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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道德

2017-01-29

山西青年 2017年11期
关键词:调整道德法律

桂 聪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浅谈法律与道德

桂 聪*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其关系一直就是个争议不休的问题,本文从两者在历史上的关系为出发点,简要说明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再是简要描述了两者的互动,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及其限度问题。

法律道德;联系互动

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之争,不论是在西方还是我国,都是一个在历史上就存在的问题。

首先,来观察一下西方。在这个问题上,在历史上,自然和实证的法学在西方文化中是影响最大的学派。前者主要讲道德是客观存在的核心标准,就是由于这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两者间对立的说法。在古代的自然法学家那里,好的事物被认为是天然的东西,应该成为法的特质,法律应该为其基础和根据。自斯多葛以来,即使后者的目的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过程都有很大的修改,坚持法律理应以道德核心标准,一一贯穿,则更加明显。代表人物富勒.德沃金主张法与道德具有不可分割性,法律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相符是不可分割性的必然要求,法律如果失去自有道德,就不能称之为法律。法律的适用不可或缺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指引。法律的构成要素包括规则、原则和法律概念等。总之,其认为法律是为了防止立法者把不公平的写进法律,让不符合的事物得到维护,不然,法律定成为掌权者的单行线设计,成为专权的简单工具。与此相反的是实证法学派,实证法学派主张道德与法律相互分离,否认两者之间存在必然关系。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奥斯丁,其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恶法亦法。其他的代表学者一样坚定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分离。他们从各个角度出发,认为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无关,而是人类行为中的一种和社会组织有关的特定技术问题。

再来观察一下中国的情况。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对于该问题争论的切入点是异于西方的,不重视思考法律和道德意义上的关系,儒家在“人之初、性本善”的理念上,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而与其相同,法家认为,因为人的自身是有欲望的。一切都是从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生存。由于物质的缺乏,所以争斗时常存在,道德不仅无用反而有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的是“王者”颁布法律。而是注重两者的社会功能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儒法之争就是在这一意义上的争论。也就是将道德与法律作为工具,看谁更有利于统治。由于“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仅指的是“刑法”,所以德与法的关系问题就转换为德与刑的关系。

一、道德和法律的联系

道德和法律虽然都对人类社会中的行为和事件做出调整和评判,但两者存在诸多区别。

(一)从产生上来看。道德上的义务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历史中互相间地互动逐渐形成的调整规范;而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道德是人类文明长存的,道德义务是广大社会人员在长期的体验中通过互相间有意识地的调整规范,法律义务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而道德义务是中国文明文化长期演变自发形成的。

(二)从实施上来看。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习惯、传统等来起作用的,它是自发性的,必须经人们的信念和自觉,起到作用,所以,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更广,凡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就属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然而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的。一旦触犯法律,国家直接动用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因此,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很小,只对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关系和重大关系进行调整。

(三)从存在的标准上看。道德的存在是多元化的,即使同一个外部环境中,由于人们的价值观的不同,对道德判断标准也不同。不同的个体他们达到的道德水准也不同。而法律则是固定的,在不同环境中,不同的个体对于事物或事情的处理原则都要遵从法律的规定,一旦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道德和法律的联系

虽然道德与法律存在差异,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

(一)道德与法律有共同的价值目标。虽然两者的产生方式,调整方式都不相同,但是道德与法律的目的是一致的:社会中减少邪恶、增加美德、维护社会的秩序和正义。这两者,都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以不同的方式表现自己。

(二)道德与法律都有历史性。历史性表现在,在阶级社会里有阶级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论该内容怎样,都体现了某个时代的社会特征,道德与法律都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没有不变的道德,也没有不变的法律。从道德与法律的体现的意志来看,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法律。两者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客观反映。

(三)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是互补的。一方面来看,毕竟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的范围有限,其不可能调整所有的领域,此时,就需要道德的调整。在很多情况下,仅仅靠法律来调整是不合适的,而且很有可能会起到物极必反的后果。另一方面,道德存在其所不能涉及的范围,法律则可以在那些道德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它的作用,才能维护道德的尊严。所以,道德所不能做到的地方由法律调节,法律所不能做到的地方由道德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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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聪(1992-),女,汉族,浙江宁波人,南昌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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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1-01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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