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2017-01-28韩文琦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韩文琦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韩文琦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其中对原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并且引入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同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对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的缩小。12月,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适用范围上做了进一步的修改。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中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需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本文将具体论述。
延伸性集体管理;适用范围;权利限制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性质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基于普通形式的集体管理在著作权人不愿加入组织、“孤儿作品”以及未加入组织的外国人的著作权无法进行管理的问题下,适用的一种特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1]延伸性集体管理与集体管理之间存在差异,著作权集体管理更多的表现为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类似“信托合同”的一种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则是基于法律规定。关于其法律性质,学者在“权利行使”和“权利限制”中出现分歧。反对者认为该制度属于一种权力的行使,作品的正当权利应来源于权利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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