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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军婚保障机制
——以华北抗日根据地为中心的考察

2017-02-08岳谦厚

关键词:保障机制根据地军人

岳谦厚

(山西大学 近代中国研究所, 山西 太原 030006)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军婚保障机制
——以华北抗日根据地为中心的考察

岳谦厚

(山西大学 近代中国研究所, 山西 太原 030006)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军婚的保护既有法律条例的硬性规制,又有各级政府的行政支持和舆论引导。从最初宣传“婚姻自由”到保护军婚条例颁布,再到进一步限制抗属离婚,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妇女和军人在离婚问题上的微妙对抗与妥协。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群众的参与,优抗政策的完善、代耕代收活动的开展,深入基层的妇救会、广泛活跃的慰问团,均折射出政府、抗属和群众在保护军婚问题上的现实诉求与实践努力。每一期报纸杂志、每一支民歌小曲、每一场拥军演出,均再现了帮助军人建立家庭、解决生活困难和调解家庭纠纷的群众热情,以及模范抗属安心守候及积极生产的革命情怀。在此过程中,妇女改变了传统单一的家庭角色,走向社会,参加根据地建设,成为抗战救国的一支基本力量。对战时妇女形象的塑造与革命意识的培育使“婚姻自由”思想服从于抗战大义,成为“一切为了抗战”的时代注脚。

抗日根据地; 婚姻自由; 抗属; 军婚保障

抗战时期许多家庭婚姻关系紊乱、两性关系复杂,离婚、重婚、同居、通奸等现象屡见不鲜。尤在战争激烈进行之时几乎家家都有丈夫子女参战,有人牺牲了,有人音信难通,加上家庭生活困难,抗属①焦虑不安;其中一些人不安于室,打着“婚姻自由”旗号出现改嫁、招夫、与人相好等事情,严重影响军心民心。中国共产党为此多次修改相关政策、法律,甚至颁布专门的军婚保护条例,为军人建立特殊的婚姻保障机制。然军婚在更多时候是党(国家)、军人与妻子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三者间的冲突不仅关涉个人婚姻、家庭幸福,更与社会和谐、政权稳定息息相关。实际上,保护军婚既是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亦是其社会治理的一种“策略选择”。探讨这一问题不仅为根据地婚姻关系研究提供新思路,同时对了解这一时期群众生活亦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抗日根据地史研究走向深入,对根据地群众生活的关注程度日高,其中对民众婚姻特别抗日军人婚姻的讨论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笔者先前的研究已对军婚保护制度设计及其实践困境进行了一定发掘,但对军婚保护体系、运作模式及其特征未做拓展性研究②。基于此,本文以华北抗日根据地为中心,以女性、婚姻与革命关系的视角,考察军婚保障机制下的法律、政府与群众行为,揭示中国共产党是如何规范女性活动并解决“婚姻自由”与“一切为了抗战”之间矛盾的,希望进一步丰富对中国共产党革命的认识。

一、军婚保障的法律制度安排

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军婚政策是1931 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该决议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③这一政策在之后的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各根据地结合本地区新情况新问题发布命令或制定单行条例,对军人婚约解除、离婚及破坏军婚等方面做出细致规定。

