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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继承制度的缺陷与改进

2017-01-28贺振广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代位继承继承法聊城市

贺振广

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山东 聊城 252000

论转继承制度的缺陷与改进

贺振广

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山东 聊城 252000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其父母全部的遗产?这样的报道很能冲击人们的眼球,相信也有很多人对此表示困惑。为何继承父母的遗产,还需要叔伯舅姨来表态?是谁“偷走”了“本该”由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呢?其实,这就是由我国所建立的代位继承、转继承制度所决定的。本文仅涉及转继承,将尝试从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的角度来阐述转继承制度,进而有所改进。

继承;转继承;改进

一、继承制度源于财产的私有化

继承制度保障了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和永续性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继承意味着死者生前财产权的一种延伸,又进一步激励人们不断地去创造财富,促进和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如果一个国家否定了遗产继承制度,其后果将会导致民众的物质生产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伤害,最终将会导致社会发展的速度延缓甚至停滞。

法定继承中继承人顺序,契合人的自由意志。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且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就笔者所接触的遗嘱公证中,遗嘱均为将财产留给配偶或是某一个子女来继承。这一现象说明,普通民众对于遗产都会做出大体相同的处理,那就是由配偶或子女来继承。留给配偶,无非是因为对配偶的关心和对其丧偶后生存的担忧;留给子女,也是因为对子女的关爱和财产的传承。我从没有接触过一起遗嘱,将财产留给兄弟姊妹而不留给配偶或子女的。继承法关于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契合了人们的自由意志。

二、转继承制度的定义

依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从转继承的定义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继承人死亡时未实际取得遗产;二是转继承人包含除被继承人直系血亲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因为“二次继承”理论,产生了被转继承人的概念,从而使并未实际取得遗产的被转继承人“法定的取得了遗产”,并且使被继承人名下财产存在被其直系血亲之外的人继承的“风险”,这两点就是转继承难以被人接受的原因。

三、转继承制度的缺陷

(一)不利于财产的扩大化,和激励人们的生产积极性

基于先前的论述,好的继承制度有利于财产的扩大化和激励人民的生产积极性。而转继承,使得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存在被“他人”分割的风险,显然与继承制度的功能相反。

(二)与继承法的精神相悖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是基于立法者对于传统伦理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把握。现实中,转继承人一般为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参与继承,与继承法的初衷不符。

(三)违背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

如果要问,死者生前财产权往哪里延伸更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答案毫无疑问是由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来继承,而不是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来享有。转继承制度人为的扩大了潜在继承人的范围,尤其在遗赠的情况下,在受遗赠人未实际取得遗产又死亡后,直接法定为“转继承”,这是对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肆意推定和歪曲。

(四)无谓的制造争议,无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

很多原本无继承关系的人因为被转继承人晚去世几天产生的转继承而纠缠在一起。继承人需要找到分户另过的叔伯、姑姑、兄弟姐妹,并向他们解释“他们都有继承权”,如果房子需要过户到继承人名下,那么需要请求他们都去办理放弃继承的手续。如果他们平时关系好或者有联系还好办,一旦平时交恶或者常年没有联络,那么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就很难实现。

四、改进转继承后的处置方式

废止现行转继承制度、设定转继承的例外规定。我认为理想中的转继承制度只包含“自上而下”的转继承,而不包含“自下而上”的转继承,也就是说把被转继承人限定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建议修改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子女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干脆扩大代位继承的解释,将其纳入代位继承的范畴。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解决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我们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的要求,符合祖父母隔代抚养孙子女的愿望,也契合了代位继承制度的设计初衷;第三、可以简化继承手续,减轻当事人准备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负担,加快财产流转的速度。

[1]王志刚,贾中海.公平的正义理论及其权利依据[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7).

[2]廖小平.可持续发展的两个伦理论证维度——兼说生态伦理与代际伦理的关系[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D

A

2095-4379-(2017)25-0186-01

贺振广,男,毕业于聊城大学政法学院,任职于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自2010年起任职公证员,从事公证业务和理论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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