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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2017-01-28王朝辉

传媒 2017年14期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报道冲突

文/王朝辉

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文/王朝辉

泛娱乐化时代,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何处理好双方的平衡关系,构建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当前必须面对和思考的媒介议题。对此,本文在简要分析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表现与原因的基础上,重点从三方面入手探讨对冲突的解决机制,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有益思考与借鉴。

新闻报道 公众人物 隐私权冲突 解决机制

2017年,演员白某某“出轨门”事件以及类似新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传媒界和法律界对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关系的思考。从新闻报道的角度出发,媒体有权利对新闻事件展开客观真实的报道,以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体现新闻价值。但大多数时候,涉及个人隐私的新闻事件,许多信息是不能报道的。但公众人物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他们必然会成为舆论焦点,再加上受众的心理作祟,公众人物的隐私便成了媒体争相挖掘的对象。

公众人物作为特殊群体存在,因享受着其他普通人所不具有的社会公共资源,其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较强关联。客观来讲,公众人物不仅享有公共事务知情权,而且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但就现状来讲,我国法律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尚未明确,存在着许多争议点和模糊点,由此带来了公权和私权冲突的问题。因此,加强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一、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表现与原因

(一)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表现

1.新闻报道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从信息采集来看,记者的隐性采访、强行采访、非法闯入私人住宅采访等非正常方式都会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造成侵犯,如香港女星钟欣桐换衣被偷拍事件,就属于这种类型。而就新闻报道来看,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肆意报道与其相关的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传播私密性信息,都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如《明星BIGSTAR》某档栏目私自公开公众人物居住地址的事件。

2.公众隐私权制约新闻报道。媒体具有舆论监督、舆论引导等职能,而这些职能的实现是以新闻报道权利的充分行使为根本前提的。因此,公众人物过分强调隐私权,必然会对新闻报道形成制约,阻碍信息的有效传播与流通,弱化媒体的监督力量,如记者忌惮强势公众人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而刻意不公开某些信息,这样不仅未能发挥其舆论监督职能,而且也没有满足受众知情权。此外,相比于普通传播机构与平台,新闻媒体在传播范围、传播速度等方面具有更强竞争力,属于优势一方。当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大部分受众会不假思索地支持弱势一方,但这种“情感滥用”会对新闻报道权的行使造成严重妨碍。

(二)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1.本质性冲突。本质上来讲,新闻报道维护的是民众社会知情权、知政权等权益,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隐私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私人空间和信息免受干扰的权利。就算是公众人物,也具有同普通人一样的隐私权,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因此,双方的冲突属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这才是最根本的原因所在。

2.法制建设滞后。法制建设滞后是造成新闻报道和隐私权冲突的一大原因。许多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新闻报道进行明确划分,对隐私权的保护也过于抽象,双方的冲突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平衡,最终使得双方矛盾陷于尴尬之境。

3.市场利益驱使。为了实现收视效益的最大化,许多媒体不惜通过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来迎合受众低俗趣味,以获取“独家效益”。而许多公众人物为了获取“名利”,也会与新闻媒体达成合作关系,自愿公开部分私人信息,但又存在部分隐私不被人知的期待,在合作的同时做好保卫工作,最终导致双方都很难把握新闻报道和隐私权的分寸。

二、合理的价值评判机制与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

(一)构建合理的价值评判机制

在对公众人物进行新闻报道时,要界定是否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就要通过合理的价值评判机制加以分析界定。

1.新闻工作者获取公众人物“隐私” 的方式问题。例如,记者正常报道公众人物的生活不属于侵犯隐私,但若是采取了跟踪、窃听等非正常手段获取私人信息,则完全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信息获取方式是否合法是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首要标准。

2.如何把握好“曝光度”的问题。笔者认为,新闻报道不能突破公众人物要求的正常生活不受侵犯的合理底线。但如何衡量这个“度”,由于国内尚未出台专门法律保护隐私权,因此无法站在法律角度对其加以明确界定,这也造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维护存在较大难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记者“肆意曝光”的行为。

(二)如何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

在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媒体必须要体现理性,在充分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好当事人隐私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要切实维护和响应公共利益及受众关切。当个人隐私危害到公众利益时,法律是允许将个人隐私进行公开的。所以,当新闻记者的公众人物报道受到侵权指控时,媒体只要可以提供新闻报道涉及公众利益的证据,就能够有效免于指控。若是新闻报道真正维护了公众利益,就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有所侵犯,也不会受到法律惩治,反而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

