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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租赁合同处理方式浅析

2017-01-28吴建锋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程序管理

吴建锋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破产程序中租赁合同处理方式浅析

吴建锋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租赁合同在当今市场环境下是一种十分常见的合同,其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存经营,也对许多企业的融资与生产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正因为租赁合同对社会生活的稳定有着如此深刻的意义,我国民法也赋予了其有别于一般合同的特殊原则,如“买卖不破租赁”等。然而在破产程序中,当管理人的解除权与租赁合同发生碰撞时,管理人该如何处理,在破产实践中有着不同的方式。本文认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平衡出租人、承租人、抵押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找出最优解决方案。同时,管理人应当做好租赁合同双方的调查和审核工作,防止虚假租赁合同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良影响。

破产;不动产租赁合同;处理方式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往往受业务需要或经营策略等影响,与相对方签订相关租赁合同,这些租赁合同常常导致了破产企业“带租”进入破产程序,其中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出租人和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两种情形。但是,对于涉及到破产企业的租赁合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我国破产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利用好《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的权利,成为现有的能解决前述问题的关键。

一、管理人的选择权

《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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