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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

2017-01-30白志潮

山西青年 2017年2期
关键词:制度

白志潮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

白志潮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是民法中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传统民法的理论中,善意取得制度仅在动产范围内适用,因为动产物权是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则为登记,因此推定民事主体应该对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很清楚,不应该由善意取得制度对此加以调整。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却对此问题作出了创设行的规定,即善意取得制度使用动产及不动产领域。虽然学界对此仍存在争议,但足以见得善意取得制度在对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发挥的作用在逐步扩大,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的含义,适用范围的概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进行总结。

善意取得制度;作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学界对于善意取得的概念存在着不同的说法,一方面,2007年《物权法》出台以前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即:即时取得,是指对无权处分他人财物的占有人,若受让人取得该财物时是处于善意,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指出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或其他物权的,若动产完成了登记,不动产完成了登记公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为善意,则其应当取得对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其返还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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