2.尊重公众人物的“剩余隐私”,必要时要征询当事人意见。媒体乐于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但并不代表能够无视其隐私权,在牺牲掉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后,剩余的隐私是同自然人一样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在许多涉及公众人物隐私的新闻报道中,记者若是无法把握“曝光度”,无法界定其报道是否侵犯隐私权,可以就事件本身向当事人进行意见征询,然后再进行真实报道。这不仅能够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而且有利于构建双方良好互动关系,进而形成合理的价值评判标准,有效缓解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三、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构建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

1.区别对待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新闻报道。公众人物作为特殊群体,他们的言行涉及公众利益,如政府官员的身体素养和心理素养都决定着他们能否科学决策、廉洁执政。公众具有公共政务知晓权,所以在威胁国家安全的基础上,媒体可以进行新闻报道。而明星人物属于公众较为感兴趣的话题,具有很强的新闻价值,因此也是可以展开适当报道的。但是对于普通民众的隐私,媒体必须要谨慎对待。与公众人物不同,普通民众很少涉及公众利益,他们的隐私权是纯粹属于自然人的,是受到法律高度保护的。因此,媒体在传播涉及普通民众隐私的信息时,一定要事先征询当事人意见,在得到允许后才可公布。而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报道,在涉及“剩余隐私”时,要向对待普通民众的隐私一样,全面严格地予以保护。

2.强化职业道德自律,提高新闻采访能力。新闻记者在行使新闻报道权的同时,要肩负起自身社会职责,切不可打着新闻报道的大旗肆意侵犯公众人物隐私。例如,《明星BIGSTAR》曝光冯小刚家庭住址后,冯小刚表示强烈不满并怒斥记者,但该刊记者却依然以“发行量”为由拒绝道歉,这不仅破坏了媒体与公众人物的良好关系,而且降低了媒体公信力。因此,新闻工作者要自觉加强职业道德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充分践行媒体职能。就算是主观上没有恶意,但现实造成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侵犯时,必须要及时作出补救。此外,新闻工作者还要明确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特征,不断提高判断分析能力,要知道什么不能公开,什么不能报道,以及如何报道等,必须把握好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度”,避免出现新闻侵权。

3.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在泛娱乐化时代,公众人物与媒体的关系日益密切,这也决定了公众人物成为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对象。如部分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在涉及当事人隐私时,没有隐去其姓名,或展开穷追不舍的报道,或进行人肉搜索,对当事人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干扰。所以,公众人物一定要强化法律维权意识,在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二)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1.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相关立法。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冲突的理论研究还有很大欠缺,为了满足人权保护国际化发展要求,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在充分学习和借鉴西方成功模式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国情,构建我国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例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新闻报道和隐私权进行明确界定,并在部分法中进行专门的阐述,给出具体的权利范围和保护措施。此外,还要完善相关立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出台单行法律,如 《隐私权保护法》等。

2.坚持实际恶意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公众人物具有较强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们是社会优势一方,面对新闻媒体的侵犯,他们更有能力和手段去应付,所以在遇到侵犯其隐私权的问题时,不能采取统一标准,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媒体作为被告的侵权案中,原告必须证明新闻工作者在发表文章时存在实际恶意,不然将无法取得诉讼胜利。此时公民处于弱势一方,如果不赋予其绝对的监督权,那么必然会助长某些媒体的气焰,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将更加突出。

3.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内容,确定相关法律惩罚事项。为了确保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平衡,必须要明确双方的权利范围,尤其是要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容,确定其法律边界。对公众人物涉及公众利益的隐私要允许曝光,并加强这一领域的制度构建,已形成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当然,还要确定相关法律惩罚事项,并做好法制宣传,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约束,有效避免公众人物隐私权遭侵犯问题的发生。

可以说,新闻报道与隐私权都属于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一方代表着公共利益,一方代表着个体利益,存在着互依互存、二元对立的关系。新闻工作者要准确把握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隐私权的界限,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进行区别对待,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自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寻求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在法律保障机制的支撑下,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职能。

作者单位 河南警察学院

[1]任渝婉.如何防范新闻媒体中的公众人物隐私侵权问题——评《新闻媒体侵权问题研究——新闻媒体侵权的判定、抗辩与救济》[J].中国教育学刊,2016(05).

[2]徐敬宏,张为杰,李玲.西方新闻传播学关于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问题的研究现状[J].国际新闻界,2014(10).

[3]淳于慧雪.浅谈自媒体时代对新闻当事人的隐私保护[J].戏剧之家,2014(11).

[4]张恒军.报刊民生新闻报道应追求四大创新[J].中国报业,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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