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2017-01-28杨彦兵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杨彦兵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杨彦兵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规模侵权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产品责任领域尤甚,不但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对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仅凭补偿性赔偿已经难以遏制日益增多的产品侵权。因此,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生产者、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代社会中大规模产品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但是该项规定较为模糊,在适用上仍有不足之处。对此,笔者从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指出该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完善
一、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及其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惩罚性赔偿,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不仅宣示了对被告行为否认,而且意在制止行为人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制止其他人效仿这种行为。自1763年英国的Huckle V · Money一案确立后逐渐演变为英国侵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惩罚性赔偿发展并完善于美国,到19世纪中期已为美国法院所普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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