(一)关于婚约解除问题

“早在苏维埃红军时期一些妇女在结婚前先问未婚夫:‘你当不当红军?当红军不能同你结婚’。更有一些原与红军士兵订了婚的女子现在多废了约,其结果引起红军士兵对地方政府和废约女子的怨恨,导致军心不稳。”④到抗战时期,随着战争持续扩大,为动员更多青年参军,对抗日军人婚姻的保护范围明显扩大,特别对其婚约亦予以了同等保护。如《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规定:“抗日战士与女方订立之婚约,如该战士三年无音讯,或虽有音讯而女方已超过结婚年龄五年仍不能结婚者,经查明属实,女方得以解除婚约,但须经由当地政府登记之。”⑤华北各抗日根据地亦然。如《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对抗战军人提出解除婚约时,须经抗战军人本人同意,倘音信毫无在二年以上者,不在此限。抗日军人订婚后,多年有音信但不能回家结婚,而女方年龄已超过二十岁,可请求解除婚约,但在此项修订办法颁布后,女方年龄已达二十岁者,得延长一年。”⑥《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凡与抗日军人定有婚约者,非对方毫无音信或者音信中断满三年者,不得解除婚约……违反本条例与抗日军人之未婚妻订婚或结婚者,其婚姻无效,其因此所受之任何损失,概不予以法律上之保障。”⑦《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规定:抗战军人订婚后男女双方非得对方本人同意不得解除婚约,但音讯毫无在4年以上及对方已逾结婚年龄2年以上者不在此限⑧。像战士马同喜未婚妻家里违背婚约之事的处理就很有代表性:“(吕梁)九区黑水沟成明玉之女,是战士马同喜未婚妻,娘家因生活困难,去年又与马家洼高子良订婚……娘家迫婆家写退婚约后,马家洼马孝德为媒,以聘礼白洋一百六十元,与罗产分队长王念儿订婚,拟于十月结婚。政府查明真相后,给以如下处理:(一)媒人马孝德明知为军人未婚妻,政府曾制止退婚;王念儿也知此情,且身为干部,二人明知故犯,故处罚媒人三万元,王念儿所出财礼一百六十元,给马同喜赔偿名誉损失。(二)娘家成明玉是二次再犯,本当送政府法办,但念及他家中困难,从宽处理,以没收白洋九十二元,给战士马同喜买地十一亩,着成明玉代耕,直到马同喜荣归之日。收获粮食供给马同喜未婚妻,即他自己女儿吃穿之用。(三)对马孝禄(马同喜父亲)写退婚约,指出既对不起儿子,又违反法令,但因出于被迫无奈,故当面给以批评。余存六十八元,买成地代儿保管。”⑨事实上,在根据地公开要求解除婚约现象十分普遍,故各级政府对之严加防范,已解除婚约者(战士本人同意者除外)主动追回并负责解决其生活困难。这种举措旨在稳定军心、保证战争胜利。

(二)关于离婚问题

(三)关于破坏军婚处罚问题

二、军婚保障的行政支持体系

(一)政府支持

(二)妇救会襄助

不过,妇救会最引人注目的工作是调解和处理抗属婚姻纠纷问题。为妥善解决抗属婚姻纠纷,妇救会做了大量工作,她们深入农户为抗属排忧解难,有的替抗属给部队写信,千方百计地与其丈夫建立联系。一旦抗属提出解约离婚诉求,妇女干部往往劝其放弃决定,教育其个人利益要服从抗战利益,并明确提出“创造新时代的贤妻良母和模范家庭”口号,让她们自觉认识到成为抗属如何重要如何光荣,以达到保护抗日军人婚姻的结果。实际上,除部队已有死亡通知书的女方可改嫁外,其他一律不准离婚。妇救会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被淡化,仅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群众团体服务于民族战争。

(三)其他部门协作

三、军婚保障的舆论运作机制

要使群众真正融入军婚保障机制之中,仅凭法律条例、政策规范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调动群众热情、启发群众革命觉悟。只有在群众中造成优待抗属、保护军婚的热潮,才能使政府法令贯彻实行。然在农民占据主体的群众中宣传、推广新思想绝非易事,以农耕为主要生存方式的现实亦使那些能够心甘情愿送夫参军、挑起家庭重担的女性少之又少。因此,抗战教育、舆论引导尤其重要。

四、军婚保障机制下的民间因应

(一)书写的记忆

(二)实践的难局

抗战唤醒国人民族意识,参军参战成为广大青年男子的选择,同时亦影响了根据地妇女的婚姻观念。与军人结合不仅仅是青年男女自己的事,更大程度上融合了革命需求。在根据地,“妻子送郎上战场,母亲叫儿打东洋”的观念备受推崇,抗属亦受到根据地政府特别优待。但战争随时可能让抗属成为寡妇,再加上日常生活举步维艰,让一些女子对与军人结合望而却步。

战争改变女性人生并带给其新契机,然新契机背后有许多难言的辛酸。尤其抗属在享受优待之时面临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日伪时常打击报复她们。

五、军婚保障机制的特征

在民族生死存续的关键时刻,中国共产党采取一切方法保障军婚和谐、维护军人家庭稳定并带有鲜明的“中国共产党特色”。

(一)持续性

(二)广泛性

军婚保障机制的参与者广泛,不仅仅有政府部门、立法机构,还有各民间团体、妇救会和乡里宗亲组织等,更有无数热心群众拥军优抗,虽是个人婚姻却是社会和国家建设。其内容不限于政府文件或法律条例的要求和限制,不单单限制抗属解约离婚,更调动一切资源解决具体生活困难,在全社会宣传营造抗属光荣、参军光荣、优抗光荣的舆论氛围。如前所述,帮助战士建立家庭、组织代耕代收、逢年过节座谈慰问、宣传塑造优秀典型等都是军婚保障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三)协作性

