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证据的运用与认定
2017-01-28许泽杨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许泽杨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的运用与认定
许泽杨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民间借贷纠纷近几年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对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关键证据把握趋严,不少因证据瑕疵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也不乏其例,本文简要从形成借贷关系事实、认定借贷本金及利息、认定裁判管辖等几个方面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运用进行分析。
民间借贷;证据认定
民间借贷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不仅仅是发生在熟人圈子内的普通民商事行为,早已发展成为经济领域融资的重要资金来源。由于近些年宏观经济下行,中小企业偿债能力恶化,违约事件频频发生,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迎来立案高峰。面对这一社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新的审判政策与司法解释,经办该类案件的主审法官亦在庭审中从严把握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程度,司法实践中不少因证据瑕疵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也不乏其例。笔者在从业实践中接触到类型各异的众多民间借贷案件,现拟就上述案件中证据的运用与认定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勉。
一、形成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
借贷关系的形成,离不开借贷合意凭证(一般指借贷合同的订立或出具借条)及款项交付凭证(指现金收据或银行转账记录)这两个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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