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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反腐“第一案”

2017-02-07赵永春山东

老友 2017年3期
关键词:天津地区时任河北省

文 赵永春(山东)

新中国反腐“第一案”

文 赵永春(山东)

1951年11月21日,河北省第三次党代会在当时的省会保定召开,这次党代会实际上是布置如何贯彻中央关于“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工作的一次会议。

时任省委副书记马国瑞传达了毛主席关于增产节约的号召和中共中央华北局有关指示后,会议开始讨论。这时,天津地区副专员李克才第一个站了出来,面对800多名与会代表,公开揭发了原天津地委书记、时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的贪污腐败行为。李克才的发言长达一个小时。随后,天津地区的代表也纷纷揭发刘青山、张子善。省委、省政府当即决定,成立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调查处理委员会,同时将案情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报告。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主席杨秀峰担任,时任河北省检察署检察长孙光瑞和省监委主任李国华、省法院院长宋志毅分别担任委员,并成立办案组,由孙光瑞任组长,负责侦讯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

调查处理委员会成立后,先是以委员的名义将在苏联学习的刘青山调回。12月2日,刘青山一下火车,先到他在天津的办事处休息。听说自己要受到审查,他拍着桌子吼道:“出什么事了,还能开除老子的党籍?!”有关办案人员打着圆场说:“你辛苦了,咱们先出去吃饭。”边说边拉着刘青山上了汽车,直接抵达省公安厅准备的看守地点。张子善已于11月29日被逮捕。12月4日,二人均被开除党籍。

1952年1月18日,孙光瑞签署了河北省检察署对刘青山、张子善特大贪污案的公诉书。公诉书认定,刘、张在治理潮白河、海河、永定河、大青河等工程中,无视党纪国法,不顾人民疾苦,利用职权贪污机场建筑款、治河款、救灾粮、干部家庭救济款、地方粮及克扣民工工资、骗取银行贷款等,共计171亿6272万元(旧币,下同),借机关生产名义进行违法经营,并交送49亿元巨款给奸商张文义倒卖钢铁、木材,瓦解国营厂矿,任其投机倒把,扰乱金融秩序,使人民财产损失14亿元之多。

关于此案的量刑,当时党内意见也不统一。有人提出重判不毙的请求,华北局拿出的意见是判处死缓。在征求天津地区500多名党员意见时,60%的党员同意判处刘青山死刑,40%的党员反对,同意判处张子善死刑的多一些。

毛泽东对此案极为关注,亲自过问和批准了对刘青山、张子善特大贪污案的处理,并对替刘、张二人说情的人说:是要他们,还是要新中国?正是因为他们两人的功劳大,地位高,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才有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判决前,孙光瑞和省委秘书长李子光一起,到看守所与刘青山、张子善进行了最后一次谈话。刘青山说:“枪毙我吧,可以教育更多干部。”张子善则问能否上诉。随后,孙光瑞向他们宣布了党中央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行刑和善后的4条具体措施:不打脑袋打后心,公费购置棺木,亲属不按反革命家属对待,子女由国家抚养。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法院组织临时法庭,在保定市广场召开了近万人参加的公判大会,时任河北省政府副主席薛迅在大会上控诉了刘青山、张子善的罪行,杨秀峰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令。宣判之后,刘、张二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新中国反腐“第一案”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对广大领导干部为官清廉和党风党纪教育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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