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减免责任
2017-01-29王志骁
山西青年 2017年7期
关键词:污染
王志骁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减免责任
王志骁*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经济的高速发展,难以避免的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环境污染治理的不到位不仅会导致人类环境的恶化、国家资源的浪费和流失,还会产生由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侵权行为。公平的诉讼机会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要为排污者提供公平的辩驳机会。事物的自我否定推动着事物的进步,我们为环境污染设立的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只有减免责任的合理适用,才能使严格责任原则平稳地运行。
环境污染侵权;过错;侵权责任的减免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减免事由
(一)不可抗力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除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不可抗力的责任免除事由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
(二)受害人过错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除
受害人过错,是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自身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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