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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诉讼法视角下茶叶侵权的保护救济

2017-02-04罗丽萍

福建茶叶 2017年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茶叶

罗丽萍,林 威

(赣南医学院,江西赣州 341000)

试析刑事诉讼法视角下茶叶侵权的保护救济

罗丽萍,林 威

(赣南医学院,江西赣州 341000)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程序法的重要意义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本文在阐述了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与基本原则后,又结合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当前的茶叶侵权现状进行了解析,并最后以其为出发点探讨了茶叶侵权的保护救济途径。

刑事诉讼法;茶叶侵权;保护救济

程序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尤其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任何不当的程序操作规则都可能会对案件真相的揭露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将会使案情的发展更加扑朔迷离。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完善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将会促进刑事案件向程序化与公平化、有序化迈进。茶叶侵权案件在我国的发生频率较高,并且案件所涉及的刑法知识也较为复杂,司法机关为了查出真相,在参与茶叶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时,会忽略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制度而使用非法手段,进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刑事诉讼法沦为一纸空文。

1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概述

刑事诉讼法是以刑事诉讼为基础而形成的一套法律规范,其主要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与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规范性制约。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包括了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力与义务,还涉及到了刑事诉讼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力与义务,甚至还囊括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同时,证据规则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也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从广义上来讲,刑事诉讼法是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一切法律制度,但从狭义上而言,刑事诉讼法则仅仅指国家所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法典。然而,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的概念都是从广义上加以解释。

1.1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法律制度的形成都是经济形态的反映,并且与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紧密相关。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则是属于资本主义类型的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则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所以,刑事诉讼法自其产生之处就被打上了社会形态的烙印。从我国当前的国情来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规范的诞生必须以宪法为指导,任何法律条文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极失效。而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其属于我国基本法的范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无可取代的地位。另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其实质是对国家刑罚行使的一种制约,其规制的是刑罚实施程序。所以,究其本质,刑事诉讼法隶属于程序法的领域,其与刑法相对应而成构建了我国完善的刑法法律体系。当然,从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关系来看,其是以公法的形式而存在。公法是以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法所针对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后所引发的问题。总之,刑事诉讼法在我国不可或缺的,其性质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要联系我国社会形态与其具体的内容进行客观讨论。

1.2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参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十四项。我国奉行侦查权、检察权以及审判权分立的原则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另外,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且不受任何人的干预。法官与检察官只需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与判定,不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当然,国家司法机关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基于案件事实适用正确的法律。同时,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彼此在制约与协作中共同促进刑事案件程序的正常开展。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权,其既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为了保证审判的公平,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开审判的原则,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人民法院应该对所有的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再者,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也可以在法庭审判时进行自我辩护。而凡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罪犯,只有经过法定审判程序后,其才可以被认定为有罪。这些基本原则在相互联系中也相互牵制,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2 刑事诉讼法视角下茶叶侵权的现状分析

2.1 茶叶侵权的保护法律不完善

我国作为茶的故乡,饮茶之习俗自古就有。人文主义的兴起推动了茶文化的发展,而饮茶之风也再度风靡于全国,因而也就带动了茶业经济的发展。然而,繁荣的茶业经济带来的却是日益猖獗的茶叶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在打击茶叶侵权活动时,会因为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而对层出不穷的茶叶侵权案件束手无策。在茶叶侵权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无法充分利用自身的职权开展立案侦查工作,也无法在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证据后因为审批程序的缺失而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进而只能眼睁睁看着犯罪嫌疑人从自己眼皮底下逃脱。人民法院在参与茶叶侵权刑事诉讼活动时,由于茶叶侵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成熟,而无法对新出现的茶叶侵权案件进行依法审判,只能援引判例法的相关规定,打击茶叶犯罪分子的非法行为。检察机关虽然拥有刑事诉讼的监督权,但是在同属于司法体系的分支,其在监督茶叶侵权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工作时,却难以做到绝对公平,甚至极有可能会包庇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的非法行为,从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

2.2 证据搜集与审讯行为呈现出非法性

证据是进行刑事审判与定罪的依据,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抑或是人民检察院的所有刑事活动都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而开展。但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参与茶叶侵权案件的刑事诉讼活动时,其证据的搜集忽视了证据裁判的原则,以非法取证的形式对证据规则进行不合理适用,进而导致证据的效力大为降低,甚至失去了法律效力。例如,在伪劣茶叶品质的打击案件中,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置证据的关联性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于不顾,趁机以查案为缘由,公报私仇或者牟取个人私利,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性。另外,人民法院对于茶叶侵权案依法享有审判权,刑事诉讼法视角下的茶叶侵权案为二审终审制,即任何案件在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将不能再上诉只能进入执行程序。然而,在某些茶叶侵权案件中,某些地区为了保护地方势力,而利用二审终审制这一审判原则将影响恶劣的茶叶侵权案进行打回处理,不断利用发回重审的程序将性质恶劣的茶叶案件按压在其所属范围内,进而导致茶叶侵权案中的受害人上诉无门只能暗自吞咽苦果。

3 刑事诉讼法对于茶叶侵权保护救济的启示措施

3.1 坚持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具有鲜明的指导性意义,其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的理论体系。我国当前的茶叶侵权刑事诉讼活动更应该以其基本原则为导向,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应该坚持刑事诉讼原则。首先,公安机关在进行茶叶侵权案件的侦查时,应该明确自己的职权,合理的运用证据规则,以关联性原则为指导,对茶叶侵权案件的证据进行合法处理,只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排除非法的不合理的证据。而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参与茶叶侵权刑事诉讼活动时,也应该分别依法独立地行使其审判权与检察权,其应该从案件的事实出发,根据我国茶叶侵权保护的法律与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推动案件向前发展。另外,在茶叶侵权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也应该秉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法对茶叶侵权活动采取强制措施,进而维护我国茶叶市场良好的经济秩序。

3.2 完善茶叶侵权的保护法律体系

面对越来越猖狂的茶叶侵权行为,茶叶侵权的保护法律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其所涉猎的法律规范不能有效地打击茶叶犯罪,甚至其纰漏之处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所以,我国应该以当前的茶叶侵权现状为出发点,制定完善的茶叶侵权保护法律体系。一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茶叶法律保护体系,以其为基础建立健全的茶叶侵权法律保护体系。从保护当事人权益出发,以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结合刑事诉讼的特点,对茶叶侵权保护法律进行融合性添加,以促进完善的茶叶保护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可以立足于其参与茶叶侵权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状况,根据其在实务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可以对茶叶侵权保护法律制定提出科学化建议。

4 结语

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一旦触犯了法律,那么其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诉讼法是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同时也是人权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茶叶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狂,单一的刑法无法强有力地打击茶叶犯罪,甚至可能会在茶叶犯罪活动中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其以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间的关系为客体,所规制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工作行为。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屏障。在打击茶叶犯罪之时,又能有效地促进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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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丽萍(1984-),女,江西赣县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林 威(1978-),女,黑龙江伊春人,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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