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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探析

2017-01-28邓国豪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广告人单方民事行为

邓国豪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探析

邓国豪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一直以来,中外法学界对悬赏广告性质提出了不同观点,其中“契约说”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下称“单方说”)占主导地位,但笔者认为,“单方说”的出现,更多的是想填补“契约说”的“漏洞”,但是却恰恰暴露了自己的弱点,其质疑“契约说”的几个关键问题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以保护交易,稳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提出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就是契约说的观点。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契约说

悬赏人以公开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为悬赏广告。根据是否需要创造性行为可将悬赏广告分为普通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普通悬赏广告是指由广告人发出的,不需要创造性就能完成指定行为的悬赏广告,如寻物广告、悬赏通缉广告。特殊悬赏广告是指由广告人发出的,需要创造性才能完成指定行为的悬赏广告广告。如作品征集广告、产品设计征集广告。“契约说”将悬赏广告定义为合同。此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一个要约,相对人完成相对的行为就是承诺,相对人由此享有报酬请求权。而“单方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广告人对于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负有单方面的支付报酬的义务。

“单方说”认为“契约说”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对悬赏广告进行承诺,自然就不能获得报酬请求权,这样一来便不能保障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得权益。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得出:一、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了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那么他有能力对悬赏合同进行承诺,即可获得报酬请求权;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了指定行为后因《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那么只要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实无法承诺合同,但不能就此否定其实施的某些有意义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当他将遗失物交给监护人,监护人就有了代为承诺的资格。因此无论相对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有足够的能力并且完成了指定行为,那就说明他有承诺合同的先决条件和获得报酬的期待可能性。

“单方说”认为在“契约说”中,不知情人无法对要约进行承诺,便无法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就会损害相对人的权益。笔者认为,“不知情”需要分情况讨论:一是着手时不知但完成前知道悬赏广告;二是着手时不知但完成后知道悬赏广告;三是着手时不知完成后也不知有悬赏广告。

我们说相对人的心理活动无论是怎样的,最终的法律后果要取决于其外在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在前两种情况中,相对人都是在着手后知道悬赏广告,这就要确定承诺的期限了,一个人的要约是无法束缚任何人的,一旦承诺,合同就会约束合同双方。所以承诺的期限应该由广告人在广告中加以注明,或者法律规定一个最长期限,只要在此期间内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都能够获得报酬请求权,对于广告人来说,他的本意便是希望有相对人在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至于承诺是否在完成之前,对于广告人来说并无损失。

第三种情况中,相对人从始至终不知道有悬赏广告,例如甲发布悬赏广告:“十天内拾得甲的钱包并归还者,奖励一百元。”乙拾得钱包但不知悬赏广告,将其交给警察,由警察归还钱包,此时知道情况的甲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吗?此处需要分类讨论:首先在寻找型(普通)的悬赏广告中,如前面提到的乙不知情,甲又未告诉乙有此悬赏广告的存在,此时又哪有纠纷的产生呢?问题在于:甲是否有义务向乙透露悬赏广告的信息,又有谁有义务向乙透露悬赏广告的信息?是知情的警察,还是庭审的法官?笔者认为,民法的功能在于止住纠纷,而不是挑起纠纷,既然相对人没有报酬请求的心理预期,给一个始终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相对人报酬似乎没有意义。其次,在创新型的悬赏广告中,如果相对人始终不知道有悬赏广告,意外地创造了广告人需要的产品或作品,由于相对人没有与广告人达成协议,广告人基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被允许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如此一来也不会有报酬请求权的纠纷产生。

[1]王昭雯.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探析[J].河北法学,2003,1,21(1).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梁彗星.民商法论丛(第6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58.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89.

[5]罗时贵.试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J].南昌高专学报,2005(2).

[6]关保国.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探析[J].青年法苑,2011(3).

[7]关洪涛.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D

A

2095-4379-(2017)16-0243-01

邓国豪(1993-),男,汉族,广东惠州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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