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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定义探究

2017-01-30杞月诗

山西青年 2017年10期
关键词:物质性犯罪行为后果

杞月诗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88



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定义探究

杞月诗*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88

刑法理论通行的危害结果的定义里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与危害行为这两组概念含混不清。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件,并不涵盖仅具有发生可能性的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应定义为:法定的某种犯罪所要求的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现实化的物质性损害的后果状态。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客体

一、对刑法理论中通行“危害结果”概念的总结

我国学界尚未就危害结果的概念达成一致,有四种主流观点:1、危害结果有广义、狭义之分,前者指危害行为引发的一切危害后果,后者指侵害某罪的犯罪客体而生发的直接危害后果;2、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作用于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引发的现实危险;3、危害结果为危害行为使刑法所保护法益受损的具体侵害事实;4、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使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有受损之虞或切实受到的一定损害。

这些观点的微妙差别缘于学界对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与危害行为的关系及危害结果的范围是否囊括现实危险或可能损害的理解有所不同。要科学定义危害结果,就需缕析这些关系。

二、对刑法中“危害结果”概念的正确解读

(一)危害结果反映了危害行为使为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损的客观事实。结合我国刑法的因果关系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的必然后果,有危害行为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必受侵害,所以危害结果能够反映出危害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程度。

(二)危害结果是某种后果状态,由为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经危害行为受损后形成。有几层含义:第一,是由危害行为而不是其他因素引起的这种后果状态,否则不能称为危害结果;第二,这种最后状态明显区别于事物的原初状态,如故意杀人形成死亡的后果状态,与死者活着时明显二致,这种无生命迹象的死亡状态即故意杀人罪的危害结果。倘若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经危害行为侵害但却未产生后果促成原始状态的改变,则不视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第三,每种具体的犯罪罪名均有其要求的特定的危害结果。但往往存在着特殊情形:危害行为没能达到形成某种犯罪所要求的相应危害结果的该当程度,而是引起了或轻于或重于该罪相应危害结果的后果,如故意杀人却只造成受害人重伤的情形,其结果便是故意杀人罪所相对应的死亡结果之外的犯罪后果,而这些也是危害结果。之所以要明确分辨是某种犯罪要求的特定的危害结果还是其以外的危害结果,就是因为这对犯罪者的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三)危害结果是一种物质性实害后果。有观点认为,物质性、非物质性损害结果都属危害结果,继而所有犯罪都有危害结果。其实这种认识非常不妥:1、与实际不符,现实中很多犯罪明显未产生任何损害后果,如开枪杀人未遂,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并无损害;2、诸如因果关系的、结果犯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中本预期的等等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危害结果,皆是指有形性的物质实害后果;3、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危害结果自然能折射出犯罪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损的事实及其损害程度,故其不包括非物质性损害,因为非物质性损害结果虽然本身也能某种程度上彰显犯罪行为使社会关受损的事实,但其属非直观认识,因不可量化、具化而无法揭示损害程度。其次,危害结果只能是一种实害后果或现实危险,而非危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险状态。第一、危害结果通常表现为已经实际发生的某种损害事实,而危险状态通常仅停留在有发生实际损害后果可能的层面,损害可能性与危害后果的实际实现相差甚远;第二、危险状态的概念本身具有抽象性,因其难以量化评定,故不具备危害结果本应附带的评价机能;第三、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危险犯与实害犯概念相对应,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我们知道危险犯是未产生实际损害结果的犯罪,那么相应地,危险状态就不应属于本来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四)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件。危害结果的概念明显区别于犯罪客体,后者反映的是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害,而前者则表明这种侵害所具化的损害后果,有侵害不必然有损害后果,如开枪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虽然侵害了人的生命权,与刑法保护正常社会关系的理念背道而驰,但并不具备致使他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不难发现危害行为的实施不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其次危害结果不属于能够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必备要素。实践案例中,有些犯罪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结果,但因其行为本身具备为刑法所规制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理论上一概应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开枪杀人未遂虽没有产生实际性的损害后果,但仍应受到刑法的批判。故而危害行为的实行是构成犯罪的前提,但没有危害结果,并不影响一些犯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危害结果应当定义为:法定的某种犯罪所要求的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现实化的物质性损害的后果状态。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聂慧苹.论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J].当代法学,2011(04).

[3]彭文华.危害结果概念:反思与重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08).

杞月诗(1996-),女,汉族,湖北十堰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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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0-02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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