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
2017-01-28王龙玉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王龙玉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论我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
王龙玉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2001年,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在当代法治发展中,道德规范的作用越来越大,做到“德”与“法”的统一,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使社会长远发展。回顾我国古代法律制度,西晋出现,北魏确定的存留养亲制度,将道德伦理融入到刑罚中去,发挥了长远的积极作用。本文对存留养亲制度进行探析,以便于寻求其中对当代法治发展的借鉴意义。
存留养亲制度;封建刑罚制度;借鉴意义
一、何为“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制度,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中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1]主要是为了解决徒、流及死刑犯的犯亲老疾无人侍养问题。“存留养亲”制度,自北魏以后,在唐宋元明清的法典中都有相关规定。值得提出来的是,这一制度,并不只适用贵族官僚阶级,同样也适用普通民众犯罪。
二、“存留养亲”制度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及延续
据现有的史料反映,存留养亲最早出现在晋朝,但是开始被写入国家法律的是在北魏时期。公元488年,受中原儒家孝义文化的影响,北魏孝文帝拓跋宏下诏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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