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如何获取“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证据
2017-01-28江建国李锦
消费导刊 2017年21期
关键词:产品
江建国 李锦
阜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如何获取“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证据
江建国 李锦
阜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商标作为企业核心价值的体现,越来越多的受到权利人的重视和保护,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在经侦部门受理、侦办的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随着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犯罪嫌疑人也开始研究如何逃避打击,如何在降低自身风险的前提下仿制他人知名商品、商标,从而获取暴利。因此,也给经侦部门侦办案件带来了挑战,通常嫌疑人通过制作与知名商标及商品极为近似的图案、文字、包装来达到使公众产生误导的目的,但在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对此类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相同的商标”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此类案件打击、处理的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8日)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但是如何从证据角度来认定,却又给侦查办案人员提出了一个难题,且由于前期此类案件侦办经验少、嫌疑人辩解多,如果对法律的理解不透彻,很容易使侦办人员进入误区。结合司法解释精神,我们认为,如果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完善的搜集、固定证据,此类难题还是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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