已初步实现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阶段的转变。随着高校开放程度的提高,社会上一些不良的经济文化价值观念也会趁机侵蚀大学教育的方方面面,造成部分在校大学生思想认识上的混乱,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研究设计

(一)犯罪概念界定

我们在不同的领域和层次上使用“犯罪”一词,在规范的层面上,犯罪是指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社会学层面上,犯罪是指社会上的失范行为,不仅仅包括刑法所确定的犯罪,还包括其他的违法和被社会认为是有害的、不应实施的行为。根据法学的一般区分方法,无论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并没有严格区分行政违法和犯罪。最早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是英国的法律,它们将犯罪分成为一般犯罪和针对国王的犯罪。近代以来对犯罪进行分类则肇始于法国刑法,拿破仑刑法典第一次将犯罪分成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该种区分方法后来被大陆法系国家和诸多英美法系国家加以吸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沿用了该种区分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将国家公权力直接介入的违法行为全国统称为“罚法”,以区别民事赔偿的“补偿法”,也就是将法律分成了所谓的罚法和非罚法。所以,在国外,开车违章、乱倒垃圾、在公众场合对动物的不合适处分、随地吐痰等都被认为是“犯罪”,而不是违法行为。

(二)数据来源及其说明

本论文所述的犯罪频度也即犯罪率,是指一定时期和地点内犯罪现象的发生、发展变化状况。本文选择宁波地区四所高校2004—2008年所有查获的有记录的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为分析样本,出于对高校相关情况的考虑,本文隐去具体高校的名称,代替以ABCD四个字母分别予以表示。由表1我们可以发现,2004—2008年这五年中,宁波地区四所高校经过学校保卫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的犯罪人数分别为93人、65人、101人、122人和71人,总发案率分别为2.18‰、1.53‰、1.93‰、2.32‰、1.35‰。2004年—2007年,犯罪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其中2007年为发案率最高的一年;2008年犯罪率则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下降,究其原因,这一方面可能是国家注重对社会犯罪进行有效的防控从而使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数量亦出现较为明显的下降;另一方面可能是与高校和有关部门更加注重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机制构建,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犯罪防控机制有关。

三、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实证分析

(一) 当前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1、 犯罪类型多样化

社会犯罪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在校大学生犯罪现象也肯定有普通成员所共有的一些特点。同时由于在校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犯罪特点也肯定有其特殊性的一面。目前在校大学生犯罪以侵财型案件和人身伤害型案件为主,两者分别占53%和32%,占所有犯罪类型总数的85%。此外,从犯罪类型上来看还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犯罪,如网络犯罪、妨碍管理、性罪错等多种类型的犯罪,犯罪手段上则呈现出了高智能、高技术、高隐蔽以及高危害的特点。

2、犯罪时间、地点相对集中

作案的时间和地点是犯罪客观方面比较重要的内容。查获的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作案时间主要集中在晚上,占总数的46.9%,其次为下午,占总数的26.55%。查获的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作案地点主要是集中在校内,占案件总数的90.27%。而在这90.27%的校内发生的案件中,又有56.85%的案件集中发生在宿舍,其次为操场,占总数的20.47%。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校大学生犯罪作案时间、地点呈现出较明显的集中化特点。

3、犯罪主体泛化

从犯罪在校大学生的专业背景上来看,人文类专业的大学生犯罪占大学生犯罪总数的58.8%,而理工科类专业的大学生犯罪占41.2%,人文类大学生犯罪要高于理工类大学生。从大学生犯罪的性别上来看,77%的犯罪案件发生在男性学生身上,但女性大学生犯罪也不容忽视,占了犯罪总数的23%(如表2)。

四、 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环境成因

1、社会道德失范:在时代变迁、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下,市场经济“利”字当头,利益的驱使、惩戒机制的不完善使得部分国人对中华民族“诚信”、“仁爱”等传统美德弃若敝屣,义利冲突加剧,人际关系呈功利化、陌生化态势发展。部分受此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的在校大学生,漠视社会及他人的感受,理想信念模糊、价值趋向扭曲,他们错误地把此类非主流价值观念作为自己的人生信条,缺乏最起码的社会道德良知。

