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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问题

2017-02-05

党员生活 2017年1期

有哪些具体情形规定

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有哪些具体情形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办法》规定:

不作为情形主要有: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的;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的等。

乱作为情形主要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的;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等。

慢作为情形主要有: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等。

行政问责是监察机关的“专利”吗

问:行政问责是监察机关的“专利”吗?

省纪委法规室:《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实施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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