保障机制的有效运作是政府、社会团体和群众协作配合的成果,是法律、舆论、道德多种势力交汇而成的结果;其中政府是主导,群众是主体,他们通过法律条例规范限制群众和妇女行为、通过舆论宣传和道德感召引导妇女和群众向着中国共产党希望的方向努力,这种自上而下的因势利导和自下而上的行动配合使得军婚保障机制得以有效运作并不断得以完善。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像中阳二区高家圪塔高有保和河曲坞头村张树廷都是参加部队后在政府关怀和群众帮助下娶了媳妇,而像兴县五区魏家滩村主任代表尹性明之类破坏军婚的人既要接受政府调查处罚,又要面对群众的声讨。

(四)强制性

(五)发展性

随着革命发展,中国共产党对军人婚姻政策进行了调整。红军初期受新思想影响奉行婚姻绝对自由的原则,后因“扩红”困难开始限制离婚或解除婚约。抗战全面爆发后,为解除战士后顾之忧,对抗属解约离婚做出细致规定,延长抗属提出离婚年限,而符合离婚条件者则拖延办理时间;在抗战最艰苦时期更在原则上不允许离婚改嫁以安抚军心。同时,政府行政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一系列拥军优抗政策相继出台,社会舆论因势利导,军婚保障机制渐趋完善。面对具体的军婚问题不以一纸判决了事,而是问明缘由,该处罚的处罚,该帮助的帮助。各级干部、妇救会甚至邻里乡亲都会做女方工作,摆道理、讲事实,说典型、比先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直到女方主动放弃解约离婚念想。不过,中国共产党军婚政策及其实践带有鲜明的战争烙印和浓厚的革命情节,这是毫无疑义的。

注释

①“抗属”系“以抗日军人之配偶并与抗日军人在一个家庭经济单位之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依其为生之祖父母与未成年之弟妹)为限”,而本文则以出征抗战的男性军人妻子或未婚妻为研究对象,特此说明。

②详见岳谦厚:《边区的革命(1937-1949)——华北及陕甘宁根据地社会史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369-434页;岳谦厚、徐璐:《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军婚问题》,《晋阳学刊》2014年第1期;岳谦厚、杜清娥:《华北革命根据地的军婚保护制度与实践困局》,《安徽史学》2015年第1期;岳谦厚、罗佳:《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女性离婚问题——以晋西北(晋绥)高等法院25宗离婚案为中心的考察》,《安徽史学》2010年第1期;岳谦厚、张婧:《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女性婚姻关系解体时的财产权》,《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3期;杜清娥、岳谦厚:《太行抗日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待遇及其冲突》,《安徽史学》2016年第3期;岳谦厚、王亚莉:《陕甘宁边区的抗属形象及其模范塑造》,《山西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等等。

④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199页。

⑧《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山西省档案馆,档案号A90-2-90。

⑨《关于优抗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晋绥日报》1946年10月7日第2版。

⑩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320页。

责任编辑 梅莉

The Protective Mechanism for Soldiers’ Marriage by the CPC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A Study Centered on the Anti-Japanese Base in Northern China

Yue Qianhou

(Institute of Modern China, Shanxi University, Taiyuan 030006)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the CPC managed to protect soldiers’ marriage by some hard legal rules as well as the administrative support and media lead of governmental sections in all levels. From the initial propagation of free marriage to the promulgation of protective law for soldiers’ marriage, and then to the further limitation on divorce of Anti-Japanese soldiers’ family, all these made a mirror of the delicate resistance and compromise of the CPC, women and soldiers in the matter of divorce. The effort of governmental sections,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masses, the improvement of top priority of Anti-Japanese policy and the promotion of substitutive cultivation and harvest, along with the deep-into-the-basic-level women salvation association and the widely active consolatory delegation, all these reflected the practical appeal and effort of the government, Anti-Japanese soldiers’ families and the masses in protecting soldiers’ marriage. In the process, women went out of family by changing their monotonous,traditional role,participat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nti-Japanese base and became a fundamental force for Anti-Japanese war.The molding of women image and the cultivating of women revolution sense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made it highly accepted that the concept of free marriage must be subject to the faith of fighting against Japanese, making the epoch note that all is for Anti-Japanese War.

Anti-Japanese base; free marriage; Anti-Japanese soldiers’ family

2016-10-18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华北及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问题研究”(12AZS01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太行山和吕梁山抗战文献整理与研究”(16JZD035)及“山西省‘三晋学者’特聘教授支持计划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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