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物损害归责原则
——以动物分类为标准
2017-01-29孔庆宇
法制博览 2017年32期
关键词:分类
孔庆宇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论我国动物损害归责原则
——以动物分类为标准
孔庆宇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将动物类型分为四种,并匹配之不同的归责原则。但相比德国和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中的动物分类,《侵权责任法》中的四种动物类型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知识对动物类型划分及归责原则的规定进行完善,使其更具实用性。
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分类;归责原则
一、我国关于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中,其做了如下几种情况的区分:
(一)一般无过错责任
1.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如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2.对于在遗弃、逃逸期间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原来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绝对无过错责任
1.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要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2.饲养人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对饲养人适用的也是严格责任。在我国何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很多地方以各种规章制度等做出了解释。
3.在上述情况下,即使受害人客观上有故意挑逗动物之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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