2、外界不良的诱因:计算机网络、电视等一些现代大众文化传媒方式已被社会各阶层所广泛接受。处在青春期、具有较强新事物接受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受此影响则更大。一方面,互联网、影视节目等拓宽了在校大学生的视野;另一方面,文化、公安等执法部门对负面文化查禁力度不够,对在校大学生不应涉足的娱乐场所管理不严,特别是一些地方对网吧监管不力,对在校大学生上网内容不管不问,域外文化中的一些糟粕就会趁机侵蚀在校大学生的身心。如果缺乏必要的辨别和自控能力,正值青春期的在校大学生很有可能会由于特有的猎奇心理而沉迷于其中,甚至有时很可能会出于好奇而效仿其中的某些情节,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家庭环境成因

1、家庭经济的原因:贫困本身并不是犯罪的原因,但生长在贫困家庭中的孩子,相对来说从家庭中分享到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温暖、正常教育等都少于其他家庭确是个不争的事实。贫困的在校大学生大多数来自农村。进入大学后,与其他一般在校大学生特别是来自城市、家境相对比较富裕的学生相比,除了学习之外,其他各方面的能力均相对较弱,因而使得不少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进入大学后就感觉自己各方面都很差,内心变得自卑、敏感、脆弱、封闭。如果这种心理长期得不到矫正,就可能导致自暴自弃,继而可能将自己所承受的各种心理压力转化为对别人的不满等行为的发生。

2、家庭环境的原因: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家庭逐渐成为家庭形态的主体之一。现在的在校大学生以独生子女占据多数。由于部分家庭从小过分溺爱孩子,造成在这种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少数在校大学生心理承受力变差,形成了部分学生自私、狭隘、缺乏同情心的人格特征。这种特殊个性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很难与他人沟通、相处。若稍遇不如意,就会以自我为中心来处理,很少考虑他人的感受与社会后果。近年来,我国城市离婚率居高不下,单亲家庭也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那些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缺乏母爱或父爱、因父母离异而被同学歧视、挖苦的青少年,容易与社会和他人疏远,造成不合群的性格特点;他们更容易变得自卑、孤僻、冷漠,造成人格缺陷。

(三)个体成因

1、认识特征:认识特征很大部分表现在自身的意识特征上,在校大学生犯罪人大多处于青春期,智力水平较普通的同龄人为高,具有实施某类犯罪所需要的灵活、敏捷的思维和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他们的情绪体验非常复杂、丰富。但由于处世经验不足,他们对情感控制的能力又相对较弱,认识的能力和认识的程度都比较小,其行为认识特征表现出明显的盲目性和冲动性。这种冲动性的行为认识特征,往往会导致极为严重的校园犯罪行为的发生。

2、心理成因

在校大学生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不同类型的犯罪表现在他们身上就具有不同的特点,即便是同一类的犯罪,基于不同的需要特征,犯罪动机也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在校大学生的犯罪动机包括享乐、发泄、报复等几个方面。在校大学生虽然大多数已经是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但由于涉世未深,生活经验的欠缺加上个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性格特点、为人处世、兴趣爱好等方面必然有所不同,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思想动机。在外界某种不特定的因素的影响下,也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动机,从而引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产生报复的动机、发泄私愤的动机等就容易造成侵犯人身伤害型案件的发生;贪图享乐的动机就容易造成侵犯财产案件的发生等。

(四)教育体制与高校成因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逐步确立了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战略目标。深化教育体制改革。随着高校扩招的持续进行,伴随着在校大学生数量增长的同时,高校在管理、教学等方面的难度增加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一方面可能降低在校大学生培养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犯罪基数的增加。部分高校存在的管理措施与教育手段的缺失、相应防范机制的滞后等都容易使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几率上升,在校大学生犯罪率上升就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在这样的整体背景下,对在校大学生的思想意识形态的教育,从内容而言,脱离实际,“假、大、空”现象严重;从方式上看,多属于“堵漏洞式”的教育;从程序上看,多是“一阵风”、“雷阵雨”,盲目迎合社会时尚,习惯于实用性、运动式的教育;忽视在校大学生的情感和人文意识的培养。缺乏必要的法制教育引导和解释。目前,高校后勤服务普遍采用企业化的运作模式,从业人员也由过去较稳定的高校内部职工为主体,逐步变为流动的暂住人口为主。服务人员的意识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高校的归高校,后勤的归后勤,不同的运作机制,不同的追求目标,带来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体系的真空,导致犯罪防控工作出现盲点。

[注释]

①因人员工作调动,C学校保卫处无法提供2004年、2005年相关数据,故2004年、2005年总犯罪率统计时,将该学校影响因素排除在外。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学院,湖南 永州425199;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 宁波3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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