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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事诉讼的相关概念浅议茶叶侵权的保护救济途径

2017-02-04张岭梓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福建茶叶 2017年2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法律责任救济

张岭梓(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91)

基于刑事诉讼的相关概念浅议茶叶侵权的保护救济途径

张岭梓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91)

刑事诉讼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逐渐建立形成的一系列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的概念异常广泛,从内容到原则与管辖再到诉讼参与人以及辩护代理和强制措施等均被包含于刑事诉讼的范围。本文以刑事诉讼的相关概念为切入点,对茶叶侵权的保护救济途径进行了探析。在论述了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与管辖范围后,又从三个角度对茶叶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最后结合刑事诉讼的相关概念对茶叶侵权保护的救济途径提出了具体可行性建议。

刑事诉讼;茶叶侵权;保护救济;管辖范围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大众沉迷于对利益的盲目追逐中,其法律道德底线被一而再再而三地拉低,食品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我国作为茶叶生产大国,其茶叶品质因为“黑心茶商”的不法行为而令人担忧。同时,消费者也由于举证行为难以正常开展,导致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而使得大量茶叶侵权案件中受害者的救济路径愈来愈狭隘。而刑事诉讼作为刑事实体活动的法律保障,其为茶叶侵权中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能使其依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其切身利益。

1 刑事诉讼的相关概念

通常情况下,诉讼活动依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而刑事诉讼是指在诉讼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追究被诉者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实体法律,其以刑事诉讼活动作为调整规范对象。我国奉行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的原则,刑事诉讼是刑事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其对于诉讼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鲜明的促进意义。毕竟,程序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其能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司法人员的活动,赋予了不同刑事诉讼主体的不同权利与责任,能有序地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是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底线,其管辖制度以及实施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举证与调查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疑罪从无”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的指导原则,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1.1 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刑事诉讼的原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而确立的法律规范,其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紧密相联,是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反映,既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又能促进人权的保障。依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以及审判权均由不同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其中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则依法受理刑事案件。不同司法机关所承担的职权也不同,但却都是相互独立的,其不受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扰,只须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相应职权即可。同时,司法机关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彼此之间是相对独立的状态,其相互配合却也互相制约,以便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另外,被诉者有辩护权,其既可以依法进行自我辩护,也可以委托相关人员担任辩护人,通过辩护来保障自己的人权。当然,最重要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未经其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只有法院才能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定罪。而且对于被诉者的法定不予追究责任情形,也应该依法不得进行追究。

1.2 刑事诉讼的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根据刑事案件性质的不同对其进行不同的管辖划分,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通常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依照公检法机关职能的不同而将刑事案件依法划分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分别自行管辖。不同的刑事案件其所属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侦查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主导进行的,对于特殊案件则有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至于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此外,依据审判机关第一审权限的不同,可将其氛围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依照刑事案件第一审审判权限的不同,将其依法归置到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则是在同一级别的法院之间因为刑事案件所属地域范围不同而依法对其进行划分,不同法院对同一刑事案件同时享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依法对其行使管辖权,但是必要时刻也可以将刑事案件移交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专门管辖是指特殊案件由特殊法院管辖,例如军事法院与铁路运输法院所受理的刑事案件就是专门管辖。

2 茶叶侵权的法律问题分析

2.1 茶叶保护立法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茶叶侵权保护措施,但是,其大多是单行条例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而且物质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茶叶侵权案件呈现出了新的法律特征,滞后的茶叶法律保护体系与当前的茶叶侵权现状不相符合,而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茶叶侵权案件,茶叶法律规范也愈发显得捉襟见肘。“法无禁止即自由”,茶商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托词,钻法律的空子进行非法行为,生产低劣不合格的伪劣茶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在茶叶的生产、加工、制造与销售环节中,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依法规制,进而导致茶叶产品的质量问题愈益严重,消费者也因为举证责任的不能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使得茶商的不法行为日益猖獗,严重损害了我国茶叶的美誉。

2.2 监督执法体制存在缺陷

茶叶属于我国农产品的一部分,与其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大多是以农产品法律规范的形式而存在。农产品的法律保护体系也在逐日完善,但是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并没有得到依法规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监督制约。面对茶叶侵权案件,受害者在向相关的机关提出维权请求时,执法机关并不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对茶叶侵权者进行依法追究。执法不严是我国当前茶叶侵权案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其不作为的行为助长了茶叶侵权者的气焰,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也使其更加为所欲为。另外,茶叶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往往会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其性质内容也是随着案情的发展而有所变化,进而会出现不同人民法院对同一茶叶侵权案件享有同等的管辖权,然后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各法院会相互推卸,各职能部门也会因此而陷入混乱的局面。所以,不健全的茶叶侵权案件监督体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茶叶市场混乱局面的形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3 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不合理

当前,我国茶叶侵权案件日益频繁,茶叶侵权性质也越来越恶劣,主要是因为其犯罪成本太低,法律责任意识淡薄。我国对于茶叶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中对于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规定尚不明确,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清晰,进而使得茶叶侵权人肆无忌惮地触碰法律底线。我国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以法律为准绳对所有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化制约。然而,我国茶叶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却陷入了不合理的误区,茶叶侵权案件越来越复杂,其所要求的法律责任制度也应该愈发完善具体,但是其制度却漏洞百出,不仅没有做到罪责罚相适应,而且连被害人的相关权益都无法予以保护,甚至沦为一纸空文,茶叶侵权人不能依照其所犯罪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刑事诉讼的相关概念下的茶叶侵权保护救济途径

3.1 以刑事诉讼原则为指导,加强茶叶侵权的保护立法

现阶段,我国茶叶侵权案件屡屡发生,滞后的茶叶侵权保护法与低成本的法律责任制度,使得茶叶侵权行为更加猖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面对嚣张的茶叶侵权行为,我国应该以刑事诉讼原则为基石,完善茶叶侵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大对茶叶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首先,根据当前刑事茶叶侵权行为的现状,立足于茶叶市场的发展状况,确立茶叶侵权法律保护措施,形成完善的茶叶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而后,执法机关也应该切实做到执法必严,以法律规章制度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对于茶叶侵权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司法机关应该依法根据其职能权限对茶叶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然后彼此之间在相互配合中分工合作,共同打击茶叶侵权行为,将茶叶侵权者的每一违法行为都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下。

3.2 建立完善的茶叶侵权监督体系,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茶叶是我国农产品的支柱,其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茶叶品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茶叶国际化之路的顺畅度。然而,作为茶叶故乡的我国,茶叶品质低劣的原因是不健全的茶叶生产安全监督机制,为茶商的不法行为提供了方便。所以,我国应该依法成立专职的茶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专门负责茶叶的生产加工制造的监督工作,使得茶商的刑事违法行为无机可乘,将其不法行为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之中。而后,我国执法机关也应该加强彼此间的分工与合作,在打击茶叶侵权行为时也应该加强合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应该依照刑法规定,对彼此的工作进行严密监督,从而促进完善茶叶侵权监督体系的形成。另外,我国也应该依法成立茶叶刑事侵权案件的监督小组,专门负责茶叶侵权刑事案件工作的开展,加强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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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岭梓(1981-),女,河北保定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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