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中“自动续期”看公私法分权
2017-01-28张靖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法律
张 靖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从《物权法》中“自动续期”看公私法分权
张 靖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收费的案例暴露了我国相关法律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由于宪法在分配权力的时候界限不清导致的,《物权法》的“自动续期”是对公民住宅权保障的呼唤,而现有的法律则是管理视角。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公私法的分权,并从宪法层面去解决。
自动续期;分权;宪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貌似冲突
2016年4月温州一批住宅因建设用地使用权20年期间届满需支付大笔费用续期的新闻引起全国舆论关注,随着这一事件的持续发酵,许多专家学者开始思考这一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并发表了不同观点。矛盾最终集中在对《物权法》第149条的解释上,该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如何理解第149条第一款的“自动续期”,有的学者认为应该理解为既不用申请也不用交费的无条件续期(孙宪忠),有的认为应该理解为不需要申请但需要缴纳费用的有条件续期(杨立新),有的认为属于空白立法需要有权机关予以解释(龙卫球)。的确,从立法的文字来看,基于常识理解,“自动续期”最容易被解释为“既不申请也不用交费的无条件续期”,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如果采取孙宪忠的观点,那么我国的《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便存在冲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