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2017-01-30范旭红
山西青年 2017年2期
范旭红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电视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范旭红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罗丹曾说过:“生活中并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于是乎,接收新闻便是我们了解生活、发现生活美好的途径,特别是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加速了新闻的传播。拉近了新闻与人们的距离。通过新闻,我们可以尽知天下事,然而可喜的同时,新闻侵权案件也如雨后春笋般蔓延开来,不论是新闻传播者还是新闻接受者,都不愿被新闻侵权问题困扰,因此研究新闻侵权问题及如何预防此问题迫在眉睫。本文主要分析了新闻侵权的含义、分类、特征,从多角度探寻原因从而对症下药找出好的对策来改善当前局势。
电视新闻;侵权问题
一、何谓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传统意义上的定义是说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刊载或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当内容,从而使其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受到损害的民事违法行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指的新闻侵权必须是借助一定的新闻媒介并且公开传播的、被人们所接受的才能视为新闻侵权。即所报道的新闻必须附着于新闻媒体上,刊载于报纸、杂志上或者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形式。必须是新闻报道载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禁止的内容的才能构成新闻侵权。《解释》第九条对新闻侵权也做出书面定义“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产品的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的,没有侮辱性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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